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演中心学校安全教育协议书(班主任与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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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桐城市南演中心学校安全教育协议书为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拟定如下协议。一、学校认为,全体在校学生都是国家未来的栋梁,每位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希望,因此,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地位。二、学校深感生命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将利用各种会议,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生命安全,警钟长鸣。三、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生命安全应予以高度重视,应不断向孩子传授安全常识,加强安全教育。四、班主任作为班集体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管理中应当经常性的重申学校安全教育规定。五、学生本人要深刻理解

2、生命的崇高价值,明确自己的人生使命,自觉接受安全教育,不折不扣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六、学校依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如下规定:1、校园围墙是保持校园宁静、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屏障,禁止有意破坏,严禁翻墙走壁。2、教学楼的扶栏符合安全设施要求,严禁有意破坏,禁止攀翻扶栏,严禁在走廊上追逐打闹,以及玩危险游戏。3、教学区内严禁进行球类运动,禁止乱投乱掷杂物。上下楼梯要井然有序,严禁下楼梯时奔跑。4、教室里用电器及电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找专业人员维修;禁止私接乱拉电线。教室内禁止跳高攀高运动。5、注意劳动安全,打扫卫生时,要密切注意四周情况;擦拭玻璃时应注意玻璃的松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及时

3、维修。不要擦拭后墙的窗户玻璃。6、严禁下塘洗澡。7、注意体育课及课外活动的安全。体育活动要听从体育老师的告诫和指挥,服从安排,投掷、单双杠等活动要有安全保护意识,禁止在无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事投掷、单双杠等活动。体育活动时,同学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避免发生冲突。严禁在校园主干道上进行体育活动。8、注意实验安全,实验课要听从实验老师的指导和告诫,服从安排,要严格遵守实验操作程序,严禁乱用滥用有害有毒药品,严禁利用有害有毒药品伤害他人。9、严禁任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进入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上网。10、注意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禁止吃生冷不洁食物,禁吃不符合卫生标准

4、的“三无”食品,禁吃没有安全保证的地摊上出售的食品。11、重视身体健康,注意季节和天气的变化,注意学习传染性疾病防治知识,积极预防季节性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发生。12、严于律己,自省自察。严禁偷窃、聚众斗殴和敲诈行为。严禁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斗殴。13、禁止靠近施工区域。严禁进入施工区域内从事各种活动。14、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七、有违师长的劝告教育于不顾,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违反学校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违反者自负,学校还要给予纪律处分。八、本协议一式两份,有效期为学生在校时间,各方签字盖章后,一份交学生家长保管,一份存班主任处。班主任(签字):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签字):二五年九月

5、一日- 2 -附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摘录)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

6、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7、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生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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