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合同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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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目录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合同复习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合同复习指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享有申诉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享有申诉权个体医生非法行医被罚个体医生非法行医被罚 丢弃法律文书拒执罚五千丢弃法律文书拒执罚五千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20102010 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年司法考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合同复习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行

2、政合同复习指导【行政合同的概念】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 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特征:1、行政机关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行政合同的种类】1、财产性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适用效益及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效益 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

3、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行政合同,典型形态是政府特 许权协议。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吸引人才提供由于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 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行政合同包括行政管理权限和财产债 务清偿能力。享有缔结行政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行政合同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

4、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2、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 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行政合同的主要调控,除遵循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外,国家行政主管部 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行政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 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订立方式。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 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

5、 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合同必 须根据经过行政合同订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任何影响行政合同授予的指示和表示必须 全部记入行政合同案卷。行政合同案卷的必备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 害关系人查阅。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授予考虑了案卷以外的因素,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授予合 同的行政机关立即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立由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国家主管部 门投诉。同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注意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和债务履行能力 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前,有义务向对

6、方 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和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效文件。5、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应当无效;依据无效 的具体星火怎那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行政合同的履行】1、行政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合同的约定对另外一方当 事人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映实际履行情况 的资料和说明可以提出告诫和整改一箭行政合同应当规定关于行政指导和监督的条款。行政机关 的指导和监督

7、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理的行政机关当 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书面说 明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行政理由、补偿方式和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试想对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说明文件内容不接受的,可以要求进行协商。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 者终止行政

8、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行政合同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提出变 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写明变更或者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等事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享有申诉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是否享有申诉权甲系个体工商户。某日,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乙和丙到甲所经营店铺检查,在两人 向甲出示了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后,便以卫生条件差为由对甲进行处罚。甲辩解,乙和丙 以“态度不好”为由对甲加倍处罚。请问:1、甲是否享有申诉权?2、执法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1、甲享有申诉权。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甲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处罚有辩解的权利,而行政机 关也必须听取甲的辩

9、解和申诉。另,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甲应享有的权利,并不得因为甲的辩解 而加重处罚。2、在本案中,行政人员执法的行为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1)执法人员在对甲做出行政处罚 前,没有告知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甲依法享有的权利。(2)执法人员没有充分听取甲的申 辩,进行复核,并且以“态度不好”为由加重处罚。综上,行政人员执法过程中并没有遵守法定 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甲对该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 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10、。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 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 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 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

11、处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个体医生非法行医被罚个体医生非法行医被罚 丢弃法律文书拒执罚五千丢弃法律文书拒执罚五千5 月 13 日,非法行医的个体医生朱小梅为自已一时冲动当场丢弃法律文书行为向江西省新干 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道歉,并主动交纳执行款及罚款 5000 元。2008 年 8 月,个体医生朱小梅因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开办个体诊所被新干县卫生 局处罚款 9000 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其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直到今 年 2 月既未停

12、止营业,也未缴纳罚款,为此县卫生局于 3 月 6 日向新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立案后,承办人员向朱小梅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朱看后认为其有医师资质就 可以开诊所,扬言:“法院也拿我不了怎样,这个钱就是不交!”并将法律文书丢弃在地,此举在 围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3 月 20 日新干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小梅处以罚款 5000 元。4 月 23 日执行人员得到被执行人朱小梅在邮政银行开有进货账户的信息,立即对其账上存款 进行冻结,于是出现了朱小梅认错服法交罚款的一幕。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因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再次被罚不属重复处罚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被交通巡

13、警部门罚款后,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再次被罚款的,不 属于重复处罚。案情2007 年 4 月 9 日早晨 6 时许,周志刚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因载物超过定载质量,被 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 200 元;上午 10 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被 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 200 元。同日下午 14 时许,周志刚从扬州往镇江方向 行驶至扬溧高速 57 公里处,遇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的执勤民警例行 检查,再次因超载被罚款 2000 元。周志刚不服,认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 路大队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遂向江苏

14、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对其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 定。裁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刚因违法超载被沭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处罚后,继续超载行驶,直至被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执勤民警查处, 属于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行为地实施的违法超载行为,视为其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镇江市 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其上述新的

15、违法超载行为进行处罚,不属于对同一 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周志刚作出罚款 2000 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周志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沪宁高速公路大队对周志刚 违法超载行为的再次罚款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准确理解 和界定“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内涵与外延。1.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的界定“一事”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实。同一个违法

16、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特定的 时间和空间下,作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1)同一个违法行为的 实施主体是同一违法行为人;(2)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3)同一个 违法行为是指该违法行为的整体而非一部分;(4)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 类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最容易混淆,尤其应当注意区分。同一类违法行为一般是 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多个违法行为。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多个同一类违法行为, 原则上可以处罚多次。不过,同一个违法行为与同一类违法行为之间有时也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 对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同一类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应 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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