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造价发[2009]75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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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二、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

2、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1、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2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 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

3、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2、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 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 3%以内取定。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3、调整方法。(1)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

4、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3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非招投标工程的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合同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涨、跌幅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

5、,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幅度值在 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具体幅度值由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文件的,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机械使用费中包含的燃油按本条(一)项的规定调整。三、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四、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查看工4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如与上述

6、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应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应办理备案。五、本规定授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六、本规定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附表: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附表: 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5工程类型可调价材料品种建筑工程、装饰装工修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及摊销钢材;2、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3、木材及其制品;4、各类砖、瓦、砌块、石料、砂、石灰;5、各类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6、各类耐酸碱、防腐、保温、隔热、耐火材料;7、汽油、柴油;8、装饰装修材料;9、苗木、花卉;10、各类新材料。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路灯工程)定额中的未计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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