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前培训相关法律知识点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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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私法关系) 1、1、财产关系: (1)(1)物权法律关系(财产归属关系,维持财产静的安全)(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2)(2)债权法律关系(财产流转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2、2、人身关系 (1)(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 (2)(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31、1、平等原则 2、2、自愿原则(私法自治) 3、3、公平原则 4、4、等价有偿原则 5、5、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 6、6、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7、7、权利滥用禁止原则 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契

2、约自由、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4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特征: 1、1、主体为平等的关系(私法关系) 2、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非道德关系) 3、3、民法调整、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关系(强制性) 4、4、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5、5、包括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关系5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1、1、主体(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1)(1)自然人 (2)(2)法人 (3)(3)其他组织(合伙企业、私人企业、非法人团体等) 2、2、客体(标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知识产权、行为和人身权。 3、3、内容:权利和义务6张

3、三李四专利权71、1、公民从出生到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2、不满10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人 3、3、10周岁以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4、4、16周岁至18周岁已经有劳动收入并自立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5、5、满18周岁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6、6、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父母或者配偶等亲属为监护人。8概念:监护是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1、1、被监护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1)(1)未成年人 (2)(2)精神病人 3、3、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兄姐、单位或居委会指定的亲朋。 4、4、监护人的职责: (1)(1)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

4、人身 (2)(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3)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91、1、公民下落不明满2 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失踪; 2、2、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亲属代管; 3、3、公民下落不明满4 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意外事故时是2 2年); 4、4、宣告死亡后其财产发生继承转移; 5、5、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财产要返还。101、1、公民以其户藉所在地为住所2、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住所地为住所3、3、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11、1、概念:作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人格、法

5、人格),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责任)的资格。 2、2、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1)(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可能性和资格,并非现实的权利(可能性和现实性)(2)(2)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3)(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处分的可能性) 3、3、公民和法人均具有权利能力121、1、概念:指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动的能力”自己亲自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2、2、公民: (1)(1)无行为能力; (2)(2)行为能力受限制; (3)(3)完全行为能力; 3、3、法

6、人 由法人机关、主要指执行机关即法定代表人行使131、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2、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3、3、法人权利能力的行使由其机关,自然人则由本人(未成年时为监护人)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141、1、概念:(法律拟制的人) 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2、法人具备的条件: (1)(1)依法成立; (2)(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7、所; (4)(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仅承担有限责任151、1、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是法定代表人(“行政上”的第一把手) 2、2、法人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营业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3、法人的国藉 以登记或注册国为国籍161、1、公法人与私法人 国知局为公法人,公司为私法人 2、2、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医院、学校为公益法人,公司为营利法人 3、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公司为社团法人、基金会为财团法人 民法通则例举了4种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171、1、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2、特征 (1)(1)依法成立

8、 (2)(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3)公司具有集合性(独资公司例外) (4)(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新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181、1、概念:分公司对应于本公司,属于本公司建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本公司直接从事业务或者联络等工作。 2、2、特征: (1)(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本质上是本公司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 (2)(2)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本公司设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3)分公司必须以本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并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 (4)(4)外国在中国的分公司仍然是外国本公司的一部分 (5)(5)不排除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情况。191、1、概念:指

9、本公司在外地、或外国建立的代表本公司从事联络等工作的机构。 2、2、特征: (1)(1)是本公司在外的服务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 (2)(2)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区别于分公司 (3)(3)服务性工作包括对内和对外201、1、概念:即公司财产到底归公司所有还是归股东所有的问题 2、2、理解该问题的角度: (1)(1)要区分民法学意义上的“所有”和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2)(2)一物一权原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 (3)(3)公司对其财产拥有民法意义的所有权 (4)(4)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拥有经济学(所有制)意义上的所有 (5)(5)股东不能直接处分公司财产,只能通过行

10、使股权来间接处分公司财产211、1、概念: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07年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 2、种类 (1)(1)普通合伙:每个合伙人均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 (2)(2)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223、3、特征: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2)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合同(合伙合同对内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制定法的产物) (3)(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4)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 (5)(5)合伙企业可以有自己的财产(合伙

11、人共有财产) (6)(6)合伙企业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 (7)(7)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31、1、概念: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2、2、分类: (1)(1)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形成新的法人 (2)(2)不符合法人条件的联营,属于联营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3)(3)第一种联营,即形成法人的联营可以作为专利权人。241、1、概念: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2、特征: (1)(1)投资主体为自然人 (2)(2)投资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3)(3)个人承担无限责任

12、(4)(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起字号) (5)(5)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25261、1、概念:直接支配物(财产),并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对世权) 2、2、分类 (1)(1)自物权(所有权、完全的物权)专利所有权为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2)他物权(不完全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如专利权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独占实施权、房屋租用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属于用益物权) (3)(3)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3、3、物权法的意义:明确财产归属和使用,合理利用资源,定分止争,物尽其用。27张

13、三李四王五100斤大米(1)张三签订合同后,未交付大米 (2)李四只有要求张三支付大米的请求权 (3)张三将大米借给王五(对李四只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侵权责任。王五也不承担侵权责任)281、1、物权绝对原则(就物权的性质而言) 2、2、物权法定原则(就物权的种类而言) 3、3、一物一权原则(就物权的客体而言) 4、4、物权优先原则(就物权的效力而言) 5、5、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就物权的成立或变动而言)291、1、概念:绝对权是指物权人可以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对抗任何第三人 2、2、解释和理由:物权绝对原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基本标志。绝对权为对世权,相对权为对人权。绝对权是指物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

14、对抗任何第三人。物权绝对原则包括“时”和“空”,“空间”是指可对抗任何人、“时间”是指物权没有时效限制。301、1、概念:物权法定原则,即是说物权不能随便创设,而必须由法律来明确规定和创设。 2、2、理由:相对债权而言,物权往往更为涉及公众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由法律来设定,而不能自行设定。 如:在担保法发布前,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的客体。否则就有可能侵害不知情的受让人等人的利益。311、1、概念:是指在一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一个以上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2、2、解释和理由:一物一权原则是一个古老的民法原则,通俗的说法,就是一件物品不能既属于张三、又属于李四。所有权是各种物权中支配力量最

15、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在一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最完全最彻底的权利,否则就既不完全又不彻底了。 3、3、意义:可以有助于人们明确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及其他财产权的界限。如专利独占实施权的权利界限。 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经济学(所有制)中的“所有” 是有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321、1、表现在物权与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2、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 (1)(1)在受偿顺序上,物权较债权优先。(2)(2)在追索权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3)(3)在权利转让上,物权较债权优先。 事例1:(见下页) 事例2:(见下页)33A厂B厂C厂D厂34事例事例:如专利权的“一物卖二主”受让乙

16、受让人丙专利权人甲登记35事例事例: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具有先购置权。乙甲丙丁361、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法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公信原则是指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2、2、公示方式:动产以占有为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专利权以登记为公示 3、3、物权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物权或物权权能产生、转移或者灭失,一经政府机关登记对外公示,将对公众产生信用。既使公示内容有错误,公众因善意相信该公示的内容而为的行为应受到保护。371、1、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登记的公信力; 如:甲乙共有一项技术,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了专利,并许可丙使用,丙相信专利局登记,使用权利应予保护。 2、2、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登记的公信力; 如: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被视为撤回,公众使用后又予以恢复,公众的使用应受法律保护(中用权问题)。 3、3、专利权终止登记的公信力;(终止后的恢复) 4、4、专利权无效登记的公信力;(无效后再审有效) 5、5、专利权授予登记的公信力。 如:甲的发明专利先申请,乙的实用新型后申请先授权,均是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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