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状态监控系统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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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230附录 14 螺旋桨状态监控系统指南1 一般规定1.1 一般要求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指南适用于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附加标志 SCM 的船舶。1.1.1.2 本指南也适用于全回转舵桨装置 ( 或称全方位推进装置 )。 1.1.2 申请1.1.2.1 凡拟采用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 (SCM) 的船舶,应由船东向 CCS 提出申请,经 CCS 同意后,方可采用该方法。船东应同申请一并提交下列资料:(1) 进行螺旋桨轴润滑油分析状态监控的可行性

2、说明 ( 应包括装有认可油封装置,油封装置能在不抽轴的情况下更换等内容 ); (2) 螺旋桨轴及尾管总图,包括轴的密封装置、轴的结构以及轴与螺旋桨的配合形式 ( 如已提供,则可不必提交 )。1.1.2.2 上述资料应保留一份在船上。 1.1.3 对分析机构及分析人员的要求1.1.3.1 凡拟取得 CCS 认可的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的润滑油分析机构及人员,应按本指南 4 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分别发给分析机构及分析人员的认可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分析工作。1.1.3.2 如由船东或船厂承担费用,且不经 CCS 认可的润滑油分析机构及人员,应符合本指南 4的有关规定。1.2 螺旋桨轴状态监控

3、系统1.2.1 状态监控系统的作用1.2.1.1 状态监控系统不同于规范规定的常规检验。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是对螺旋桨轴在用润滑油进行各项测试分析, 掌握轴承磨损状态, 确定润滑油的劣化状态, 为维修决策提供依据。因此,授予 SCM 附加标志后,主机仍应在规定的转速范围内使用,以避免轴系在转速禁区或振动应力较大的转速内运转。1.2.1.2 采用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在规范规定的检验期内可取代常规抽轴检验。1.2.1.3 状态监控系统具有以下特点:(1) 节省维修费用;(2) 减少船舶停航时间;(3) 避免设备二次损坏;(4) 增加设备使用率,延长润滑油使用寿命。1.2.2 状态监控系统的技术方

4、法1.2.2.1 状态监控系统包括油品理化分析、 原子光谱分析、 铁谱分析 3 类方法, 各有特色, 互为补充。1.2.3 油品理化分析的作用1.2.3.1 能够测量并评定润滑油品质变化,如润滑油中氯化物含量、润滑油氧化、硫化及添加剂劣化等情况。1.2.3.2 能够测定润滑油中杂质,如尘垢、燃油稀释及水分稀释等。1.2.3.3 能够测定润滑油物理性能的变化,如粘度、总酸值、总碱值等。1.2.3.4 油品理化分析能够评定润滑油的状态,正确掌握润滑油换油期,在保证机械摩擦副良好润滑状态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延长润滑油使用寿命。 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5、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2311.2.4 原子光谱分析的作用1.2.4.1 原子光谱分析,通过测定润滑油中金属及非金属元素的种类、浓度及变化趋势,判断机械摩擦副的磨损状况及润滑油的状态。 1.2.5 铁谱分析的作用1.2.5.1 铁谱分析通过对润滑油中磨损颗粒的形貌分析 ( 形状、表面纹理、边缘、颜色等 ) 及浓度分析,进一步判断机械摩擦副的磨损状态,确定磨损机理及磨损部位,从而为早期预报故障及保养、维修决策提供依据。2 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检验2.1 一般要求2.1.1 对注有 SCM 附加标志的船舶,其螺旋桨轴的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6、12 节的有关规定,即在规定的抽轴检验外 ( 如 10 年 ),可只作确认性年度检验。2.1.2 对无键安装的螺旋桨轴,其抽轴检验的间隔期可适当延长,一般为 15 年。2.2 检验要求2.2.1 初次检验2.2.1.1 检查船东提出的申请及资料,确认是否具有 SCM 附加标志的使用条件。2.2.1.2 对于新建船舶,自船东申请经 CCS 批准并投入营运之日起 6 个月进行第一次取样分析,然后每 6 个月进行定期取样分析。2.2.1.3 对于现有船舶,船东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一份完整的近期完成的润滑油分析记录及分析报告,并按本节 2.2.2.2 要求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如按常规应抽轴检查时,则

7、应同时进行。经CCS 批准后,授予 SCM 附加标志。以后每 6 个月进行定期取样分析。抽轴检查间隔期可从最近一次抽轴时间计算。如上次抽轴已有 4、5 年,则建议抽轴后再开始执行 SCM。2.2.1.4 对于原具有 SCM 标志的转级船舶,如船东申请保留,应按本节 2.2.2.2 要求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合格后继续授予 SCM 附加标志,抽轴检验可延续原船级的抽轴到期日,以后每 6 个月进行定期取样分析。 2.2.2 年度检验2.2.2.1 在轮机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特别检验时,进行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的年度检验。2.2.2.2 年度检验时,应作如下确认性检查:(1) 润滑油分析机构及分析人员

8、的认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 分析机构向船东反馈润滑油分析报告的同时,应一并提交分析机构及人员的认可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 润滑油分析记录及分析结果报告单,确认各监控参数值在正常范围内。 (3) 轴承温度记录,确认处于正常范围内。 2.2.3 抽轴检查2.2.3.1 在规范规定的抽轴检验时,除完成本节 2.2.2 的年度检验项目外,还应按螺旋桨轴的常规抽轴检验内容进行检查:(1) 轴、衬套 ( 特别是对接接头和端部 )、键槽、锥体和法兰圆角;(2) 螺旋桨轴的柱体后端和锥体大端三分之一长度、键槽周围应作磁粉检测;(3) 轴的后端用整体法兰连接的法兰圆角处应作磁粉检测;

9、(4) 尾管轴承和油封装置检查;(5) 轴拉出前和安装后应测量轴承间隙和磨耗并作记录;(6) 螺旋桨和轴锥体的配合情况检查;(7) 可调螺距螺旋桨的叶片应拆开,检查工作部分和控制机构;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232(8) 全方位螺旋桨装置应拆开,检查螺旋桨、轴、齿轮机构和控制机构;(9) 喷水推进装置应拆开,检查叶轮、轴、轴承、进出水通道、导向喷嘴、反向缺置和控制机构,并测量叶轮和导管间隙。2.3 其他2.3.1 润滑油分析资料的提供2.3.1.1 船上润滑油分析资料,应由轮机长负责

10、保管,以便供验船师登轮进行检查。 2.3.2 证书的签署2.3.2.1 验船师完成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年度检验后,应在入级证书的签证栏内进行相应签署。2.3.3 附加标志 SCM 的取消2.3.3.1 由船东申请或没按时进行润滑油取样分析,可取消 SCM 标志,此时应恢复常规检验,并在最近 1 次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时进行抽轴检查。3 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程序3.1 取样程序3.1.1 取样人员 3.1.1.1 所有油样应由船上指定的专门人员或轮机长采集,填写取样记录表并作好取样登记,保留在船上以备查用。采样人员应熟练掌握取样技术。 3.1.2 取样周期3.1.2.1 对采用润滑油分析监控的螺旋桨轴

11、,每隔 6 个月对润滑油进行取样分析。如船方增加取样次数,则也应进行记录,以供备查。3.1.2.2 对到取样时间但船舶仍在外作业而无法按时分析时,仍应按时取样,但应在 3 个月时间内完成润滑油分析工作。3.1.2.3 验船师根据润滑油分析结果及实际运行情况 ( 如更换润滑油或磨粒浓度突变等 ),可要求缩短取样周期。 3.1.3 取样部位3.1.3.1 对强制循环式润滑系统,可在回油泵处或安装在滤清器之前可取样的阀处取样。 3.1.3.2 对重力式润滑系统,可在尾管装置底部的放油口处取样。3.1.3.3 对设置在管路中永久性的取样阀、管等,取样前应先放掉约两倍于残留于其中的油量,以保证取样时不残

12、留上次的油样。3.1.3.4 在放油口处取样时,取样前应先放掉部分油,以冲洗掉积留于此的沉积物。3.1.4 取样状态3.1.4.1 应在螺旋桨轴处于正常运转稳定状态下进行取样,或在停机后立即取样。3.1.4.2 每次在运转状态下取样时,设备应处于相近工作条件之下 ( 如转、功率等 )。 3.1.5 取样注意事项3.1.5.1 取样器具 ( 包括油样瓶、取样器、取样管等 ) 应清洁干净,不易损坏,防止污染。3.1.5.2 油样瓶应为无色透明的塑料瓶或玻璃瓶。3.1.5.3 润滑油样品的取样量应为油样瓶容积的 2/3 左右,不少于 150ml。 3.2 润滑油样品分析3.2.1 一般要求3.2.1

13、.1 润滑油样品分析,一般应先进行油品理化分析和光谱分析,可在此基础上进行直读铁谱分析。必要时,再以分析式铁谱仪进行定性分析。3.2.2.2 如分析机构仪器设备目前还不齐全,可先进行光谱分析或铁谱分析,但至少应进行油品理化分析。 若对分析结果不能把握时, 则3种析方法都应进行。 分析机构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配齐仪器设备。 建造后检验 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 第 5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2333.2.2 螺旋桨轴润滑油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3.2.2.1 螺旋桨轴润滑油分析项目:分析项目 分析手段 ( 或工具 )油品理化分析 理化分析仪器 ( 按国标进行 )元素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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