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卓越全意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含乘客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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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盛天平卓越全意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安盛天平卓越全意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含含乘客乘客保障保障计划)计划)条款条款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安盛天平卓越全意保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保险(乘客计划)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 安盛天平卓越全意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直销专款). 1 Page 1 重要提示重要提示 1. 保险责任开始以投保人按规定支付了保险费为条件。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保 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计划范围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付。请认真 阅读本条款特别

2、是责任免除以及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保障范围。 2. 本保险合同是基于您投保单中所提供的信息签发的。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 的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的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 /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 会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会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若您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后提供给本公 司的信息和先前提供的信息有重要差别,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您提供的新信息重新核保,提供保障。 若

3、您在本保险合同签发后十十(10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进行修改,本公司将默认为您在投保单 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无误的。 您的保险如何运作您的保险如何运作 您的保险合同是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投保单; 您所作的任何声明;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包括电子保险单); 保险凭证; 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 任何批单和/或特别条款。 以上所有文档将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任何部分中出现的字句或表述在保险 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出现时均应表达同样的意义。 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确认承保后,您将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您将可根据本

4、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保(险)单保(险)单和和/ /或批单中所列明的或批单中所列明的 保障利益,以保障利益,以保(险)单保(险)单和和/ /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章:基本条款第一章:基本条款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出生满三十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 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单次旅程、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 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

5、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 单满期日的二十四(24)时止。 安盛天平安盛天平卓越全意保卓越全意保交通工具交通工具意外意外伤害伤害保险保险条款条款(直销专款)(直销专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主)21号 Page 2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 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 险期间持续有效。 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 (险)单满期日。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6、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下各保障利益所对应的具体保险金额的 数额见保(险)单的规定。若该数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数额为准。 被保险人的减少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 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日起或者投保人递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 含该被保险人,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24)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 该被保险人项下已付的未满期未满期净净保险费保险费。 2

7、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某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 对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或向其给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受益人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用 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投 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

8、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未 及时通知的,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9、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 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1.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比例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 无息退还投保人。 3.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

10、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未满期净净保险费保险费。 Page 3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于变更发生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并同意后记录在保险合同上或

11、 签发批单后生效。任何经纪人或代理商均无权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 若某被保险人已经身故,则本公司不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费的缴付保险费的缴付 除非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单、续保批单、临时保险合同或批单所约定 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或者续保日之前,全额付清。 保险费可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具体根据投保人的国别及选择的承保区域以及在保险费支付时现行有 效的外汇管理制度而确定。投保人支付的货币种类将在保(险)单中注明。 保险责任开始以已支付保险费为条件。若应付保险费未能在上述生效日当天或之前全额付清,则保险合同 或

12、批单将被视为未生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支付任何保险金。在其后收到的任何付款均不能使该保 险合同或批单重新产生效力,但经与本公司另行书面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的除外。 宽限期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依约定投保人可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约定到期日 起三十(30)天内为宽限期。 虽有上述规定,但在发生索赔时,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在本公司支付保险金前付清该被保险人项下所有 未缴的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续保保险费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续保当时本公司现行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 面通知投保人。 若投保人已经预先支付续保保费而本公司已明确拒绝

13、续保的,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的续保保 险费。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事项应据实说明。 1.1. 若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若投保人因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2.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

14、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3.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合同解除前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应退还保险费。退还保险费。 4.4. 若仅是对某一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若仅是对某一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该被保险人或提高相应费率的,则本公司可仅就

15、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采取上述相意承保该被保险人或提高相应费率的,则本公司可仅就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障采取上述相应的措施。应的措施。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投保人解除合同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损失,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做出慎重决定。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做出慎重决定。 1.对于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短期保障保单, 投保人只能于保险责任生效日期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合Page 4 同。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抗力而取消保单,而且其也不会就本保险合同约定提出索赔,本公 司将全额无息退还其曾支付的保费。如果投保人在生效日前,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取消保单,本公 司将在扣

16、除25%管理费后无息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如果在生效日当日或之后取消保单,保费不再退 还。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 不可抗力的情况证明。 2.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单,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 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但本公司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本合同将于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退保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未满期净净保险费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原件;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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