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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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判 长 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 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 陈清霞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2005)济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刘崇光,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九江路57号2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许增信,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天添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十泉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淑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会,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葛志超,山东赤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崇光与被告莒南县天添乐超市有限公司侵犯“面包(奶排)”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

2、刘崇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崇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刘崇光负担。公 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 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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