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期货业合作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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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与期货业合作模式研究银行与期货业合作模式研究 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 杨光 上海期货交易所 博士后工作站 张志勇 前言前言 所谓银行与期货业合作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网点、客户资源、资金汇划和技术系统等方面的优势,与期货行业(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以及市场投资者)展开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方面的合作1。在全球市场范围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历来都是期货市场主要参与者,国外众多著名的商业银行,如德意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都设立了商品期货部门参与期货市场的套利与投机,在期货市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以美国期货市场为例,根据 CFTC 2009 年 4 月公布的数据2,有 24 家银行持有 CME

2、 黄金期货合约,分别占多头合约的 13.4和空头合约的 40.2,有 29 家银行持有 NYME 的原油期货合约,分别占多头合约的 17.7和空头合约的 13。 自我国期货市场建立之初,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被禁止参与期货交易,导致目前银行与期货业合作领域比较窄,合作水平较低。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和交易品种大大增加,市场主体风险控制能力也得到很大提高。2008 年,我国期货市场全年成交金额达到了 70 万亿元,相比 2007 年的 41 万亿增长了 70%,期货市场成交金额连续的高速增长大大提升了银行对期货业务的关注度,使得银行存在强烈的参与期货市场、与期货业全方位合作的需求。银

3、行通过与期货业合作不仅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可以优化银行资产质量,有效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而且,随着今后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期货品种在我国的推出,我国商业银行出于管理自身风险的需要,必然要广泛参与到期货市场中去,成为期货市场重要的投资者。银行与期货业合作具有广阔的空间。 1、我国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我国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 我国期货市场先后经历了初期发展、清理整顿和逐步规范三个阶段,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作为市场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三级管理体系,由期货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期货投资者三部分构成了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是个逐级、分层化的市场结构

4、,如图 1 所示。 (1)期货交易所。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以会员制为组织形式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有组织场所,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自律管理的机构。目前,我国共有四个期货交易所,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个实行的会员制,组织交易的是大宗商品期货合约;后一个实行的是公司制,由三家期货交易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成立的,组织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合约上市交易。 (2)交易所会员。是拥有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在交易所内直接进行期货交易的企业。在我国,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将会员分成两类:一类是为自己进行套期保值的自营会员,这

5、些会员以生产制造性企业为主,例如云南铜业。按照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自营会员不能从事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经纪业务;另一类是专门从事期货经纪代理业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如南华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易所的经纪会员,期货公司则可以从事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业务1。 (3)期货交易者。是为了规避风险而参与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者,或为获得投机利润的期货投机者。由于他们并未获得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并不能够直1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其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又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银期 合作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经纪会员)自营

6、会员交易者 A 交易者 B 交易者 N 期货市场主体 商业银行 图 1 我国期货市场组织结构 接进入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而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代理进行交易。这些交易者是期货公司的客户,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合作模式研究、合作模式研究 按照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商业银行与期货业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与期货交易所合作与期货交易所合作 (1)成为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是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业务的银行。在国外,期货交易所的资金清算均是由专门的结算公司代理结算,我国采用的则是专门清算银行代理结算。期货交易中由于资金往来非常频繁,如果交易所和会员的资金

7、存放于不同的银行,势必会影响到资金的划拨效率。因此,我国的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所在各结算银行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会员单位必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结算,都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通过这种方法实现无障碍结算。 按照我国期货市场分层化的组织结构,只有交易所会员才能进场交易,非会员单位必须通过会员代理进行交易。与期货市场多层次组织结构相对应,我国期货结算体系也是分层次的。首先是交易所结算机构对会员公司的结算,这是第一级结算;其次是会员经纪公司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称为第二级结算。我国

8、期货市场结算体系见图 2 所示。结算银行根据每天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款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等业务活动,充当起了交易所和会员单位之间资金流转的桥梁和纽带。 长期以来,我国期货市场上仅有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开展期货保证金存管和结算业务。然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传统资金划拨业务,对其他商业银行来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障碍。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细则,只要商业银行满足是全国性的、拥有完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等几个条件即可申请成为存管银行。因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申请成为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银行,与期货交易所展开合作。商业银行成为交易所指定

9、的结算银行,通过将期货投资后收益自动划拨到投资者在银行开通的账户,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而且可以吸引原本并非储户的期货客户参与银行业务,增加了银行的客户资源;通过在客户资金的划拨、流转过程中提供服务,商业银行增加了中间业务的收入。 (2)直接参与黄金等期货交易。 我国商业银行有很多中间业务、理财产品与黄金有关,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开展了诸如纸黄金(账户金) 、品牌金、黄金租借等黄金相关业务,这些业务近些年增长都很快。以纸黄金业务为例,2008 年我国商业银行纸黄金累计成交约 1423.71吨,同比增长 2.54 倍;成交金额约 2719.69 亿元,同比增长 2.95 倍。随着商业银行黄金相关

10、业务的增多、业务量增大,银行存在着强烈的黄金期货套期保值需求,迫切需要参与期货市场防范黄金现货价格波动风险。然而,我国期货市场自建立以来,一直对银行业紧闭大门,甚至不允许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直接参与黄金期货交易,期货等衍生品业务在银行业务中比重很小, 需要进行业务创新和广泛合作以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3。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黄金等品种期货交易已不存在法律制度上的障碍。2007 年 4 月 15 日,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中直接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表明监管层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

11、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为今后银行参与期货市场拓宽了空间。2008 年,中国银监会也颁布了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要在满足资本充足率达到8%、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和黄金现货交易资格等条件后,可以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以上法规为银行和期货业的合作扫除了法律上障碍,为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级结算体系 结算银行 期货交易所 结算部交易所会员期货交易 者 A 期货交易 者 B 期货交易 者 N 结算银行 一级结算体系 图 2 我国期货市场结算体系 按照我国期货市场的主体结构(见图 1)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成为交易所的经纪会员或者自营会员直接参与期

12、货交易。然而,银监会的通知目前只允许商业银行以自营会员的身份从事黄金等期货交易,而不允许代理客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2。商业银行从比较熟悉的黄金品种开始,通过从事境内黄金期货自营交易,逐步熟悉我国期货市场规则和业务,可以为我国日后更广范围地参与期货市场奠定基础。2009 年 3 月份,上海期货交易所批准了工商、交通、民生和兴业银行四家银行成为交易所自营会员,可以直接从事黄金期货买卖交易,为今后商业银行广泛地参与期货市场开辟了新局面。随着金融市场中主流品种,如股指期货、利率和外汇期货、商品期权等金融衍生品逐步推出,我国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和深度必将得到进一步拓展,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将进一

13、步得到增强。 2.2 与交易所会员(或交易者)合作与交易所会员(或交易者)合作 (1)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人们对期货市场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的认知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生产经营和规避价格风险,一些个人也参与期货市场从事投机或套利活动。这些企业(个人)在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过程中,可能会拥有大量的标准仓单,占压了大量流动资金,降低了资金周转效率,存在着将标准仓单质押给银行进行融资的需求。标准仓单是根据交易所统一要求,由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并经交易所注册生效的实物提货凭证。与一般票据相比,标准仓单具有信用度高、

14、流通性好和价值高的特征,是一种很好的银行贷款品种。 标准仓单质押融资是银行为持有自有标准仓单的客户提供的一种融资业务,客户以自有且允许在交易所交易的仓单为质押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所得资金可主要用于开新仓和补充保证金。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为客户解决了短期资金需求问题,又为银行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有效地拓宽了银行利润增长空间,成为很多中小银行积极开拓的银期合作业务。虽然期货交易所也开展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但是仓单质押释放的交易头寸只能用于该交易所的期货交易,对某些套期保值者或现货购买商来说限制了其进一步购买现货的能力。而商业银行开展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更加灵活,吸引力更大。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经过多

15、年的探索2 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特别结算会员,以特别结算会员的身份为非结算会员做结算,也可以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中间业务。 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和流程,还对套期保值项下的标准仓单质押、跨市套利项下的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进行了创新探索。 (2)银期转账业务 银期转账是指银行为期货交易人和期货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提供电子化的转账服务。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交易终端等方式,对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拨。按照中国证监会 2004 年制定的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公司持有的投资者的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的结算银行

16、,而且要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实行封闭管理。银期转账业务则实现了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实时资金划转4,不仅提高了期货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了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而且有利于监管部门监管市场,控制市场风险。 先前五大结算行的银期转账均为分散式的,只能满足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开户行在同一省(市)内的转账,由于期货公司网点有限,异地客户出入金非常不便。为此,五大结算行陆续推出了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即所谓的“银期通”系统,通过银行与期货公司总对总的连接方式,实现银行网点为期货公司及投资者提供全国范围的银期转账服务。而且,系统支持银行端和期货端双向发起,网络、电话、柜台等多种渠道方式进行转账,费率设置也比较灵活,包括按笔收费或按年收费,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3)其他创新相关业务 a)个人居间模式。个人客户居间模式即银行利用网点和客户资源的优势,通过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获取手续费或交易佣金返还的合作模式。证券公司介绍客户至期货公司获得佣金分成的“IB”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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