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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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所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所 泰 国 法 律 信 息 FAR EAST LEGAL COUNSELLORS 1982-2009 二十七周年 2009 年第七期 _ 远 东 国 际 法 律 事 务 所远 东 国 际 法 律 事 务 所 FAR EAST LEGAL COUNSELLORSFAR EAST LEGAL COUNSELLORS Tel.(66)2668 5121-3, 2241 2528-9 Fax: (66)2668 5124, 2243 4049 1泰国移民局对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的审批准则泰国移民局对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的审批准则 泰国移民局自 2006年 10月 1日

2、起,将对外国人申请临时居留实施审批如下: 1. 凡持有过境签证(TRANSIT VISA)的外国旅行者,经审批可获准 3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 证。 2. 凡持有礼遇签证(COURTESY VISA)的外国旅行者,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获准不同期限的 临时居留签证: 2.1 凡持有外交、官员、联合国机构护照的,可获准 9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证; 2.2 凡属于皇室或政府邀请的贵宾,可准予停留至完成受邀事宜为止; 2.3 凡属于政府机关邀请的贵宾,可获准 9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证。 3. 凡持有旅游签证(TOURIT VISA)的外国旅行者,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获准不同期限的临 时居留签证: 3.1 凡

3、其所属国籍属于与泰国签订了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或属于部长内阁批准下规定准予 旅游免签之国家的,可获准 6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证; 3.2 凡持有 3.1条所述国家以外其它国家之国籍的,经审批可获准 3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 证。 4. 凡持有停留签证(NON-IMMIGRANT VISA)并标有临时居留分类字样的外国旅行者,经审 批可获准 9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证。 对于持有停留签证(NON-IMMIGRANT VISA)并标有“A”字分类的外国旅行者,经审批 可获准自入境之日起为期一年以下的临时居留签证。 5. 凡持有外交签证(DIPLOMATIC VISA)的外国旅行者,经审批可获准 90天以下的临时居 留签证。 6. 凡持有因公签证(OFFICIAL VISA)的外国旅行者,经审批可获准 90天以下的临时居留签 证。 上述 1-6条签证的审批权,由移民局主管官员行使。超越上述临时居留期限的审批权,由国家 警察总署授权的官员行使。 根据移民局局长 2006年 9月 8日发布的 0029.143/3844号通知编译 远东国际法律事务有限公司 2006年 10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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