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加工企业“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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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家庄市生产、加工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加工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和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企业。第三条第三条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第四条第四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

2、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五条 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和检查,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演练和应急逃生演习。第六条第六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上墙悬挂以下制度、图示及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 消防控制室系统报警点平面位置图、值班及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第七条第七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消防设施一览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等资料,记录和表格应统一制作。第八条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应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保障消

3、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不间断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发生火灾时迅速有效处置。第九条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并保持整洁。第第十十条条 单位应根据需要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防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用火、用电是否安全;通道、出口是否畅通;照明、标志是否完好;易燃易爆物品安储存使用情况;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设施是

4、否完好;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消防标识的设置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单位应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紧急情况下的组织、指挥、通讯、救护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员工熟记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掌握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火灾预防措施,人人能够发现工作场所火灾隐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员工要

5、知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逃生方法,会利用附近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会抢救物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单位应定期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水池;不遮挡灭火器材和设施;不集中存放灭火器材;不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员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加工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车间内

6、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 0.5m 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单位的车间内不应堆放过多的易燃可燃物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车间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茶壶、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及高温电热器具,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员工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并每年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维修保养,处理好老化、破损、虚接、漏电等情况。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单位的车间、仓库内,灯下、配电

7、盘、电闸刀等用电设备附近不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电闸刀和插座的变压器必须安装在铁架或者其他非燃材料的基础上,并确定专人负责启闭电源。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或将保险丝换成铜铝丝。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室外架空线路,每年在雨季前、大风雨雪后、机械碰撞后,要对接头线、穿墙线、墙角线、房顶线进行检查维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预防烟花爆竹、工业烟囱和焚烧造成的飞火引发的火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员工住宿与生产、经营、储存分开,严禁合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至少一次演练

8、。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并明确分工协作;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主要职责如下: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灭火: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保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后勤:负责后勤保障。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9、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录像光碟、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员工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包括下列内容: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

10、措施;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在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消防设施和器材等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生生产产、加工企、加工企业业消防安全消防安全标识设标识设置要求置要求第一条第一条 生产、加工企业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标明单位的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单位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

11、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总平面布局标识设置在室内的,不应小于 0.5 平方米,设置在室外的不应小于 1 平方米。第二条第二条 生产、加工企业主要出入口、会议室、生产车间等部位应利用固定宣传版面等方式设置宣传火灾防范措施、火灾报警、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的标识。第三条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并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第四条第四条 易燃可燃物质仓库入口处应设置“严禁使用明火”、 “严禁吸烟”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标识,并划线标明储存区域,墙上张贴“五距”标示和防火注意事项。第五条第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入口处应设

12、置警示性标识,还应设置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危险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最大储量、灭火方法及注意事项。第六条第六条 输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管道,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输送物质的类别、流向。第七条第七条 操作失误易引发火灾危险事故、影响灭火救援效能的关键设施部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第八条第八条 办公场所、生产厂房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正上方应设置灯光“安全出口”标志。第九条第九条 安全出口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

13、;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标识。第十条第十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管理人及维修时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提示不得圈占、遮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附近应设置火灾报警按钮标识,并标明使用方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防火卷帘附近应设置“防火卷帘下严禁堆放物品”标识,并划线标明操作场地;防火卷帘按钮和防排烟按钮处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标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

14、标识、标明系统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检验单位、检验负责人、检验日期等内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消防水箱间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消防水箱箱体上应标注容量、维护责任人、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配电室和发电机室的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灭火剂储存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标

15、识,标明存放灭火剂的种类、名称、存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口、容积。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更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标识需要标明维护责任人、检查维护时间的,维护责任人变更及每次检查维护后,应及时注明。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消防标识的规格、尺寸、颜色,应结合使用场所环境和使用部位实际情况制作,内容要全面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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