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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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 一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3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1992807 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

2、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 10 号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一 92 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 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 出版 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 10 号文的要求,并按建 设部(91)建标技字第 13 号

3、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 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的实 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 并征求了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 委所属施工、 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 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的 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

4、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邮政 编码:110031),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总则 第第第第 1.0.1 1.0.1 1.0.1 1.0.1 条条条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 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防止和减少火灾 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第第第 1.0.2 1.0.2 1.0.2 1.0.2 条条条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 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

5、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 工及验收。 第第第第 1.0.3 1.0.3 1.0.3 1.0.3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 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 系统在交付使用前 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第第第 1.0.4 1.0.4 1.0.4 1.0.4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除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系统的施工系统的施工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第第第第 2.1.1 2.1.1 2.1.1 2.1.1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6、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第第第 2.1.2 2.1.2 2.1.2 2.1.2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 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第第第 2.1.3 2.1.3 2.1.3 2.1.3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布线布线布线布线 第第第第 2.2.1 2.2.1 2.2.1 2.2.1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

7、,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的规定。 第第第第 2.2.2 2.2.2 2.2.2 2.2.2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第第第 2.2.3 2.2.3 2.2.3 2.2.3 条条条条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 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第第第第 2.2.4 2.2.4 2.2.4 2.2.4 条条条条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 同一槽孔内。 第第第第 2.2,5 2.2

8、,5 2.2,5 2.2,5 条条条条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 用端子连接。 第第第第 2.2.6 2.2.6 2.2.6 2.2.6 条条条条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第第第 2.2.7 2.2.7 2.2.7 2.2.7 条条条条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 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 30m,有 1 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 20m,有 2 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 12m,有 3 个弯曲时。 第第第第 2.2.8 2.2.8 2.2.8

9、2.2.8 条条条条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 均应套锁母。 第第第第 2.2.9 2.2.9 2.2.9 2.2.9 条条条条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第第第 2.2.10 2.2.10 2.2.10 2.2.10 条条条条 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 1.01.5m 设置吊点或支点, 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 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 0.2m 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第第第 2.2.2.2.2.2.2.2.11111111 条条条条 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 第第第第

10、2.2.12 2.2.12 2.2.12 2.2.12 条条条条 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 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第第第 2.2.13 2.2.13 2.2.13 2.2.13 条条条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 50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 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20M 只。 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第三节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第第第第 2.3.1 2.3.1 2.3.1 2.3.1 条条条条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探测器

11、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二、探测器周围 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 0.5m; 四、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 距,不应超过 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 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450。 第第第第 2.3.2 2.3.2 2.3.2 2.3.2 条条条条 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 应符合现

12、行有 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第第第 2.3.3 2.3.3 2.3.3 2.3.3 条条条条 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 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第第第第 2.3.4 2.3.4 2.3.4 2.3.4 条条条条 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 “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 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第第第第 2.3.5 2.3.5 2.3.5 2.3.5 条条条条 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5cm 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第第第第 2.3.6 2.3.6 2.3.6 2.3.6 条条条条 探

13、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第第第 2.3.7 2.3.7 2.3.7 2.3.7 条条条条 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第第第第 2.3.8 2.3.8 2.3.8 2.3.8 条条条条 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 防腐蚀措施。 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第四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第第第第 2.4.1 2.4.1 2.4.1 2.4.1 条条条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m 处。 第第第第 2.4

14、.2 2.4.2 2.4.2 2.4.2 条条条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第第第第 2.4.3 2.4.3 2.4.3 2.4.3 条条条条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10c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 明显标志。 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第五节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第第第第 2.5.1 2.5.1 2.5.1 2.5.1 条条条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 不应小于 1.5m ;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 0.10.2m。 第第第第 2.5.2 2.5.2

15、2.5.2 2.5.2 条条条条 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第第第 2.5.3 2.5.3 2.5.3 2.5.3 条条条条 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 2 根; 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 20cm 的余量; 五、导线应绑扎成束; 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第第第第 2.5.4 2.5.4 2.5.4 2.5.4 条条条条 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

16、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 应有明显标志。 第第第第 2.2.2.2.5 5 5 55 5 5 5 条条条条 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第六节 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第第第第 2.6,1 2.6,1 2.6,1 2.6,1 条条条条 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第第第第 2.6.2 2.6.2 2.6.2 2.6.2 条条条条 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m, 且应采用管卡固定, 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 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 (箱) , 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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