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附加恶性肿瘤津贴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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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方全球附加恶性肿瘤津贴疾病保险条款同方全球附加恶性肿瘤津贴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

2、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保险金申请 3.2 诉讼时效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5释义释义 5.1 投保年龄 5.2 周岁 5.3 法定身份证明 5.4 保单周年日 5.5 保单年度 5.6 恶性肿瘤 5.7 发病5.8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9 专科医生 5.10 轻症疾病 5.11 原位癌 5.1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5.13

3、 毒品 5.14 酒后驾驶 5.1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6 无有效行驶证 5.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5.18 遗传性疾病 5.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 体异常同方全球人寿2015疾病保险 113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本 页 是 空 白同方全球附加恶性肿瘤津贴疾病保险条款同方全球附加恶性肿瘤津贴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同方全球附加恶性肿瘤津贴疾病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

4、(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 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 合同为准。1.2投保范围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天至六十周岁周岁。1.3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若您于投保主合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则主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分别为本 附加合同的合同成立日与生效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则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批注上载明。您交纳应交的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 合同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

5、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1. 主合同效力终止;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3. 被保险人身故;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5.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 1 条或第 3 条而效力终止时,若被保险人未曾领取过“恶性肿 瘤津贴保险金” ,则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

6、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周岁后 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2.3等待期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九十天(含第九十天) 内为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结束前首次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任,并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4.1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恶

7、性肿瘤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确诊首 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则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并自被保险人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恶性肿瘤后 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开始,您无需再交纳本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我们首次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恶性肿瘤确诊日之后 每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的年对应日仍然生存,则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

8、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限。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病发病并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 肿瘤恶性 肿瘤,且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或主合同效力终止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将继续给付“恶性肿瘤 津贴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4.2轻症疾病保费豁免轻症疾病保费豁免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确诊首

9、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则我们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 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2.5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 性肿瘤或轻症疾病恶 性肿瘤或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 2.4.1 条及 2.4.2 条的各项保险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

10、效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或经职业(医生类)导致的艾滋病 除外)期间因疾病导致;8.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或轻症疾病轻症疾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 和资料原件:1.

11、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出具的所有病历资料,包含附有病理检查、血 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3.2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合同解除合同解除4.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1. 保险合同;

12、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解除合同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 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被保险人开始领取“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之 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5释义释义5.1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周岁计算。5.2周岁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5.3法定身份证明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

13、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5.4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 如果保单年度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 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5.5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 年度。5.6恶性肿瘤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 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的恶性肿瘤

14、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 原位癌原位癌;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5.7发病发病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 起注意、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5.8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且符 合下列所

15、有条件: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 有合格的医生(被保险人本人、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 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但不 包括观察室、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5.9专科医生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5.10轻症疾病轻症疾病5.10.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指被保险人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 疗。1. 原位癌原位癌;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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