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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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答工伤保险若干问题解答一、什么是工伤保险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或者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中 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死亡(以下简称“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或其遗 属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补偿和医疗救助的社会保险制度。二、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二、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社会保险制度的一般属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工伤 保险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强制性。作为五大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即政府立法,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参 加工伤保险

2、并履行义务;2.互济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形成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发 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剂使用基金来支付工伤人员的待遇,由此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3.保障性。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后,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好坏的影响,由工伤 保险基金依法承担,且发放的待遇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医疗;4. 福利性。与其它社会保险制度相比,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最多,按照不同的致残等级,工伤人员可 以享受不同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工伤保险享受的条件最优,不分年 龄大小,工龄长短,只要属于工伤范 围即可按规定的项目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周期最长,

3、工伤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受时间影响,只要属 于工伤复发的,仍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中致残 1-4 级的,工伤保险基金可 终身支付其待遇。三、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三、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市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是:1.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 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2.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经就业登记的从业人员;4.用人单位使用的经过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5.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四、本市工伤保

4、险办法实施后,目前哪些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四、本市工伤保险办法实施后,目前哪些工伤人员可以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目前有以下三种对象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 围:1.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事故伤害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2.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 年 1 月 1 日后申请工伤认定,且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至申请 工伤认定时间未超过 1 年,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3.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并已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工

5、伤认定申请后在 2004 年 1 月 1 日后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上述对象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应当享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待遇), 可凭有关材料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五、今年五、今年 1-12 月份,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月份,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 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间的工伤医疗费用如何处理?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

6、内,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 此期间发生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考虑到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在 6 月底颁布,7 月 1 日起实施,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对政策 规定不 够了解,在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此市劳动保障局明确,今年 1-12 月份发 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超过 30 日提出工伤认定 申请的,视作正常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 伤医疗费用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六、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是否需要再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六

7、、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是否需要再补缴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 的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征地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未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不需要缴纳工 伤保险费,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或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用人单位或其他招用 单位在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同时,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征地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七、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时效限制七、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时效限制?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依法向劳动保障行

8、政部门提出工 伤认定的有效时限。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本市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按下列规定执行:1.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超过 30 日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受理。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 1 年内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用人单位或者 从业人员等无正当理由超出 1 年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2.2004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不受时效限制,今

9、后国家或者本市对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对不同时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适用同样的工伤认定条件八、对不同时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是否适用同样的工伤认定条件?在目前国家和本市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工伤保险政策尚未废止前,对不同时间内发生的事故伤 害按下列规定执行:1.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2.2004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 年 1 月 1 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 1 年 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 1 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工伤

10、认定条件进行认定。九、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在九、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在条例条例和和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施行前发生事故伤害的,可否向区县劳动施行前发生事故伤害的,可否向区县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前,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因公 负伤或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的,不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的工 伤认定条款,也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在工伤认定方面的管辖职能范围,因此不能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市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并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政策 规定,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从

11、业人员在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十、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从业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十、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从业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发生事故伤害并认定为工 伤后,有关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在领取意外伤害赔偿时已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伤后,有关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在领取意外伤害赔偿时已被商业保险公司收取,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工伤保险待遇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怎么办工伤保险待遇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怎么办?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可在向商业

12、保险公司办理意外伤害赔偿手续,提交相关原始凭证的同时,复印全套 原始凭证资料,并请收原始凭证的商业保险公司盖章,以此作为办理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十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享受商业保险赔偿待遇后,十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参加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享受商业保险赔偿待遇后, 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是否作相应抵扣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是否作相应抵扣?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体系,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工伤保险是强制实施的基本保 险,享受的是基本保险待遇;商业保险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通 过协议实施的,具有权利义务对等的特 性,商业保险支付

13、的待遇对基本保险而言是一种补充。因此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在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时不能抵 扣,应该足额支付。十二、用人单位使用的十二、用人单位使用的经过就业登记经过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使用经过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在使用期间可以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承担,停工留薪期治疗工 伤的医疗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基金支付协保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应当计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支付

14、总额内,作为下一年度核定浮动费率 的依据。十三、因工致残十三、因工致残 5-6 级的工伤人员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级的工伤人员可否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致残 5-6 级的工伤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 的,应当以工伤人员负伤前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 70%- 60%的比例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要求终止 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并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30 个月-25 个月的 上年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 动

15、关系后,不再享受工伤复发等工伤保险待遇。十四、因工致残十四、因工致残 7-10 级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级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致残 7-10 级的工伤人员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合同未到期但与用 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 就业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20 个月-5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 劳动关系 后,不再享受工伤复发等工伤保险待遇。十五、十五、 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16、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如何解释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如何解释?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 人单位按月支付。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可按工伤人员负 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 统计口径)计算。按此计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十六、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十六、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是指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接受抢救和治疗的时间。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 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在此期限内停工留薪期 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工伤 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 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 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 工留薪期的确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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