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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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空白期“ 之保险责任研究学位论文答辩日期:指导教师签字: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谨以此文献给我的母校与尊敬的导师刘洋独创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 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未获得( 注! 地遗壹墓丝噩曩犍型直明的:奎拦亘窒2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毒v 3 舞签字日期:玉脾6n 年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

2、规定,并同意以下 事项:1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2 、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同时授权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 光盘版) 电子杂志社”用于出版和编入C N K I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 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冉7 呆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爹饪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 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己篓攻驭的保险费

3、。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茸正责任。 3 车主续保需及时您可别不当回事,h t t p :e co n o m y g r o w cn n e w s p a p e r 2 0 1 4 0 9 1 0 2 1 c, :1 lcn t1 0 0 2 8 3 0 0 0 h t m ,防问时间:2 0 1 5 1 1 6“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保人提交了投保单和保险费,保险人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的期间”外,还经常与“脱保期”含义相互重叠,“脱保期”是指保险标的未及时续保,处于保险真空状态的情况,脱保常发生在交强险等保险理赔中,此外,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约定的保险期间尚未届至

4、,也会导致保险标的仍然处于保险真空状态,而这些情形,在保险营业中都常常被称为“保险空白期”,因此,在探讨“保险空白期”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本文中所涉及的“保险空白期”概念进行梳理,以避免与“脱保期”等其他概念混淆。本文讨论的“保险空白期”仅指“投保人填写并提交了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要求支付了保险费或首期保险费,保险入尚未核保完毕的期间”,并不包含脱保期以及保险真空期等其他含义,而本文讨论的“保险空白期”问题即指“保险空白期”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第二节“保险空白期”的产生及其原因分析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 3 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4 对比原保险法第l3 条s ,现行保险法增加了

5、保险合同生效的规定,但是对于如何判断“保险人同意承保”则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也成为“保险空白期”问题产生的根源,这涉及到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与一般合同签订过程的不同、“保险空白期”保险责任承担与保险人预收保费行为的性质认定之问的关系,以及“保险空白期”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涉及到保险人对投保申请审核的合理期限问题。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我国保险法第1 3 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进行了规定: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但是具体到实践中,保险合。现行保险法第1 3 条第1 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入伺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入。 应当及时向投

6、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第3 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 保险法( 2 0 0 5 ) 第j 3 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点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 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L !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驭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 :S 而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同的订立要经过下列环节:( 一) 投保人投保投保人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

7、示,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具有合同法上的要约属性。6 投保人须填写投保单,在投保单上对保险人询问的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的信息在已知的范围内如实填写作答,对保险合同约定中的其他保险条款进行确认,特别是对保费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等,最后将投保单递交保险人。( 二) 保险人预收保费预收保费,是指在投保人在保险人递交投保单的同时,保险人向投保人先行收取保费,而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之所以称为预收,是因为缴纳保费本身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只有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才有义务缴纳,而现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便己收取保费,故称为预收。在保单销售过程中,保险人预收保费与投保人递交投保单是同时进行的。预

8、收保费是国际上采用的通行做法,主要是为了规避后付保费情形下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现代保险业进入我国后,预收保费模式也为我国保险行业所广泛采用。期初预收保费主要发生在保险费较高,保险期限较长的寿险业务中,但近年来财产保险中预收保费也成为常态。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投保书并预收保费后,进行核保程序,最后做出是否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并通知投保人。( 三) 保险人核保核保是指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信息全面了解和核实的基础上,判断投保人的投保是否符合该险种的承保条件以及适用何种费率进行承保的总称。通常,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和以疾病为给付条件的健康保险以及大额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人会要求被保险人

9、体检,因此体检也成为部分人身保险核保的内容。( 四) 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在充分调查审核后,完成核保工作,若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符合该险6 出卫进:“保险空白期”的成冈与治理规则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 0 1 3 年8 月第1 版,第1 6 页。4“保险卒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种的承包范围,则保险人同意承保。承保可以口头、书面方式作出,也可以其他方式作出。保险人作出的承保意思表示即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保险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保险合同的成立。( 五) 出单并送单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并将保险单送达投保人,一般保险单上会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对于一些简易的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来说

10、,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通常非常简单,仅对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及相关资料证件进行审查,因此保险单的签发用时较短,保险合同的订立流程往往是同步的,因为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预收保费后很快就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所以不存在时间间隔,也就不会发生“保险空白期”的问题。但是对于大部分保险来说,保险人需要对是否符合承保条件进行审核,如果是需要体检的人身保险,体检也需要花费时间,当然还有保险单的送达,这些都需要花费数天时间。那么在核保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就会引发巨大争议,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流程过程中保险人需要一段时间的核保期间成为发生“保险空白期”问题的首要原因。二、保险人预收保费仅因为

11、保险人需要一定的核保期间并不必然导致“保险空白期”问题的发生,一般的合同签订都要经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没有人会认为承诺人在决定是否承诺的期间就已经负有履行合同的的义务,毕竟合同尚未成立和生效。之所以保险人核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会引发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争议,还因为保险人在接受投保单的同时预收了投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保费。( 一) 保险人预收保费的动机从市场经营角度看,预收保费对保险人的经营有诸多益处,使保险人能够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保险人可以利用这笔收入进行投资,即,王雄飞:“空白1 蝈”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一一兼论新 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 及其法律完善,保硷职业学院

12、学报( 双月刊12 0 0 9 年8 月第4 期第2 3 卷第9 页。“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使存在银行里也会有不少的利息收入,而这些收益无一例外都归保险人所有。8 并且,预收保费也避免了一旦投保人拖欠保费,需要保险人耗费成本去催收的情形,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之时便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使保险人完全占据了主动,有效锁定了投保客户,大大降低了客户弃保流失的情况发生。( 二) 预收保费与保险合同的成立预收保费是否意味着保险人已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 保险人虽然预收了保费,但是只要未经承诺,合同不得成立、生

13、效。9 理由是,在实际的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进行审查核实才能做出成否同意承保的决定,在未同意承保前,投保人交给保险人的款项并不是保险费,而仅仅是未来可能会用作保险费的一个款项。保险公司仅仅是暂时替客户保管待保险合同成立后这部分预收款才自动转化为首期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关键是双方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与保险人是否预收保费无关。2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预收保费的性质不同,应当进行区分。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预收保费的行为可以推定为保险合同成立,但人身保险却不能如此。1 0 理由是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人寿保险中,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费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取得,且人寿保险一般涉及到的保

14、险费金额都较高,签发保险单后再收取保险费的方式使保险人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即投保人有可能拖延付费或拒绝付费,所以国内外保险行业的一般做法是实行保险费预收原则。并且人身保险还涉及到被保险人体检,这也需要一定时间,投保人仅支付首期保费尚未体检就认定保险合同成立显然违背保险经营一般规则。而对于财产保险来说,首先大部分财产保险的核保程序一般较为简单,很多保险都可通过电话方式购买,例如车险的购买就很简便,如果之前没有出过险,保险人通过证件审查就能得出基本判断并决定是否承保,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而且财产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以一年期为限,这也为保险人根据标的物风险作出调整提供了8

15、史卫进:预收保费与保险责任的开始承担,山东省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髓保险法学术 研讨会论文集第2 8 页。王利明:试论合同的成立生效。载现代法学,1 9 9 6 年第6 期第4 5 页。 黄健:浅谈寿险中预收保费的法律后果,载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 9 9 9 年第4 期,第4 8页。6“保险空白期”之保险责任研究条件,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预收保费即可认定保险人已经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生效。3 不论何种保险,只要保险人预收保费,保险合同就成立、生效。1 1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 2 :合同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但一方对另一方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没有拒绝而是接受的

16、,那么也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理应受到合同法的规范调整。对于投保人来说要履行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便是支付保费,其他如实告知等义务都建立在支付保费这个主要义务智商,对于保险人来说,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先预交保费并且实施了收取行为,这就视为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接受。虽然保险人并未在预收保费的同时声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保险人的收款行为已经使他人足以相信保险人的行为是默示承诺,是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同意。作为外人,我们无法窥探他人的内心想法,更何况是一一家公司,只有通过其行为所体现的外在信心来进行推定,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就被推定为承诺的表现。我认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预收保费,但并不为之付出任何对价,对投保人是显失公平的。但是如果如上文观点,保险人若不希望承担任何风险,那就应当在保单送达之后再收取保费,那必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而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最终会导致保险费涨价,普通消费者在预交保险费情形下能够享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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