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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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促进绿色食品开发向专业化、规格化、系列化发展,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种养加工一条龙经营格局,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一定标准认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或行政区域为绿色食品基地。根据产品类别不同,绿色食品基地分为:1 、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2 、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3 、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成为绿色食品基地。第二章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第四条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

2、下列条件:(一)绿色食品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值或种养规模应占企业农业产值或总种养规模的 60%以上。(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绿色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1 、种植类企业须制定作物病虫害防治措施、杂草防治措施、轮作计划、肥料计划、农药使用计划、仓库卫生措施。2 、养殖类企业须制定疫病防治措施、饲料检验措施(含饮用水)、畜舍清洁措施。3 、以上两类企业还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详细记录绿色食品生产情况、生产资料购买使用情况、病虫害发生处置情况等)、检查制度。(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绿色食品产品须达到以下生产规模:产品类别 生产规模 说明粮食、大豆类 年产 1 万吨(

3、或 2 万亩以上) 因地域、品种差异,此栏中三类产品规模可适当调整蔬菜 大田 1000 亩以上(或保护地 200 以上) 水果 年产 3000 吨以上(或 5000 亩以上) 茶叶 年产干毛茶 300 吨以上(或 5000 亩以上) 杂粮 年产 250 吨以上(或 5000 亩以上) 蛋鸡 年存栏 15 万只以上 蛋鸭 年存栏 5 万只以上 肉鸡 年屠宰加工 150 万只以上 肉鸭 年屠宰加工 50 万只以上 奶牛 成乳牛存栏数 400 头以上 单产 4000 公斤/年.头以上为成乳牛肉牛 年出栏数 2000 头以上 猪 年出栏数 5000 头以上 羊 年存栏 1 万头以上 淡水养殖 养殖面积

4、 5 万亩以上或精养鱼塘 500 亩以上 养池塘面积包括鱼池、种池(四)接受绿色食品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人数的 5%以上。 (五)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生态环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使该环境持续稳定的良好状态下。 (六)必须具备完善配套的生产设施和机械,保证稳定的生产规模,有抵御一般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色食品加工品必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量或产值占该加工企业总产量或总产值的 60%以上。 (二)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以资产衡量)。 第六格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应同时具有绿色食品原料产品及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并同时符合第四条

5、、第五条标准。 第三章绿色食品基地申请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企业,出于自愿申请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均可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基地申请书,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三)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环境及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考察报告。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写出推荐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五)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派专人赴申请材

6、料合格的企业实地考察。 (六)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企业签定绿色食品基地协议书,然后向符合基地标准第四条或第五条的企业颁发绿色食品专项产品基地证书和牌匾,向符合基地标准第六条的企业颁发综合基地证书和牌匾,同时公告于众。对申报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基地的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方面: 1 、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产品。 2 、建筑物内外挂贴性装璜。 3 、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物等。 4 、通用包装品(不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的包装品)。 第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不得用于该企业所生产的任何其它商

7、品上。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基地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基地协议” 。 第十二条由于各种因素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必须在一个人报告当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终止或暂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手续。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六年有效。到期要求继续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重新申报,逾期未将重新申报材料递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十四条在有效期内,绿色食品基地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其标志使用及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绿色食品基地。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造成损失的,责其赔偿损失。自动放弃绿色食品基地或基地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十五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基地证书及牌匾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凡擅自转让者,一经发现,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有关申请绿色食品基地的表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印刷。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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