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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应内容填写 “所属行业”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二)试点后企业税负变化额计算情况各列说明 1、第列“应税服务销售额(不含税) ” :请参照应税服务项目对应增值税申报表 (适用于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第 1 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应税服务”数据填列,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重要提示:对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数据为减除应税服务扣除额后,计算的不含税销售额,其数据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第 8 栏对应。 2、第列“应
2、税服务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3、第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公式为: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增值税实际缴纳(注:本期应补(退)税额(第 14 栏)+本期预缴税额(第 13 栏)-固定资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额 (为第 4 栏2%) ) (应税服务项目第列应税服务销售额 (不含税)第列合计数)100%) 重要提示:第列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款合计数:无欠缴企业等于第列数合计数。 4、第列“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填写应税服务项目对应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实际退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5、第列“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是指纳税人提供除交通运输业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以外的应税服务,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 。 6、 第列 “适用税率” : 是指按原营业税规定应税服务项目对应营业税税率,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7、第列“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 :是指应税服务项目在上年同一税款所属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8、第列“上年同期营业税应税收入” :是指应税服务项目和上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对应的应税收入,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