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水斋存牍》所反映的晚明广东 狱政缺憾及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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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盟水齋存牘 所反映的晚明廣東 獄政缺憾及司法問題*譚家齊香港浸會大學歷史學系引 言魏書刑罰志序 云 吏清政平,斷獄省簡 ,指出公平與輕省的司法是優良管治的 重要元素。獄政的得失則關乎司法素質的優劣,是法律可否公平而又在預期內執行 的前提。本文所探討的明代晚期地方司法系統,則因極為嚴密的多重覆審程序,使 案件定讞或刑罰落實的等候過程變得異常漫長。收押嫌犯作漫長等候的府縣牢獄, 便比其他時代牢獄對司法的有效運作有更為關鍵的影響,因為在最終審判之前,如 果囚犯已瘐死獄中,法司便只有匆匆結案,使案件的真相石沈大海。雖然明太祖朱 元璋 (13681398在位) 在各府設置司獄一職,專門管理獄政,1但明代

2、在州縣層面並無專官主理牢獄。這種委州縣長官兼顧的安排,正反映牢獄管理只能算是州縣衙門 的小事,並未受地方主管官員恆常而深切的關注。而且一些諸如衛所、捕廳等特殊 政府機關,也會自設牢獄,致使地方監獄各自為政。制度上的鬆散,間接反映了獄 政未受地方官員認真監督,故此牢獄出現問題毫不為奇。 原本就是無關痛癢的末節,更不容易引起後世的關注了。後人在處理明代地方 政制的時候,大多注意錢糧刑名等大政,對處置疑犯與罪囚的地方監獄鮮有討論。 直到晚清時受西力衝擊而改革法制與獄政的時候,中國監獄的歷史與晚清時監牢的* 本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研究資助局撥款資助項目“Managing Social Order in

3、Maritime South China: Late-Ming 15501645 Judicial Court Experiences P.N. 249612”的部分研究成果。 初稿撰寫於香港理工大學大學中央資助博士後研究計劃“Maintaining Public Security in the Southeast Coast of Late Ming China (15501645): The Experience of Community Pacts and Judicial Courts”期間,並曾在首屆古文獻與傳統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 (香港:香港理工大 學,2010年6月) 上宣讀。

4、1 參沈家本: 歷代刑法考 (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 , 獄考 ,頁118890;另見王志 亮: 中國監獄史 (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9年) ,頁2056。近人有關明代司 獄的研究,有連啟元: 明代司獄形象及其社會地位的探討 , 法制史研究 第15期 (2009 年) ,頁10342。ICS 57_FA02_26Aug2013.indd 11511/9/13 3:18 PM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No. 57 - July 2013 香港中文大學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譚家齊116

5、處境才受到關注,由此而有沈家本對中國牢獄傳統作概括回顧的 獄考 。民國以 來,牢獄的歷史卻少受學界青睞,要到八十年代才有海峽兩岸的 中國監獄史 及 中 國監獄法制史 等,2以官書史料概述歷朝獄政制度的綜合性著作出現。此後個別討論明清地方衙門或司法制度的論著,間有述及地方獄政,3但若非過分注重官文書在制度上的理想規定,就是以筆記小說或通俗文學的極端描述來討論 牢獄的 實況 ,如呂伯濤和孟向榮的 中國古代的告狀與判案 ,即將 醒世姻緣傳 及 水滸傳 等有關牢獄的情節直接用作黑獄的證據,並以清末小說 活地獄 中禁卒 以賄款決定囚人待遇,來說明管理牢獄的惡役如何欺凌囚徒。4然而,小說為了吸引讀者,不免

6、張大其詞,未必就是歷史的常態。似乎應在完全沒有其他採自現實的史 料時,才迫不得已地斟酌引用此等文學內容。因為缺乏史實印證,此等虛構的黑獄 描述令人存疑。5當然,仍有一些有關明代獄政的研究,是建立在嚴肅的史料上的,其中最具開創性的作品,要數日本學者濱島敦俊的兩篇專文 試論明末東南諸省的 抗、欠租與鋪倉 和 明清時代,中国地方監獄初歩的考察 。6濱島氏以經濟罪行的處分為線索,注意在明末經濟急劇發展的情況下,東南地區出現了專為欠債不 還的犯人而設的 倉 與 鋪 等新牢獄。不過,他的研究旨趣專在發掘為人所忽略的 制度與建置,不在重現明代地方牢獄的實況。此後,連啟元在2001年出版的 明代 的獄政管理

7、,綜合前人的研究成果與各種官書史料,為明代獄政的建制、中央及地 方監牢的建築,以及囚犯的抗爭與管理問題等少受注意的題目,作出綜合性的整2 勞改專業教材編輯部中國監獄史編寫組: 中國監獄史 (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年) ; 李甲孚: 中國監獄法制史 (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4年) 。 3 例如楊雪峰: 明代的審判制度 (臺北:黎明文化事業公司,1978年) ;那思陸: 明代中 央司法審判制度 (臺北: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2年) ;那思陸: 中國審判制度史 (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9年) ;何朝暉: 明代縣政研究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6年) ;李鳳鳴: 清代州縣官

8、吏的司法責任 (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 等。 4 呂伯濤、孟向榮: 中國古代告狀與判案(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 ,頁4765。 5 有關以明代話本小說作法制史史料的原則與方法,筆者在 晚明小說 警世通言 所載司法 事件的法制史解讀 (第二屆古文獻與傳統文化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北京:北京師範大 學,2011年10月) 已作詳細討論。此文稿將在加入馮夢龍的 喻世明言 及 醒世恆言 的 資料後另行發表。文章的要旨是:小說只可用作其他史料的補充資料,絕不可作主要甚 至唯一的證據。在處理時要盡量相信小說中的法官,最少會在表面上跟從既有的法規用 法;非有確鑿證據,不可妄指小說人物不

9、顧法律行事,而應反過來思考他們如此用法的 理據。也不能逕視扭曲法律、官員舞弊等非常情節為常態,因為不是極端的情況,是難 以爭取到讀者注意的。我們在批評 警世通言 等小說內的司法事件時,應先自問這一問 題: 我們對明代法制的認識,難道會比當時人馮夢龍更清楚? 6 濱島敦俊: 試論明末東南諸省的抗、欠租與鋪倉 ,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1982年第3 期,頁2025;浜島敦俊: 明清時代,中国地方監獄初歩的考察 , 法制史研究 第33號 (1984年) ,頁160。ICS 57_FA02_26Aug2013.indd 11611/9/13 3:18 PM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 Journal of Ch

10、inese Studies No. 57 - July 2013 香港中文大學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盟水齋存牘 所反映的晚明廣東獄政缺憾及司法問題117理,為深入討論明代牢獄提供了堅實的基礎。7然而,由於連文只屬概覽性質,對明代地方牢獄與其他司法程序之間的相互影響、判牘史料所反映的監獄實況等重要而 史料充裕的法制史議題,並未深入探討。82012年,孔穎從明末清初來華傳教士及其他西人對中國的記錄之中,勾取他們對晚明牢獄的描寫,或他們對中國監牢的親身 體驗,寫成 明朝刑獄的域外形象研究 一文。從外來觀察者的角度描述晚明地方監 獄的情況,對照明人對監

11、獄的理解,可以收他山之石之效。9然而,西人入獄都是較為特殊的涉外案件,而且他們多以仰慕或批判的獨特眼光,觀察牢獄的設施與獄政 的得失,未必能完全反映晚明牢獄的常態。 為填補前人研究的未盡之處,本文以近年出版的 盟水齋存牘 為主要史料,勾 稽明末廣州府推官顏俊彥 (1627年舉人,1628年進士) 及其他司法官員在處理案件 時,對廣東地方牢獄的第一手經驗,並梳理顏氏涉及牢獄的案件與建言,嘗試突破 今人只談明代獄政制度或監獄建築的框架,說明晚明廣東牢獄的種種問題,以期探 討獄政得失對明代司法素質的嚴重影響。此外,雖然明代有黑獄似乎已是學界共 識,然而過往的認知只是基於虛構的材料,以及筆記小說建構出

12、來的想像。本文則 是以堅實的司法資料為據,希望達到呈現晚明牢獄實在缺點的目的。 既然少受注意,再三提問有關明代地方獄政的情況又有何意義?回答這個問 題,必先理解明代的地方司法程序,始可發現獄政對司法素質的關鍵影響。近人更 有將明清兩代的司法視為一體,根據清代後期的資料甚至外國人的意見,論斷明清 兩代近六百年的法制,認定明代州縣官有極大的司法權力,會以個人的道德標準和 好惡,操縱生殺予奪大權;尤其在 民事 案件中,往往罔顧律例而逕行己意。果真 如此,賄賂自然風行,官員的審判亦只會對富豪有利;監牢就是貪官污吏欺壓良 善、嫌犯屈打成招的刑場,獄政好壞對司法影響自是微乎其微。事實是否真的如 此?我們又

13、可否將清代視為明代的自然延續,簡單地將清代的司法問題投射到明代 去?答案是否定的。盟水齋存牘 與晚明的地方司法程序顏俊彥的 盟水齋存牘 極為具體地敘述晚明司法情況。原來當時的地方官員並非一 味枉法腐敗,只是地方司法程序過分認真,訴訟曠日持久,牢獄問題對司法的破壞7 連啟元: 明代的獄政管理 (宜蘭:學書獎助基金,2001年) 。 8 連氏另有論文討論明正統十四年 (1449) 廣東黃蕭養之亂,對圍繞這位自廣州大牢越獄作 亂的反抗軍領袖的史事,以及被他翻越逃逸的明中期廣府牢獄作了一番討論,見連啟 元: 反獄動亂下的歷史書寫:明正統末年廣東黃蕭養事件研究 , 白沙歷史地理學報 第4期 (2007年

14、) ,頁24998。有關黃蕭養叛亂的始末,見夏燮: 明通鑑 (北京:中華書 局,2009年) ,卷二四,頁901、9034、922。 9 孔穎: 明朝刑獄的域外形象研究 , 明史研究 第12輯 (2012年) ,頁27995。ICS 57_FA02_26Aug2013.indd 11711/9/13 3:18 PM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 Journal of Chinese Studies No. 57 - July 2013 香港中文大學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譚家齊118因此而突顯出來。在崇禎元年至六年 (16281633) 任職廣州府推官的顏俊

15、彥,為顯揚 善判的令名以在 推知行取 中晉升風憲官行列,10將任內處理案件寫成的判牘輯錄起來,再以他在廣州府衙內的書齋命名,出版了 盟水齋存牘 。11這部嚴肅作品不單輯錄判牘的原件,不加雕琢,更附有包括批評顏氏問題審判的所有上臺批語,切 實地反映各種案件在推官經手前後所經歷的司法程序,以及省內各級官員在覆審上 所擔當的角色。 明史刑法志 及 大明會典 中對中央層面的司法程序描述頗詳: 三法司曰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徒流、遷 徙、充軍、雜犯死罪者才由各省按察司解刑部審錄,死刑決囚前仍要由刑科向皇帝 三覆奏,得旨才可行刑。對省級以下的地方司法情況則輕輕帶

16、過:笞、杖 (州八十以 下、縣六十以下) 府、州、縣斷決。12近人對明代地方司法流程的研究,最重要的是那思陸 中國審判制度史 內的 明代的審判制度 一章,及楊雪峰的 明代的審判制 度 的 審訊 (二)覆審及特別審訊 。那思陸指出各省內有 州、縣 、 府及直隸 州 、 分巡道 、 提刑按察使司 、 巡按御史 及 總督及巡撫 等司法機關。可是, 有關研究並未參考明代判牘的資料,故此以為在縣官以上省內的覆審機關, 僅有府 及按察司 (直隸地區則為巡按御史) 兩級,各省巡撫及巡按御史僅於特定情況有審判 權,並非固定之審級 。13以下藉判牘資料討論晚明地方覆審的情況,卻明顯複雜得多;而所謂 特定情況 範圍亦甚為寬廣。再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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