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集团公司涉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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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恩威集团“ 涉税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案情介绍 1 9 9 0 年,“ 恩威集团“ 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 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 有限公司“ 。1 9 9 4 年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 4 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 企业所得税款 4 4 6 9 . 3 0 万元。1 9 9 3 年 1 0 月,“ 恩威集团“ 又与香港居民

2、许某合资 成立“ 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 ,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该公司 享受了税收优惠,优惠款为 3 7 1 2 . 2 3 万元。此外,该公司 1 9 9 3 年度用白条虚列 预提费用,少缴税款 2 2 3 . 8 1 万元;1 9 9 4 年和 1 9 9 5 年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帐作 销售处理,少缴税款 1 7 1 . 2 6 万元,两项合计 3 9 5 . 0 7 万元。1 9 9 8 年,该公司在 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帐,隐匿收入,偷税 1 2 6 . 7 2 万元。 二、法律问题 1 . 涉外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和利弊 2 . “ 恩威

3、集团“ 涉外涉税案处理的依据 三、法理分析 (一)涉外税收优惠的法律规定和利弊 “ 恩威集团“ 涉外涉税案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引进外资过程中企业滥用税收 优惠政策的问题。我国吸引外资、利用外资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税收优惠,尽管 由此会带来国家财政收支的减少、内外资企业竞争条件有失公平、外国投资者滥 用优惠政策、中方合作者寻机搭便车等弊端,但该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解决国内资 金短缺、 技术落后、 管理方法不科学的问题。 实践证明引进外资具有激励、 带动、 示范等作用,同时也带来预料中的负效应:合资中资金不到位;合资企业以中方 名义向银贷款,将贷款作为出资;在合资企业与国外母、子公司(主要指跨国公 司、关

4、联公司)之间实行价格转移,规避税收;实行某种产品或行业的垄断;在 合资过程中强迫中方放弃企业已使用的知名商标;? q u o t ; 三资“ 企业骗取国家税 收政策;等等,都可视为引进外资所付出的代价。 我国对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1 )与国内企业相 比,不需缴纳某些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2 )所得税优惠,如外商投资企 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 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于生产性外商 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

5、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 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 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 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税款;再投资不 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专章规定了税收优惠问题,对在经济特区从事法定业 务的各类企业予以不同程度的优惠,

6、如“ 一免两减“ 、“ 两免三减“ 、“ 五免六减“ , 所得税率有 1 0 % 、1 5 % 、2 4 % 等档次,总体水平低于国内企业。(3 )其他税收方 面,如 1 9 9 3 年 1 2 月 2 9 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中规定: “ 1 9 9 3 年 1 2 月 3 1 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 期限的,经企业申请

7、、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 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此外,一些地方为吸引外资,争相出台税收优惠的地方 性法规, 许多地方出现长时期的零税率。 很明显, 在技术条件好、 项目选择自由、 经营管理科学、生产要素供应充分、市场进入限制少、社会负担少、历史债务几 乎没有等综合优势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比较容易地占领国内市场,把握 生产经营的主动权。与此相比,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内资企业的竞争实力就薄 弱得多。 (二)“ 恩威集团“ 涉外涉税案处理的依据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 恩威集团“ 违反税法规定,从事了如下行为:(1 ) 1 9 9 0 年成立“ 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

8、亨制药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期只有 4 年,不 具备税收优惠的条件,却享受了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待遇。(2 )1 9 9 3 年 1 0 月成立的“ 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 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 下,享受了税收优惠。(3 )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未将“ 外销产品“ 入帐作销售 处理,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4 )在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偷税数额的情况 下,做假帐,隐匿收入,仍属于偷税行为。 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2 5 条规定: “ 采取隐瞒、 欺骗手段偷税的, 或者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经税务机关催缴,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应缴纳税款,

9、 并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 0 条规定:“ 纳 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 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 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 一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 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 2 0 1 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税收 征收管理法

10、实施细则第 5 9 条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q u o t ; “ 恩威集团“ 涉外涉税案提出的警示不仅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偷税问题, 它 还就利用外资问题留给我们更多的思索。对此,政府也极力通过各种手段来扬长 避短,如国务院 1 9 9 3 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2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知;1 9 9 7 年 5 月 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 资企业的紧急通知;1 9 9 7 年 8 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清理整顿非试 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紧急通知;1 9

11、 9 7 年 9 月 2 9 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发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 9 9 7 年 1 2 月 2 9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等等。 立法在先,法律落实和监督工作也要紧随其后。 - 资料引自经济法案例选编 。 中国税务 “恩威集团恩威集团“税案及启示税案及启示 一、案情简述 四川省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恩威集团”)是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 年恩威集团与香港世亨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世亨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亨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

12、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 14O 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 1994 年 8 月 1 日作出了 “终止恩威世亨公司合同, 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 的裁决。 1994年“世亨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 年 10 月,、“恩威集团”又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成都恩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威有限公司”)。“恩威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恩威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 年 5 月,国

13、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恩威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 年 6 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 号文件要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恩威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 年 5月, 举报人荣金明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该企业偷逃税问题虽经检查, 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四川省及成都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

14、作。联合核查小组于 1997 年 7月 7 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缚密的核查。1997 年 12 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 号文件通知四川省国税局、 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 “恩威集团” 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 年 4 月,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恩威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偷权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对“恩威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 “恩成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3华中科技大学管

15、理学院1998 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对“恩威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 年 8 月 3 日,成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恩威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恩威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 1998 年 8月 6 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恩威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 1.08 亿元。 二、恩威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一)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

16、、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世亨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 1994 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己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 446930 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二)国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1993 年 10 月,“恩威集团”与香港居民许强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恩威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 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便资本实际到位。但“恩威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资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 1987 年 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 年 1 月 1 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走一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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