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方兴未艾的国有创投与国有股转持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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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方兴未艾的国有创投与国有股转持政策分析中国创投行业发展方兴未艾中国创投行业发展方兴未艾中国创投行业的发展始于 1984 年,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财政部共同设立“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成为我国境内第一家创投企业。经过十多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中国创投行业已成为全球最活跃区域,据国家发改委统计,到 2010 年底,全国备案创投企业数量增加到 706 家,创投企业资本规模达 1502 亿元,同比增长 54%。据清科统计,2011 年上半年共募集 55 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总规模达 145.41 亿美元,披露金额的 168 起交易投资金额合计 95.88 亿美元,同比及环比分别上

2、涨 77.1%和 93.0%。中国创投行业虽然还只是一个新生行业,但在经济社会贡献方面的成效却十分显著。创投企业通过高效运作,推动了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从而增加了社会就业、创造了优质税基、促进了产业创新、活跃了资本市场、提升了整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美国国家经济局的研究成果表明,美国年度新增创业投资额不到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但其所创造出的 GDP 却占全社会 GDP 的 13%。特别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战略角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技术领先、能耗低、投入少、产额高等特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助于培育我国宏观经济新的增长点,

3、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从而提升我国产业自主研发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而创投行业则是实现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桥梁,是解决新兴产业融资瓶颈的有效手段,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创投企业的投资周期相对较长,更加注重被投资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可以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带动社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性企业。国有创投在国内竞争格局中日趋下滑国有创投在国内竞争格局中日趋下滑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起步阶段主要以国有创投为主,一方面,民间资本对创投行业的认识有限,参与的动力不足,富裕家庭及个人财富积累有限,而部分机构投资者则因政策限制难以参与;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科教兴国”战略带动下,纷纷以财政出

4、资发起设立政府创投平台,国有企业则出于改进自身盈利模式、提升经营绩效考虑,在自身主业之外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投业务。目前,我国创投行业的资本来源构成正由以国有资本为主向民营资本为主过渡。一方面,随着民间资本对创投行业认识逐渐深入,富裕家庭及个人财富逐渐积累,2006 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扫清了民间资本进入创投行业的政策障碍;另一方面,由于国有创投客观存在的投资决策效率较低、激励机制不足等体制性原因,在与外资创投和民营创投的市场竞争中逐渐处于不利地位。根据国家发改委编纂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 2011,从实收资本角度看,财政预算和国有机构占比从 2006 年的 81.38%下降到

5、 2010 年的61.22%,近五年下降了 20 个百分点,而非国有机构、个人和外资占比则从2006 年的 18.62%上升到 2010 年的 38.78%。根据清科发布的2011 年国资创投改制剖析专题研究报告,国有创投分为地方政府财政发起设立型,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筹组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起设立型,境外国资发起设立型,大学发起设立型等五类。纵观 2001 年至 2010 年的发展历程,随着民营企业和个人资本逐步进入创投行业,本土创投从 2009 年开始超越外资创投,但国有创投投资案例数占比从 2001 年的 60%下降到 2010 年的不到 40%,投资金额占

6、比从 2001年的超过 40%下降到 2010 年的不到 30%。国有股转持政策的不利影响国有股转持政策的不利影响2009 年 6 月 19 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颁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实行,深圳中小板和创业板的相继推出,境内资本市场结构的完善打通了国有创投和民营创投的退出渠道,“本土募资-本土投资-本土退出”业已成为国内创投行业最普遍的运作模式,而国有股转持政策的出台大大

7、降低了国有创投退出的收益率,削弱了国有创投在充分竞争的创投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打击了国有创投的投资积极性。为规避国有股转持政策或降低影响,国有创投采取了各种办法,一是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前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所持股权;二是引进新的民营资本,稀释国有股份的所占比例,从而将企业性质变更为民营创投;三是发起设立民营性质的创投基金,通过基金平台进行项目投资;四是将投资重点转向国有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国有股股东共同分摊国有股转持比例;五是与其他国有创投采取抱团方式进行联合投资,从而与其他国有创投共同分摊国有股转持比例;六是加大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从而降低转持股份数占总持有股份数的比例。上述办法的结果不仅违

8、背了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初衷,也可能导致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既不利于发挥国有创投在扶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放大作用,也与当前国家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扶持创投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不相符。券商、银行、保险、信托等四类国有金融企业作为国有创投的重要组成部分,情况更为特殊,由于处于资本市场枢纽地位的金融平台,国有金融企业普遍具有雄厚的资信实力、充足的项目资源、完备的增值服务提供体系、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及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在创投业务日益成为上述国有金融企业常规业务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过程中,既可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富含增加值的融资服务,也可逐步提升国内创投企业的整体规范化程度和行业形象,但在现行国有股转

9、持的政策背景下,也往往采取民营化等规避措施,未能起到国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市场引导作用。而国有券商直投作为国有创投的新兴力量,在 2011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之后,由创新试点业务转型为常规业务,本应蓬勃发展的国有券商直投受到国有股转持政策的负面影响却更加显著。一是根据监管规定,券商开展直投业务必须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形式,导致国有券商直投难以引进外部民营股东,从而通过民营化方式将国有股比例稀释到50%以下;二是相当部分券商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导致难以对国有独资的大股东股权进行多元化改造,从而将国有独资的大股东持股比例降至 50%以下;三是券商股权结构大都较为

10、稳定,加之证券行业处于国民经济敏感行业,股东资质受到证监会的严格监管,很难在股东层面进行民营化转型;四是根据监管规定,导致国有券商直投难以通过与民营资本设立合资公司形式绕开国有股转持政策;五是根据监管规定,在开展“直投+保荐”模式中,券商直投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 7%,否则就须采取联合保荐方式;六是对于已上市的国有券商直投则更为尴尬,由于难以取得所有股东特别是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划转方案和补偿方案的认可,只能采取在被投资企业 IPO 时由国有股股东现金划转的方式,从而对国有股股东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压力,自然也难以取得国有股股东的长期支持。如何充分发挥国有创投的竞争力如何充分发挥国有创投的

11、竞争力在创投行业这样一个朝阳行业里,如何促进国有创投相对民营创投、外资创投的市场竞争力,如何推动国有创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举,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为国有创投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从近期的合理化到远期的市场化,相关政策建议如下:1 1、将国有股转持比例的基数合理化。、将国有股转持比例的基数合理化。目前,国有股转持比例的基数定为被投资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由于国内创投企业大都以不谋求控股权的参股形式投资为主,转持股份数占持有股份数的比例往往较高甚至超过。因此建议将国有股转持比例的技术定为被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数量,即国有股数量越多,则转持股份数就越多,反之则越少。2 2、简化国有

12、股转持操作流程。、简化国有股转持操作流程。国有股转持问题不仅仅大大提高了国有创投的投资成本,而且加大了被投资企业 IPO 退出时的工作量和复杂度。国有股转持的现有操作流程包括对被投资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专项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意见书、逐级报批的国有产权备案、逐级报批的国有股权设置及管理方案批复、逐级报批的国有股转持方案批复,特别是国有创投的所有国有股股东都需向社保基金出具自愿承担国有股转持义务的承诺函,一旦国有股股东数量较多,或某个国有股股东出于自身盈利考虑表示不支持意见,则国有创投与国有股股东的沟通工作将成为整个国有股转持流程的瓶颈环节。鉴于在国有股转持政策背景下,股权划转或现金

13、划转应作为国有创投的国有股股东的一项应尽义务,且在国资主管部门出具国有股权设置及管理方案和国有股转持方案两项批复文件之后,国有创投的国有股股东的转持义务就已明确。为简化国有创投与其国有股股东的沟通工作,以及避免出现个别国有股股东拒绝履行转持义务的情形,建议由国资委与财政部、社保基金就国有创投的国有股股东的划转比例进行直接对接,即从自愿承诺方式转为自动划转方式。3 3、从投资对象和投资主体两方面扩大豁免范围。、从投资对象和投资主体两方面扩大豁免范围。2010 年 10 月 13 日,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颁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

14、知(财企2010278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豁免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额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等严苛条件,迄今只有少数国有创投获享豁免权。由于创业企业一般会采取中早期投资和成熟期投资相结合的投资组合策略,如果投资标的仅限于早期项目,将可能导致退出周期较长、现金流难以健康循环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建议可设置一定比例而非 100%的中小企业投资标准。豁免政策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

15、称中必须注有“创业投资”字样。随着国内创投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以国有券商的直投子公司为代表的专业化国有创投,但券商直投归口证监会管理,且多集中于 Pre-IPO 阶段投资,导致既难以注册“创业投资”字样的商号,也难以按规定程序在发改委完成备案,因此建议将券商直投等专业化的国有创投纳入豁免范围。4 4、通过国企分红等市场化手段替代国有股转持政策。、通过国企分红等市场化手段替代国有股转持政策。长期来看,国有股划转政策不宜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工具,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社保基金属于全民公益性基金,仅由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履行义务将导致责权利的不对等;二是现有划转政策将导致对国有创投的逆向激励,如果国有创投运作良

16、好,向资本市场输送更多的优质企业,就意味着缴纳更多的转持成本,从而导致国有创投的民营化趋势日趋显著;三是国有创投的资本来源于不同预算级次的财政,从下级财政划转上级财政的方式不符合现行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充实社保基金资金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议可采取国企分红、减少亏损国有企业补贴、闲置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福利彩票等市场化手段进行有效补充,同时应着力于提高社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在保障安全性的基础上通过优化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可以预见,在中国宏观经济持续发展、资本市场日臻成熟的“十二五”阶段,中国创投行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果能妥善解决国有创投的政策环境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将有利于实现我国发展创投行业和科技创新目标,也将为加速推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更大驱动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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