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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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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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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 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管理规定第二章 校 园 秩 序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第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 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 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 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 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 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 出示证件和接受门卫检查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 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 全的学习生活环境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 房间或抢占床位违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 主采购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向宿舍管理 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时,方可进入任何学 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强行出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 理人员有权询问第十二条 凡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员陪同 禁止男女生互串寝室来访人员,须经宿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 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 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 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点蜡烛和使 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坚持寝室清洁卫生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室 内外整洁;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 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登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违反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节 教室管理第十四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 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影响 教学工作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翻越门窗进入教室;不得 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 墙壁上乱刻乱画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不得在教室内吵闹喧哗;不得在教室内就餐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 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规定,爱护 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 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公共卫生设施 和消防设施等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 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影剧院、会场、食堂、澡堂等公共学习、 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必 要的纪律处分第三章 课外活动第一节 学生团体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 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备案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 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 的领导和管理。

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 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 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 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批准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 报党委办公室批准,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政府主管 部门批准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第二节 社会活动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 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 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第三十二条 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 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 服务获得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 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 助学活动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 自强精神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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