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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摘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关键词:出口退税贸易出口出口补贴Abstract:Theexportdrawbackisapolicys
2、ystemtostrengthenthecompetitivepowerofpriceofthecommodities,tomaketheexportparticipateincompetitionofinternationalmarketbycommoditiesreducingorremittingthewhichreturnstaxes,whichiscarriedoutbynationrevenuedepartmentexporterstheindirecttaxincludedinthegoods.sincewebeginningtoimplementtheexportdrawbac
3、kpolicyin1985,theexportdrawbackhasplayedaveryimportantroleinencouragingandexpandingforeignexchangerevenue,optimizingresourcedistribution,advancingenterprisestogrowupanddevelopingandspurringnationaleconomy.Thepolicyoftheexportdrawbackhasalreadybecomeimportantmeansofexportofmostcountriesincludingourco
4、untrytoregulatetheimportsandexports.Thispaperaimsattheproblemsinthecurrentexportdrawbacksystemonfoundationofanalyzingthereformoftheexportdrawbacksystem,andputsforwardsomeadvicetoperfectthesystem.Keywords:exportdrawback;tradeexporting;exportsubsidies引言出口产品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
5、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非凡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 WTO 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 WTO 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
6、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 1985 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实,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 年 8 月,中心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非凡是对我国财政运
7、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一、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 1950 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 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1973 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
8、部与财政部算帐。1983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 17 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1985 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 1993 年退税率也只有 12%。1994 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税治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和治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3%。199
9、6 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 8.29%01998 年和 1999 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心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心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2002 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2003 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
10、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心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心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 2004 年起,以 2003 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心与地方按 75:25 的比例分别负担。2005 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 2005 年起,中心负担超基数退税的 95%,地方负担 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心库统一办理,年终中
11、心与地方清算退税。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2005 年 8 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治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
12、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治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治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治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心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 年 10 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
13、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建立中心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 2004 年起,以 2003 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心和地方按75:25 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中心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心与地方按 95:5 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 年 1 月 1 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
14、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2005 年 1 月 1 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心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心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第五,其他方面。加大中心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 2003 年起,中心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自 2006 年 1 月 1
15、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税治理,取消出口货物退税清算工作。二、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1994 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税治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治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治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
16、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把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1994 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 1994 年的出口货物退税治理办法,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出口退税政策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