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要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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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魏振瀛民法学笔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下下)第十六章:担保物权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特征: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担保物权的意义和种类1、担保物权的意义:(1)担保物权是保障债权受偿的可靠手段。 (2)担保物权是债务人融资的有效手段。(3)担保物权是充分发挥财产效用的法律手段。2、担保物权的种类:(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 保物权。

2、(发生原因)(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 物权。 (担保物的性质)(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 权。 (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 (登记 与否)第二节:抵押权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 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 偿的权利。除具有变价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 上代位性外,还具有如下特征: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 权利。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1

3、、抵押合同。 2、抵押物。 3、抵押权的登记。 抵押权的设立须具有抵押合同、有合法的抵押物和 法定公示方式等要件。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以权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法律规定可以自愿登记的,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

4、范围:主债权、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未约定约定不明的)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 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3、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2)抵押物的处分权。 (3)抵押物的出抵权。 (4)抵押物的出租权。 (5)用益物权的设定权。 (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抵押人只有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 经抵押的情况下,才能处分抵押物。我国法律不承认重 复抵押,只承认抵押物的余额抵押。4、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权。 (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 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2)抵押权的

5、处分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 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于执行权 在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抵押人的一切债权, 抵押权人有别除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限制。(2)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4)须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债务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折价拍卖、变卖、折价三种。 五、抵押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期限届满。 4、抵押权实现。 六、特殊抵押权1、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 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

6、押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属于一定范围内的由 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于预2定的应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抵 押权。 (预测题;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第三节:质权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概述1、质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 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其债权的 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如下特征:(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 的担保物权。(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2、质权的作用:公示作用

7、、留置作用。 二、动产质权1、动产质权的概念: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 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权的设定:(1)动产质权的设定方式:采用书面质押合同方 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简称质物,为可让与的、 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3、动产质权的效力(1)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出质人与质 权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确定某项财产是否设定 了质押,应以该财产是否已移交占有为要件。质押担保 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 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动产质权效力所

8、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原 物质以及物质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物质的权利。 留置物质的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物的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 质权处分权。 质物的保管义务。 质物的返还义务。 (4)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物的处分权。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4、动产质权的实现: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 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质权的 实现方式包括质物折价和拍卖、变卖质物。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 满质权人未受清

9、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5、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及质物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 (4)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及质权实现。 三、权利质权1、权利质权的概念: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 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2、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权利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 可以分为一般债权质权、证券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 识产权质权。(1)一般债权质权一般债权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 立书面质押合同。(2)证券质权证券质权的设定:由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书 面质押合同,约定证券交付时间。(3)股份质权股份质权的设定:除须双方合意外

10、,记名股 票并须办理登记。(4)知识产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双方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3、权利质权的效力 (1)一般债权质权的效力: 除当事人约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债权的从权利。 质权人有限制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质权人得以入质债权优先受偿。(2)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 证券债权质权的效力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 质权人有留置证券的权利。 质权人有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权人有保全入质权利的义务。 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权利。(3)股份质权的效力: 质权人有分配盈余收取权。 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质权人有权占有和留置股票。 质权人对

11、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无决议权。3 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股票的义务。 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4)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原则上适用于关于抵押权效力的规定 出质人未经质权人许可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 使用。 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 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有就质权标的的变价优先受偿权。第四节:留置权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留置权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 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

12、效力的担保物权。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预测题)1、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间有联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2、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1)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2)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3)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 的指示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范围:(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不得由当事人 约定。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13、 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包括主物、 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留置权的效力仅及于债务人留 置的财产,而不是及于债权人占有的全部财产。 *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丧 失留置物的所有权。留置物所有人可以对留置物为法 律上的处分,但其处分不能影响留置权。(3)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 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占有的留置物。 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为保管上的必要使用留置物。 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就留置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四、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1、担保

14、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 4、留置权的实现。第十七章:占有第十七章:占有 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 (起源于罗马法) 二、占有的特征: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第二节:占有的分类第二节: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2、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 (占有的人数)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 思进行占有)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5、。 (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 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第四篇:债权第四篇:债权 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 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1、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2、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债权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 权。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3、债的客体给付 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 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4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第二节:债法的概念和特征(预测题) 一、债法的概念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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