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7125884 上传时间:2018-04-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申请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程序一、申请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 续使用。 ” 二、申请程序 (一)锅炉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江苏省特检院泰州 分院兴化所提出申请,商定检验日期。 2、根据特检所通知,使用单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锅炉技术资料准备。主要有锅炉使用证、出厂资料(产品质量证明 书、合格证、监检证书、图纸) 、安装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 、运行记录

2、、介 质(水质、油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历次锅炉检验资料 及司炉工操作证等相关技术资料。 (2)提前停炉放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 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冷却温度必须低于摄 氏35度,以保证检验人员安全。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 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必须可靠地隔断油、气 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燃料供给和点火装置必须上锁) 。以确保检验人员的安 全。 (4)清除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以便检验人员能发现隐患。(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

3、、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6)准备照明电源,检验用电源应该是安全电源,锅筒内是12V 电压的 电源,比较干燥的炉膛、烟道内并有安全措施时可以采用不超过36V 的电源。 (7)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的部位(离地面或固定平面2米以上) ,应搭设脚 手架。 (8)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校验到期的应在停炉卸压后即送校 验或检定,以便在锅炉检验结束后及时安装使用。 (9)确定现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的锅炉管理人员。 3、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与检验人员保持联系,提供方便, 按检验员的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并做好安全监护、防止意外。 4、检验后,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了解掌握锅炉检验情况,根据检验人员

4、的要求整改隐患,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5、按检验人员通知的时间领取定期检验报告,并存档。 (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江苏省特检院泰州 分院兴化所提出申请,商定检验日期;2、根据特检所通知,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技术资料准备。主要有设计资料、制造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制造安 装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登记证、运行操作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历次检验资 料及操作工操作证等相关技术资料。 (2)提前停机,高温或低温容器应缓慢降温或升温至常温。并切断与压 力容器有关的电源,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容 器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

5、可靠。固定能够转动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 容器,防止移动。 (3)被检容器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 体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 (4)对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置换、 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以确保 检验人员安全。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 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 要时应当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5)拆除或清理影响全面检验的附件或其他物体。需要检验的表面必须 彻底清理干净,母体表面应当露出

6、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当 露出金属光泽。 (6)为检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对离地面2m 以 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 。 (7)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校验到期的应在停机卸压后即送校验或 检定,以便在压力容器检验结束后及时安装使用。 3、检验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和联络工作,以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 进行。 4、检验后,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了解掌握压力容器检验情况,根据检验 人员的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按检验人员通知的时间领取定期检验报告,并存档。 (三)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1、目前国家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相应规程尚不健全,故工业管道已开

7、展定期检验,公用管道暂时开展委托检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可向江苏省特检 院泰州分院兴化所申请委托检验,商定委托检验项目。 2、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向江苏省特检院泰州分院兴化所提出申请,商定检 验日期。 3、根据特检所通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图纸、安装施工图及有关计算书等;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竣工验收资料(含安装竣工资料、材料检验) 等; 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 在线检验要求检查的各种记录; 该检验周期内的历次在线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认为检验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2)检验前,安全事项应达到以下要求:影响管道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

8、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 除;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 和检测工作; 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管道,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缓慢地降温 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管道或相邻设备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 明显的安全标志; 如需现场射线检验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将管道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 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对输送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介质的管道,应进行置换、中和、消毒、 清洗。对于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用空气置换; 进入管道内部检验所用的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9、 安全电压GB3805的规定。 (3)无绝热层的非埋地管道一般应对整条管线进行外部宏观检查;有绝 热层的非埋地管道应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埋地敷设的管道应选择易发生损 坏部位开挖抽查(如有证据表明防腐情况良好,可免于开挖抽查) 。抽查的比 例由检验人员和使用单位结合管道运行经验协商确定。 (4)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校验到期的应提前送检。 4、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与检验人员保持联系,提供方便, 并做好安全监护、防止意外。 5、检验后,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了解掌握压力管道检验情况,根据检验 人员的要求整改隐患,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6、按检验人员通知的时间领取定期检验报告,

10、并存档。 (四)电梯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江苏省特检院 泰州分院兴化所提出检验申请。 2、特检所受理报检后,检验部门将及时安排检验任务,与使用单位联系, 确认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 3、实施检验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提供检验人员查验的受检电梯的相 关资料: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 记录、故障记录等) ,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 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 4、检验时,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详 细介绍受检电梯的运行状况,提供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的检验条件,

11、并做好 安全监护,以保证检验人员安全。 5、检验后,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了解掌握电梯检验情况,对受检电梯检 验不合格的项目,应根据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 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报告特检所,由检验人员确认 或安排复检,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6、按检验人员通知的时间领取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电梯领 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五)起重机械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江苏省特 检院泰州分院兴化所提出检验申请。 2、特检所受理报检后,检验部门将及时安排检验任务,与使用单位联系, 确认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要

12、求等事项。 3、实施检验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提供检验人员查验的受检起重机械 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 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护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 4、检验时,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详 细介绍受检起重机械的运行状况,提供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的检验条件,并 做好安全监护,以保证检验人员安全。 5、检验后,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检验情况,对受检起 重机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根据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 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报告特检所,由检验 人员确

13、认或安排复检,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6、按检验人员通知的时间领取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起重机 械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六) (场)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向 江苏省特检院泰州分院兴化所提出检验申请。 2、特检所受理报检后,检验部门将及时安排检验任务,与使用单位联系, 确认实施检验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 3、实施检验之前,使用单位应准备好提供检验人员查验的受检(场)厂 内机动车辆的相关技术资料及设备档案。 4、检验时,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详 细介绍受检(场)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行状况,提供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的检 验条件,并做好安全监护,以保证检验人员安全。 5、检验后,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了解掌握(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情况, 对受检(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根据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出 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规定时间报 告特检所,由检验人员确认或安排复检,未经检验合格的(场)厂内机动车辆 不得继续使用。 6、按检验人员通知的时间领取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或复检合格的(场) 厂内机动车辆领取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受理部门 江苏省特检院泰州分院兴化所,联系电话:8323162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