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三条 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划分为:(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J- 2 -域;(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第四条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本规定所称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通行证第五条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第六条 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工J- 3 -作的下列人员:(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工作人员;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第七条 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证的人员;(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四)须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工作的其他人员; 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 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一)负责接待警卫和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J- 4 -第九条 机场控制区通行 证由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统一制发、管理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机场公安分局空防警保大 队(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是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办理通行证的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 初次申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申办人员汇总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等;(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背景调查资料;(五)培训考核情况;(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境外人员申请办理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除前款所列项目外,J- 5 -还应提交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应当经过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必要性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以及需进入控制区施工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其他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第十三条 候机楼派出所和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审查。
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第十四条 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均需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批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发证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制作和发放时间 第十五条 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旧证J- 6 -需换领通行证的,由保荐机构提交换领通行证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换领证明材料审查机关和发证机关应当在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审查及发放工作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的申请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二至四个工作日内提交短期通行证逾期超过一个月申请续办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办理第十六条 办理控制区通行证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第二节 保荐机构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是指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有权签署本单位通行证申请并提出担保推荐意见的机构保荐机构可以最多提名三名通行证签署人,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通行证签署人的签名及单位公章印鉴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办证联络员(办证量大的单位可以指定二至三名) 具体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相关工作办证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J- 7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变更通行证签署人或办证联络员的,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报备未经发证机关确认的保荐机构、通行证签署人、办证联络员签署或提交的办证申请,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的职责:(一)对本单位申办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办理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并签署担保推荐意见;(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申办通行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三)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申领、发放、续办、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培训; (六)制定本单位有关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制度;(七)处理本单位与通行证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一)驻机场从事民航生产保障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建设、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单位的保荐机构为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J- 8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签证等联检单位驻机场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单位指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三)各航空公司驻厦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航空公司指定,该航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四)其他申请办证单位的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由该单位和发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初次申领通行证、变更通行证通行区域、通行证丢失补办等情况的审查应当由保荐机构负责人、通行证签署人分别签署意见以示负责;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变更通行证登记事项、通行证损坏补办等情况的审查可以由保荐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以示负责第二十二条 办证数量大的单位可以下设二级保荐机构,行使上级保荐机构授权的有关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设立二级保荐机构以及授权其行使的有关职能应当报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第三节 背景调查第二十三条 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可以单独J- 9 -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只有背景经过调查并符合要求标准的人员方可发放通行证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核第二十五条 背景调查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内部调查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发证机关报备第二十六条 背景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第二十七条 申办通行证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五)无精神病史;(六)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保荐机构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对申办通行证J- 10 -人员背景是否符合的分别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第二十八条 境内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保评价应当有中文翻译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应当保持时间连贯第二十九条 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被调查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已经背景调查符合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后或重新申办通行证时,应对其最近的背景再次进行调查经背景持续性调查发现有不符合背景要求的标准,应当停发或收回通行证第四节 培 训第三十条 申办通行证的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一学时的通行J- 11 -证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发放通行证第三十一条 培训工作由保荐机构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第三十二条 培训考核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经发证机关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第三十四条 培训情况作为申办通行证材料的一部分,应当载明以下情况:(一)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情况;(二)培训内容;(三)培训人、组织人等;(四)保荐机构负责人签章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还应当载明参加培训人员的考核成绩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重新进行培训考核:(一)两年内未参加培训的;(二)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三)违反规定被收回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的;- 12 -(四)其他有必要重新进行培训的情况第五节 照 片第三十六条 通行证应当包含持证人近期照片办证联络员应当组织申办通行证人员到发证机关统一采集照片第三十七条 照片的标准:(一)照片采用白底彩照,文件格式为 jpg 或 jpeg,分辨率600x800(单位:象素)以上,24bit 真彩色;(二)照片左右边缘至双肩外侧,上边缘齐头顶,下边缘至衣服上数第三个纽扣;(三)免冠,面部正前,眼睛正视;(四)不得戴墨镜等有色眼镜眼睛近视,日常工作中习惯戴近视眼镜者应当戴近视眼镜;(五)不得画浓妆;(六)着深颜色衣服,单位有制服的应当着制服第三十八条 特殊原因无法到发证机关采集照片的,可以自行提供本人近期的电子格式照片,照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13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九条 机场公安机关、安检护卫部门的执勤人员行使查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职能未经机场公安分局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缩小通行证使用范围和通行区域,不得扣留通行证第四十条 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发现无效证件或违规行为的,查验单位的执勤人员可以先行扣留其证件并交发证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通行证不属于免检证明,持证人员进入控制区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持证人进出控制区及身处控制区内时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带通行证,并自觉服从执勤人员查验第四十二条 下列通行证属于无效证件:(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