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空间立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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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规划设计和建设使用管理,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建设“诗酒文化唐韵新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射洪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射洪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使用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 建筑(构筑物)立面设计、建设第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平面设计(一)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临主要和次要道路(20m 道路)布置。(二)居住建筑的厨房、厕所不得临主要和次要道路(20m 道路)布置。第四条 建筑

2、物(构筑物)立面设计(一)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城市环境和市容要求,展示临街景观,力求整洁美观,协调统一。(二)位于特色风貌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按照统一风貌要求设计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三)太和大道、沱牌大道、涪江大道、滨江路(除老城区段)、虹桥路和新阳街等 6 条城市重要道路的商住建筑应采用现代建筑风格,临道路立面上的非景观阳台设计成封闭阳台。武安河街、望江路、万隆路、临园路等 4 条景观道路的居住建筑(含商住建筑)应采用汉唐建筑风格,其余道路建筑风格和“穿衣戴帽”工程应按照城市风貌规划要求设计。(四)建筑物(构筑物)外饰材料规定。采用新型外墙漆或其他新型装饰材料,禁止大面积使用外墙瓷砖。

3、非居住建筑(不含工业厂房),应采用石材、板材等高级外墙装饰材料。第五条 建筑物阳台、窗户、空调位设置规定(一)为充分考虑建筑的采光、通风、卫生、安全、节能等功能需要,居住建筑须按景观需要设置阳台、窗户。(二)结合建筑功能和外部造型统一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统一组织空调排水;临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用房的,统一设置隐蔽式室外空调机位。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色彩规定(一)县城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色彩为黄、红、白色系,坡屋顶为红瓦、蓝瓦、灰瓦。(二)滨水景观区色彩以灰色、黄色、乳白、红色系为主,点缀少量蓝色和绿色。(三)商业、公共建筑色彩以暖色调为主。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屋面设计规定(一)低、多

4、层建筑屋面应设计为坡屋项,坡屋顶色彩应同建筑色彩协调。(二)高层建筑屋顶应错落有致,顶部与主体协调统一,鼓励修建成特色鲜明的地标性建筑。(三)建筑物屋面设置有冷水塔等设施的,应有永久性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四)建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严禁乱搭乱建、乱拉乱放,已乱搭乱建、乱拉乱放的应限期自行拆除,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依法组织拆除。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立面附属设施(一)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严禁铺设外露各类管道。(二)严禁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户安装外挑封闭式防护罩。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要求(一)临主要干道、城市重要区域的建筑物应做亮化工程。(二)

5、城市中心区的亮化工程色彩可以丰富多彩,其余地区以白色、黄色为主。(三)公共建筑可采用光带、地灯、投光灯、实墙照明等方式进行亮化,住宅和学校重点对顶部标志物和地面环境进行亮化。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使用管理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上广告、店招、标识设置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上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安全。广告不得堵塞疏散出口、不得影响建筑的通风和采光、不得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二)禁止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包括主体墙面和女儿墙及屋面以上)设置除建筑标识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单栋建筑主体部分设置的标志、标识数目不得多于 2 个。(三)禁止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住宅部分设置除

6、建筑标识或小区标志以外的广告。(四)店招、广告的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字体、底版色彩等应按城市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间广告管理具体办法实施。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保洁(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二)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三)玻璃类、瓷砖、大理石、花岗石、粘塑类及可洗涂料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四)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或者粉饰。(五)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7、一)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二)不得未经审批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三)不得在临街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外墙上无序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无序悬挂或附着分离体空调机。(四)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五)不得在城市道路的临街建筑立面上无序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第四章 建筑立面设计文件编制第十三条 建筑立面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除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进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设计。

8、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外立面(以下简称外立面)设计文件是指能指导外立面施工的工程技术性文件,包括外立面设计说明、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及必要的建筑细部大样图,设计文件应以 A3 页面规格装订成册。(一)外立面设计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括说明、外立面设计构思及建筑风格说明、外立面色彩与材质说明、外立面建筑细部说明等四个方面内容。(二)外立面设计效果图应包括:鸟瞰图、临街主要立面透视图、外立面渲染图等图件。效果图应对建筑外貌及主要装饰材质辅以文字说明,建筑各部分材质色彩应按常用建筑色02J5031 或中国建筑色卡 GSB161517.12002准确标明色相、明度和彩度,效果图上标明的建筑

9、材质、颜色标号、颜色编号应与外立面设计说明完全一致。重要区域、大型小区外立面设计审批通过后,还应作出可实施的亮化工程效果图。(三)外立面建筑细部应提供与外立面有关的建筑细部大样图,如檐口、门窗框线条、装饰线条、外墙变形缝等影响外立面效果的大样图。第五章 违规处理第十五条 对违规设计的处理。在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报审时,若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第十六条 对违规施工的处理。凡不按规划审批内容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评定质量等级,不得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并责令其返工,返工后该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第十七条 对违章使用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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