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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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摘摘 要要犯罪的概念是一个根本问题,确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既然是犯罪就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关键词:关键词: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依据The

2、 concept of crime is a fundamental problem, and to specifically determine a whether an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it must involv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Constitution of a crime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decided a specific conducts social harmfulness and its degree, for this act

3、constitutes a crime of all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factor of the organic unity. Criminal negligence, negligent psychology dominated in implem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f criminal law criminal behavior. Negligent crime, is refers to the behavior of people should have foreseen that his b

4、ehavior may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because of negligence and did not foresee,or have been predicted but gullible to avoid mental attitude. Negligent crime including gross negligence and negligence of over confidence two types. Since it is a crime must bear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

5、t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riminal negligence shall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ory.Key words: negligent crim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2 -试论过试论过失犯罪失犯罪负负刑事刑事责责任的理任的理论论依据依据学生:李顺伦 学号:20082105102什么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

6、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从而导致了这种危险结果的发生,造成了社会危害。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具有认识能力。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等。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行为人已

7、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存在着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过失犯罪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种类之一,那么他有什么理论依据,建立在什么样的社会理论和现实背景下呢?下面我将从西方学说、法律和社会危害等方面浅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一、西方刑法学说刑事责任根据是整个刑事责任的核心。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刑事责任根据的这种核心地位是显得更为突出。因为在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是故意要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那么为什么还要对自己的行为造- 3 -成的社会危害负责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探讨将是关系到过失犯罪存在与否的关键,对深化对过失犯罪的认识又十分重要

8、的意义。对此,西方刑法学家提出了正反两方面的学说。一、正面学说1 心理事实说。认为对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根据在于行为人心理事实不在意。按照心里责任论的观点,刑事犯罪为主观积极的恶意,而过失犯罪是消极的主观恶意,造成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种消极恶意表现在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不在意或者紧张成都不够,对法律的不关心,这就是过失犯罪的责任根据。心理事实说是建立在责任心理学说上的,是从人的意志自由来解释责任根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违反了预见义务为核心。2 笼统预见说.这是从新过失论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观点,及新过失论所坚持的观点,旧过失论在注意义务上以结果遇见义务为核心。建立在结果预见义务上。笼统遇

9、见说认为,对于预见义务不要求得很具体,只要行为人具有“不安全感” 、 “畏惧感”就足够了。及对事件具有笼统的预见。3 规范违反说。认为构成过失犯罪进行非难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反了社会相当性的注意义务规范。按照规范责任论的观点,刑事责任的是指、根据在于行为的反规范性,行为违反了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规范,才有必要予以非难。因此规范违反说认为不是所有违反规范注意义务都要承担过失责任,而是只有违反了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违反注意义务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该理论是建立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随着新型经济的发展心理事实说不能满足过失责任对社会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违反了社会所不能接收的危害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的社会

10、不能接收危害由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的内容。二、反面学说1 “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是从社会相当性原理出发,要求刑法必须在一定限度内承认某些可能产生危险的结果免责。按照违法性的中心要素,行为人明知某行为可能法生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要负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高度、高铁、电、火车等本身就充满危险,如果这些都要求行为人负责,那么只会导致社会的倒退。所以刑法学必须要在- 4 -一定限度内认可危险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免责。他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法律可以对一些人免责。2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对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对行为人有期待其做出适法行为的可能;如果缺乏这种可能,就

11、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理论主要由德、日刑法学者提出的,最初出现在 1897 年德国著名的“马车绕缰案”(网址:http:/ 。3 “信赖原则”理论。从分担原理的角度出发,基于行为人的相信原则,相信其他人员会做出合理的合法的行为。例如在道路上行使的汽车有理由相信路人不会横穿马路、其他汽车不会错道行使,但是由于行人横穿马路或者其他车辆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行为人基于“信赖原则”可以免责。二、法律依据:(一、 )什么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正确理解其含义,必须把他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区分开来。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本质是说明统治阶级出于什么考虑而迫究过失行为人的罪责,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

12、则是说明法律上以什么为理由让过失行为人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解释的是最根本的属性问题,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则是解释法律属性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在国内外刑法学界,虽然没有直接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但在一般刑事责任理论中,将刑事责任的本质与刑事责任的根据混为一谈却不罕见。因此,在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上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与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加以区别是不无必要的。如何正确理解过失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内涵与外延我国刑法学家对此作了专门探讨。通常的见解是认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主观根据,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具有相对的

13、意志自由却不发挥这种自由;二是客观根据,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或社会共同生活准则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客观上的重大损失。这样理解在内容上是正确的,但在逻辑上有些关系还需理顺。对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总体上只有一点,即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其程度决定了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存在与否及责任大小。在此前提下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 5 -考虑对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即目前通常所说的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为此具体理解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实质上就是过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过失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了过失犯罪刑事

14、责任的大小。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只有当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并达到犯罪程度时,才有可能追究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内容上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反映过失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不外乎主观的因素与客观的因素两类。主观的因素就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客观的因素就是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主观根据与客观根据统一起来,共同体现在过失行为之中,才能构成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总体根据。3. 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程度上还可理解为质与量的统一。质的根据决定过失刑事责任的有无,量的根据决定过失刑事责任的轻重大小,并且质的根据与量的根据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辩

15、证关系。(二、 )行为人对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就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罪过的,所以应论罪量刑,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罪过,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对其行为及行为的后果所抱括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明知故犯,希望、迫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明显的可责性,对之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非难,可说是理所当然。过失犯罪的场合下,行为人往往是无意误犯,在内心上反对结果发生,为什么还要对之追究刑事责任呢?这必须站在意志自由和违反注意义务的高度来解释。过失犯罪的场合下,无论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都是持反对态度的,根本不希望

16、危害结果发生,但结果偏偏发生了。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是其自由意思的表示。但我们进一步考虑就会发现,这种看似不是其意思表示下面掩盖着意志自由。这种看似不是其意思表示上却是以能够自由为前提的。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有两种情况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自由- 6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过,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应当避免并且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过于自信、轻信结果可以避免,结果没有避免。两种情况下,行为人都有意志自由的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有认识危害结果发生的自由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有选择恰当行为以避免结果发生的自由。由此可见,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呈现出不自由的状态,尤其是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始终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但这种表面的不自由在原因上、实质上是自由的。行为人既有认识上的自由,也有选择行为的自由,完全可以根据其正常的思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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