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分包市场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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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鹤建建201227 号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分包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筑分包市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行为;劳务分包 2 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依法将建筑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企业的行

2、为。 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 企业必须遵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进行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活动,所有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施工资质范围承揽工程。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工程再行分包。 四、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五、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确定承包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专业承包企业共同签订施工合同,合

3、同中必须明确总承包企业对专业承包企业的管理责任。 七、建筑专业工程分包和建筑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依法签订规范的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和约定的义务,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持以下资料至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登记备案(县区的工程由各县区住建局负责备案管理): (1)发包人法人代表委托书; 3 (2)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专业承包企业派驻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件; (4)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持

4、以下资料至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备案: (1)发包人法人代表委托书; (2)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劳务分包企业派驻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件; (4)劳务分包合同。 八、外地入鹤的建筑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在我市承揽工程前,须先办理入鹤登记。 九、劳务企业必须建立劳务用工台帐,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 合同中工资支付办法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 十、劳务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十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务分包

5、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费用,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4 十二、劳务企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时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存档备查。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十三、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 筑市场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我市建筑

6、市场。 十五、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民工头”的,以转包或违法分包依法予以处罚。劳务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由劳动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六、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拖欠建筑劳务企业劳务费,以及建筑劳务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劳务作业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考核升级、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七、各县区住建局每季度应对辖区内的建筑劳务分包活动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管。监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等。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严肃查处。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市场管理 通知 5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 2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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