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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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押中原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面试通关,弘新教育理所当然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婚姻法重点解析2013 河南省政法干警考试就要开始了,弘新教育弘新教育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大家能顺利通过笔试,并预祝大家在面试中有出色发挥! 对历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在考查模块上,前两年的 考试中对知识产权有涉及、对婚姻法考查比重不大。而今年的大纲取消了知识 产权,明确了考查婚姻法。今年的考查内容是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 及婚继法、民事责任,明确了五个部分所占的比例,人身权和婚姻法、继承法 的考查部分占了 20%。在这三部分的内容中,婚姻法是今年新增的考点,婚姻法内容在民法体

2、系 中就属于狭义民法的范畴,而今年 8 月 13 日正式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 妻财产问题进行重新定位,婚姻法知识和社会生活、社会热点密切联系,希望 考生给予重视。在这部分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三个问题。一、无效婚姻1.无效情形(1)重婚的;(2)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未达到婚龄;(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2.申请宣告人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题,除婚姻当事人外, 还包括:(1)以重婚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婚龄为由的,由未达婚龄的近亲属;(3)亲属关系为由的,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疾病为由的,由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

3、亲属。3.无效婚姻之诉(1)当事人仅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为由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当事人依婚法第 10 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 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应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 1 年内,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第 10 条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受理(4)同一婚姻分别受理离婚和无效的,先判决后者再进行离婚审理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 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1.可撤

4、销婚姻的情形:受胁迫2.撤销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法院押中原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面试通关,弘新教育理所当然3.除斥期间:1 年,登记日起算;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自由日起 算。三、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 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采用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 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 进行约定,增加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 财产关系。约定财产制又称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 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

5、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 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2、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 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共同的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总体来说,婚姻法部分考查难度不大,希望考生能全面理解、突出重点, 取得较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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