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研究报告(三)——法人制度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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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研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研究报告(三三)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新变化的新变化邓晶晶目次一、导论一、导论二二、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与民法通则的比较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与民法通则的比较(一) 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在结构上的变化(二) 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在内容上的变化(三)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对我国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引入三三、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一:法人的分类方式改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一:法人的分类方式改变变(一)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比较以及审议过程(二)学者对法人分类的观点(三)笔者观点: 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方式有重大弊端(四)笔者观点: 民

2、法总则的三分法是科学合理的规定四四、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二:增加特别法人一节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二:增加特别法人一节(一)特别法人的立法沿革和审议过程(二)学者对增加特别法人的看法(三)笔者观点:新增特别法人有意义但尚待完善理论与制度的构建五五、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三:明确宗教组织的法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三:明确宗教组织的法人地位人地位2(一)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宗教法人制度比较与审议过程(二)学者对宗教法人制度的看法(三)笔者观点:宗教法人制度是立法的创新六六、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四:善意相对人的引入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四:善意相对人

3、的引入(一)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关于善意相对人的比较与审议过程(二)学者对善意相对人的看法(三)笔者对法人的善意相对人的解读七七、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其他变化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其他变化(一)第 62 条确立法人的内部责任承担机制(二)新增第 66 条登记机关的及时公示义务(三)第 72 条确立法人在清算期间仍有法人资格(四)第 68 条删除“依法被撤销”理清撤销与解散的关系(五)第 75 条明确法人设立人的责任(六)第 83 条引入营利法人的法人格否定制度(七)第 94 条确立捐助人享有的查阅权等八、附录八、附录(一)附录一: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 、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对比表(二)附录二:

4、民法总则三次审议稿与通过稿对比表一、导论一、导论2017 年 3 月 1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通过,并在 2017 年 10 月 1 日开始生效实施。 民法总则在制定过程中,立法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3民法通则 )为蓝本,对其进行修改、增加或者删减最后制定出来的。而在民法总则中,法人一章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变化对我国民事主体的民事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在法人一章到底有哪些重大变化呢?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改变到底是立法的进步还是立法的倒退呢?民法总则的改变会对民事主体的民事生活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为了研究这些问题, 笔者通过对民法

5、总则与民法通则在法人一章规定的比较,加上其对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引入,并研究民法总则的立法审议过程,从而考察 民法总则 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 解读立法者规定的缘由,分析其创新与不足。二二、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与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比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与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文件的比较较(一) 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在结构上的变化民法通则法人一章设立在第三章,从第 36 条至 53 条共 18条。该章包括四节内容,分别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36 条40 条) 、第二节企业法人(第 4149 条) 、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 50 条)和第四节联营(第 51 条53 条) 。民法总则法人

6、一章也设立在第三章,从第 57 条至第第 101条共 45 条,增加了 27 条。该章包括四节的内容,分别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57 条75 条) 、第二节营利法人(第 76 条86 条)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 87 条95 条) 、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 96 条101 条) 。表 1: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与民法通则的结构比较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营利法人第二节企业法人4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四节联营共 45 条共 18 条由此可见, 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在结构上有了很大变化,除了在第一章先进行法人的

7、一般规定外,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章节设置差异较大。而各个小节标题实际上代表着立法者对法人分类的观点的变化, 这也是 民法总则 第三章最大的变化之一。另外,在条文数量上, 民法总则的条文数量是民法通则的两倍多, 说明立法者对于法人的一般制度和一般理论的规定更加完善与充实。(二) 民法总则对比民法通则在内容上的变化笔者通过比较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条文发现(详见附录一) , 民法总则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变化。笔者将两者对比的条文进行分类,按照条文改变方式的不同分为基本维持条款、修改条款、新增条款和废除条款。表 2: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条文对比统计表基本基本维持条维持条款款1 1修改条款修改条款2 2

8、新增条款新增条款3 3废除条款废除条款4 4数量数量2 条11 条32 条7 条1基本维持条款并不是指两者完全相同的条款,而是两个条款之间表达的实质意 思相同,可能会有一些表达的差异但是不影响其实质含义。2修改条款是指两个对比条款之间的表述有所差异,足以影响其实质内容,这种 修改可能是对前面条款的增加、删除与修正。3新增条款是指前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完全没有做出过规定,而民 法总则进行了全新的规定。此处法律文件只限于民事性质的法律文件。4废除条款是指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条款的删除,不再做出规定。5条文条文第57条、第59 条第 58 条、第61 条、第 62条、第 63 条、第 64 条

9、、第67 条、第 68条、第 70 条、第 72 条、第88 条、第 90条第 60 条、第 65 条、第 66 条、第 69 条、第 71 条、第 73 条、第 74 条、第 75 条、第 76 条、第 77 条、第 78 条、第 79 条、第 80 条、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3 条、第 84 条、第 85 条、第 86 条、第 87 条、第 89 条、第 91 条、第 92 条、第 93 条、第 94 条、第 95 条、第 96 条、第 97 条、第 98 条、第 99 条、第 100 条、第 101 条民法通则第 41 条、第42 条、第 48条、第 49 条、第 51 条、

10、第52 条、第 53条由上表可以看到,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中基本不变的条款只有第 57 条和第 59 条两个条款,其他条款或多或少都有对民法通则的条款进行修改、 或者增加新的条款、 或者废除 民法通则 的条款。民法通则 是在中国各方面技术还不完善的 1986 年制定的, 在 2017年时隔 32 年之久,社会存在发生剧烈的变化,法律也必然要跟着发生变化。(三)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对我国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引入为了研究立法者观念的变化, 笔者还将 民法总则 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进行比较(详见附录一) ,不仅可以发现立法者对某些规定6的重视,也可以发现立法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承认。另一方面

11、, 如果立法者对某些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引入到 民法总则 中,笔者认为这不算是立法的剧烈变化。表 3: 民法总则对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条款的引入表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公司法公司法第 58 条第 6 条:公司登记制度第 60 条第 3 条:公司独立理论第 63 条第 10 条:公司住所地第 78 条、第 64 条第 7 条:公司营业执照第 67 条第 174 条、第 176 条:公司合并分立第 69 条第 180 条:公司解散原因第 70 条第 189 条:清算组责任第 72 条第 186 条:清算期间的法人第 73 条第 190 条:公司破产第 74 条第 14 条:公司分支机构第 79 条第 11

12、 条:公司章程制度第 80 条第 36 条43 条:公司股东职责第 81 条第 44 条50 条:公司董事职责第 82 条第 51 条56 条:公司监事职责第 83 条第 20 条: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第 84 条第 21 条:公司关联关系第 85 条第 22 条:违法决议的撤销第 86 条第 5 条:公司的社会责任共 19 条进行了引入7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干问题的意见第 61 条第 58 条共 1 条进行了引入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若干问题的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 75 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条共 1 条进行了引入表 4: 民法总则与法律、司法解释等对比统计表基本维持条基本维持条款款修改条款修改条款新增条款新增条款废除条款废除条款数量数量17 条12 条16 条7 条条文条文第 57 条、第58 条、第 59条、第 60 条、第 64 条、第67 条、第 69条、第 74 条、第 75 条、第77 条、第 78条、第 79 条、第 80 条、第第 61 条、第62 条、第 63条、第 68 条、第 70 条、第72 条、第 73条、第 88 条、第 90 条、第85 条、第 86条、第

14、 97 条第 65 条、第 66条、第 71 条、第 76 条、第 87条、第 89 条、第 91 条、第 92条、第 93 条、第 94 条、第 95条、第 96 条、第 98 条、第 99条、第 100 条、民法通则第 41 条、第42 条、第 48条、第 49 条、第 51 条、第52 条、第 53条881 条、第 82条、第 83 条、第 84 条第 101 条立法者通过对公司法 、司法解释等条文的引入,充实了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内容。尤其是公司法对该章制定的影响大,凡是公司法当中属于一般理论和一般制度的内容,立法者对其都有所借鉴与引入,因而参考的条文高达 19 条,这也体现了民法总则与

15、分则内容的衔接。由于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前, 公司法 、司法解释等条文在司法实践当中就已经被适用,因而这些引入的条款在民法总则出台后的适用也不会有剧烈的变化,因而笔者在此也对这些已有的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与民法总则作对比,筛选出有重大变化的法律条文。由表 4 可以发现,通过引入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款, 民法总则基本维持的条款有 17 条,修改和新增的条款有 28 条, 民法通则改变的条款占了全部条文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即便民法总则对其他既有的法律文件有进行引入,但是民法总则的变化还是不可忽视的。三三、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一:法人的分类方式改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的重大变化之一:法人的分类方式改变变(一)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比较以及审议过程1.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采用四分法,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在民法总则中,立法者改采三分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非营利法人主要包括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等,9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在章节篇幅上,第一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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