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减持新规助推企业更专注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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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电价去年以来持续下调,每一张居民电费缴费单里,都含有各项 “ 附加”费用。 据媒体报道,已征收 50 多年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近期被取消,此举可使我国平均每度电价降低 1 分 1 左右。 按全国销售电量计算, 可节约全社会用电成本约 350 亿元。电力能源具有准公共品的属性,电力行业更多的是一种公用事业,国家电网公司近年来接连主动降低用户用电成本, 就是对电力作为公共产品属性的回归, 这样才更利于电力企业完成自己的使命, 才更能体现电力企业的价值。国家电网公司此举是在还利于民,是在做电费 “ 减法”,却又是在做民生 “ 加法”,有利于民生。 要知道,电价虚高会抬高各个行业、 企

2、业的生产成本,进而抬高物价,造成通货膨胀。 而电作为生活必需品, 使用价格与公众利益密切关联,电价高,公众的生活成本也将提升,会增加公众的经济压力,影响公众的幸福感。但要看到的是, 电费中还有不少“ 附加”收费,对此还有进一步 “ 挤压”的必要,不应给用户用电 “ 附加”太多其他的费用。 要知道,在 “ 附加”收费里面,有一些可能就是乱收费。国家电网公司“ 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 这值得各垄断行业的借鉴。垄断行业往往也是公用事业, 他们应该更多地肩负起社会责任, 不能因为是垄断行业而过于傲娇, 不顾及公共利益、民众利益;正因为是垄断行业,就更需要他们能 “ 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降低社会使

3、用成本,突破行业利益、 小圈子利益的利益堡垒,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民众利益放在首位。日前, 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 ( 试行) ( 征求意见稿)和 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 ( 征求意见稿),引发舆论热议。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 互联网+” 模式在医疗领域也得到广泛应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 网络医院等更是突飞猛进,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全国已有 80 家左右的互联网医院。 除了正规的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之外,打着各种医疗咨询、 健康咨询、保健知识讲座等旗号的 “ 擦边球”涉医平台,更是多得不计其数。另外,一些地区审批虚拟医疗

4、机构的进度正在不断加快, 这也预示着互联网医疗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期。然而, 在互联网医疗如火如荼发展之时,一个颇为 “ 尴尬”的问题摆在了医疗监管部门的面前。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以及涉医咨询、服务的任何文件。显然,这说明互联网医疗正处在一个监管的“ 真空”地带,面对互联网医疗出现的种种问题, 自然也缺乏最基本的政策解读和法规保障。鼓励支持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政策指引及监管措施绝对不能滞后。 监管滞后的结果则是将导致互联网医疗乱象丛生, 真真假假如同江湖。目前,在互联网医疗实践中, 有的是由实体医院做支撑的互联网医疗模式,有的则是没有实体依托的纯线上互联网医院, 还有众多打“

5、 擦边球” 的涉医平台, 如果政策制度和法律监管空缺, 就很容易产生违法违规的问题。 此外, 由于目前互 联 网 医 疗 的 主办主体不一, 包 括 互 联 网 科技 公 司 、 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 导致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更缺乏解决问题的法规参考依据。 由此看来,为加强互联 网 医 疗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监控,既需要明确的政策 “ 门槛”和 “ 底线”,也需要对不同的互联网医疗主体的法律定位、 责权利等加以限定。 同时,还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从而让互联网医疗在政策制度的 “ 轨道”内安全有序运行。笔者认为, 目前我国互联网医疗已经具有了一定的

6、规模和市场, 但在政策制度上尚存在着监管 “ 空白”,亟待尽快填补,从而让互联网医疗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 针对互联网医疗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一些打 “ 擦边球”的涉医平台,也要修订并补充监管的内容,从而让互联网医疗既发展好,又监管好, 在依法依规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同时, 不断提升互联网医疗的质量、 安全和满意度。不吐不快P022017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 责任编辑:陈文丽要闻时评莫开伟近日,证监会发布了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简称规定),重点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管理层“ 过桥减持”、 “ 精准减持”、 “ 恶意减持”以及信息披露不完善等行

7、为进行规范, 以便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股份行为。当前 A 股市场持续低迷振荡,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无联系,即便今年1-5月减持数量与往年相比呈下降平缓趋势, 但上市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不规范减持套现仍频频发生。 显然,这一切都表明公司大股东、 董监高减持制定仍存在不少漏洞, 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无疑是及时且十分必要的,这有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反映了监管部门顺应民声民意及时对资本市场 “ 查漏补缺”的积极监管心态。 被市场广泛解读为资本市场监管的 “ 升级版”,或有望带来重塑资本市场生态的契机。此次证监会出台的规定确实有封堵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漏洞之药效,对上市

8、公司的减持起到有效的规范约束作用。 从总体上看, 规定提出了一系列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增加了控股股东、大股东、PE 等特殊股东减持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其一,对“ 过桥减持”做出规定,具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有效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比如,原来规定大股东减持不能直接抛向二级市场, 而是只能抛向大宗交易市场,这本是为了减轻减持对行情的冲击而做的规定,但 “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一些 PE 等机构为了及时收获盈利,与其他第三方机构幕后协商,由第三方机构在大宗交易市场接手其减持股份,然后再由第三方机构将持股抛向二级市场,这种 “ 过桥减持”使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为此,针对此次改

9、为第三方机构在大宗交易市场购进股票后必须持股满 6 个月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这实际上使第三方机构承受了难以明确的风险, 并成为制度化、常态化、长期化规定,将有效地减少 “ 过桥减持”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维护二级市场的稳定。其二,规定兼顾了二级市场投资者、市场流动性以及原始股东的利益,堵住了 “ 过桥减持”、 “ 清仓式减持”、 “ 辞职减持”等诸多漏洞,可提振投资者情绪,有利于重塑投资者信心。 也有助于降低股市中存在的急功近利与投机心态, 为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氛围奠定基础,并使投资者更加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 更加注重公司的成长性,从而促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最终为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长

10、期支持。其三,增加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套现难度,无异于是对把股市当“ 提款机”的上市公司的当头棒喝,迫使上市公司回归主业,消除投机取巧行为, 一心一意把企业经营好,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实体经济成长的 “ 催化器”。此次出台减持新规,既可制约大股东的行为,也可推动对现行的IPO 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各种制度的建立, 减少企业对 IPO 的“ 热爱”, 而不是让企业争着到股市圈钱,放弃对实体经济的追求。 这个问题解决好,大股东减持也就不再是 A 股市场的大问题了, 上市公司也才会致力于主业经营,最终将有助于上市公司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定位和自身责任,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的长期战略,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乃至实体经济

11、转型升级带来长期利好。上市公司减持新规助推企业更专注主业近日,工商总局下发的 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中专门提出,探索建立中国企业商标海外维权信息收集平台。 进一步加大海外商标维权援助力度, 利用多边双边会谈机制,适时提出诉求,协助企业解决海外商标注册与维权问题。 指导企业建立商标海外侵权预警及应对制度, 提升海外风险防控能力。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具备了 “ 走出去”的条件,到海外投资的意愿日趋强烈。 然而,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搏杀中屡屡遭遇“ 专利门”、 “ 商标门”狙击。 资料显示,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有大约 63%的企业会因为遭遇到知识产

12、权纠纷而被迫应诉,其中的多数都输了官司, 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与 “ 中国制造”走向世界的步伐相比, 中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脚步明显滞后。因此, 如何运用各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把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降到最低, 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必修课。笔者认为, 应建立适合企业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包括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大投入, 在主要海外市场以及潜在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主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及专利申请,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御体系。 面对海外抢注,企业首先应进行法律咨询。 当发现他人恶意抢注自己的商标, 或者得知可能发生商标纠纷时, 可以咨询精通海外商标保护知识的

13、专业人士,帮助分析形势,查清对方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针对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依据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提出商标争议以及撤销程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工具, 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企业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 在进行海外维权时必须要权衡利弊, 加强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整合各自优势, 构建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对于政府部门来说, 必须进一步加大海外商标维权援助力度, 协助企业解决海外商标注册与维权问题。 指导企业建立商标海外侵权预警和应对制度, 提升海外风险防控能力, 一方面,要助力企业提升商标品牌国际影响力。

14、加大自主商标品牌海外宣传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持自主商标品牌 参 加 相 关 国 际 展会、博览会,拓展商标品牌国际营销渠道;另一方面,支持企业创新“ 互联网+品牌”营销新模式,综合运用跨境电商、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健全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 谁收集谁负责” 为信息泄露 “ 定位”胡建兵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 “ 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其中,第 40 条明确规定: “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往往存在于从信息收集源头到信息倒卖之间的

15、多个环节中,每个环节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譬如:在机票信息泄露事件中,由于从 Eterm 系统源头到乘客, 中间经历了中航信、航空公司、第三方航空 APP、机票代理商、在线订票网站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之前由于没有明确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主体,也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难以维权追责。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 确立了“ 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可以说为个人信息泄露 “ 定了位”。 谁从民众那里收集信息,谁就必须保证信息不被泄露,必须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如果别人因工作等原因,需要从收集信息第一责任人提供相关当事人

16、的信息,就必须对第一责任人负责。 也就是说,一层对一层负责, 从而使个人信息泄露“ 定位”更加明确,法律责任界定更加清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样,几个法律综合运用,既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主体,让人知道如果自己把公民的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也让一些行为人知道,通过建立网站、通讯群组等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非法牟利的后果。 从而从法律与机制上确保了对公民信息既不能泄露也不敢泄露。随着两高院解释从 6 月 1 日起实施,我们期待有关部门从重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源头,落实网络服务商的网络安全防护责任,打击购买、收售、交易、帮助建立平台和通讯群组整个利益链条等方面着手,对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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