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代表互选议长副议长投票及开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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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国民大会代表互选议长副议长投票及开票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8-15【正 文】国民大会代表互选议长副议长投票及开票办法国民大会代表互选议长副议长投票及开票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据国民大会代表互选议长副议长办法第九条订定之。第 2 条 国民大会代表选举议长、副议长时,应在会场内分别设置投票及开票处所。第 3 条 投票及开票监察员,由代表推派若干人担任。其职务分配,由大会主席决定之。第 4 条 每一投票处设置投票监察员一组,其职务分配如左:一发票监察员:监察发票处,每处二人。于投票开始前,向大会主席领取选举票,查点数目, 监察发票;投票完毕后,查点发出数目及用余

2、票数,报告大会主席。二票匦监察员:监察投票匦,每匦一人。于投票开始前,当众开验票匦并加封锁;投票完毕 后,再加贴封条。前项所需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指派,受投票监察员之指挥监督,办理有关事宜。第 5 条 大会主席宣布投票后,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发票处,依次凭宣誓后核发之“国民大会代表证” 亲自签名领票。其未携带“国民大会代表证”之代表,经取得证明,再行投票。第 6 条 代表领取选举票后,即往圈票处就选举票上所列之候选人,以无记名单记法圈选之,并亲自 投入票匦内。第 7 条 投票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宣布,并按铃为号。第 8 条 代表在大会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后始到场者,以弃权论。第 9 条 开票时间在投票

3、完毕后,由大会主席宣告,并按铃为号。第 10 条 开票应在会场内公开办理之。第 11 条 每一开票处设置开票监察员一组,其职务分配如左:一票匦监察员:于开票前当众验明票匦封识,并监督启封取票及递交验票。二验票监察员:查验有无废票并在废票上加盖章戳。三唱票监察员:监察唱票及记票,并将唱完之票递交整理人员记录。四计票监察员:监察整理人员记录得票统计及总票数之核对。前项所需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指派,受开票监察员之指挥监督,办理有关事项。第 12 条 废票之认定由验票监察员共同决定后当众宣布。前项废票认定之标准如左:一不用大会发给之选举票者。二未加圈选者。三圈选二名以上者。四不圈在候选人姓氏上端方格内,

4、致不能确定被选举人者。五毁损或污损选举票者。六记入其他文字或符号者。七圈选后加以涂改者。第 13 条 开票完毕后,由开票监察员将开票情形及左列各项纪录,造具报告书送交大会主席:一发票数额。二投票数额。三废票数额。四候选人得票数额。第 14 条 大会主席应于开票结束后,当众宣布投、开票结果。第 15 条 投票监察员、开票监察员及有关投、开票工作人员均应佩带标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投票及 开票处。第 16 条 本办法自第三届国民大会起施行。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使用公有土地租金优惠办法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使用公有土地租金优惠办法第 1 条 本办法依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 (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十条第

5、二项之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依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期限出租 或设定地上权与民间机构使用、开发、兴建、营运之公有土地,于租赁关系存续中或地上权存续 期间,依本办法规定计收租金。第 3 条 公有土地之租金依左列规定计算之:一兴建期间:按该土地依法应缴纳之地价税或其他费用计收租金。二营运期间:自开始营运之日起,按国有出租基地租金计收标准六折计收。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属兴建期间,一部已开始营运者,其租金按两者实际占用土地比例或地 上建筑物楼地板面积比例计收。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计收之租金不足支付土地依法缴纳之地价税或其他费用者,应改按所 应缴纳之税费计收租金。第 4 条 已依本办法规定优惠计收租金者,不得另依其他法令规定重复优惠租金。第 5 条 承租人或地上权人未依限缴纳租金者,依左列标准加收违约金:一逾期缴纳未满一个月者,按欠额加收百分之二。二逾期缴纳在一个月以上者,每逾一个月按欠额加收百分之五,最高以欠额之一倍为限。第 6 条 出租或设定地上权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或地上权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 地使用计划使用者,主管机关得酌予减免或准予缓缴应缴之租金。第 7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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