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2015江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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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西军转干交流群 331251884 2015 江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中公军转网军转网搜集整理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 号)。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军转干考试信息、军转干安置军转干安置政策、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 2015 年军转干部参考。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江西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赣发20029 号第一章第一章 综综 合合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

2、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赣单位)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第三条第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第四条第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下进行。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设区市也应设立相应的工

3、作机构。 第二章第二章 安置地点与移交接收安置地点与移交接收第五条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的政府负责在本辖区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六条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一) 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不含从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学校的学生毕业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 配偶现在(批准转业前落户)或结婚时(批准转业前)或随军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随军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户口满 2 年。 (三)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离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 军

4、队转业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当地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五)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从江西入伍,或一方部队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西军转干交流群 331251884 (六)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转业,留队一方为江西驻军现役军队干部,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 (七) 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 年,或获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及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户口。 (八) 符合引进人才有关规定,需要从外地引进军队转业干部的,须由

5、接收单位提出理由,经设区市军转安置部门或省军转安置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批准。第七条第七条 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荣立二等功的,允许在所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点。第八条第八条 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安置任务编制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定后下达。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在南昌市外的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下称中直、省直)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中央驻赣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在总计划下达后半个月内分解下达。自主

6、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根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编制下达给有关设区市。第九条第九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的档案、材料。 (二) 军队转业干部进南昌市区安置的, 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进其他地方安置的,由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要及时向省汇报。需向部队退回档案的,由省统一办理。 (三)军队转业干部及其家属的档案材料原则上一次交清。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移交的,移交部门须事先告之并经省军队转业干部

7、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第三章第三章 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分配办法及职务安排第十条第十条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办法。在中直和省直驻南昌地区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在全省其他地区中直、省直单位安置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直接分配;各设区市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分配(其中营级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当地中直、省直单位的,按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派遣)。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

8、营级以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西军转干交流群 331251884 下职务的,可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工作需要且具备考试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采取竞争考试等办法安置,考试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对分配到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适当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对分配到事业单位人员,给予 3 年适应期,对分配到企业单位人员,给予 2 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其德才条件及在军队的职务等

9、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现职满 3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和部门,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在西藏或其他海拔 3500 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 5 年或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正职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

10、切实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到各设区市、县(市)级领导班子或者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任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在执行各种艰险任务中有突出贡献和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在边远地区服役及从事飞行和舰艇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工作和职务安排上适当给予照顾。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

11、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聘任军队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如受聘任职数限制,职改部门要适当增加聘任岗位数额,5 年内,保留所增岗位。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党和国家机关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数的 15增加行政编制,对突破非领导职数安置转业干部的单位,同时增加非领导职数,所增加的编制和非领导职数,主要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西军转干交流群 331251884 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

12、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属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按增加的编制增加年度拨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和各接收单位接受安置任务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定职定位工作,明确其具体工作岗位与职务,并填写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单位及职务表,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审定,统一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为了确保安置任务落实,对不能按时完成计划接收任务的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可视情注明单位及职务等级,直接分配,单位不得拒收。 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原则上按其专业(工种)对口安置,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第四章第四章 报到落

13、户及待遇报到落户及待遇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凭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报到通知,持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行政介绍信和随调配偶调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调动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地方办理报到手续。各地公安部门凭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

14、,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配偶未经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接收单位报省、设区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后,可将其档案退回部队。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接收单位半年内发现其原患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同意可将其退回部队。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和津贴、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 号)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均按企

15、业同类人员管理,他们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分配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多信息请加入:江西军转干交流群 331251884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

16、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第五章第五章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按照安置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的办法,办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档案移交、落户以及家属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省、设区市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或设专人负责,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其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办法。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接转、培训和就业指导,并负责其退役金的统计、预算、 申报、核拨和调整核定等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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