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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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目 录录写作提纲(3)内容摘要(5)关键词(5)正文(5)一、绪论(5)二、本论:(6)(一)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6)(二)改革现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 (三)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9)三、结论(10)注释 (10)参考文献 (10)2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写作提纲写作提纲一、绪论本文分析了目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林业行政执法多头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制裁的手段不规范等等,着重分析了改革现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必要性,并联系实际

2、地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和改革方向。二、本论(一)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多头执法,执法主体比较混乱2、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3、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4、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5、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分散,不便于管理监督。林业行政执法的体制不顺,缺乏一种有效的执法机制6、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制裁的手段不规范(二)改革现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要求改变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 2、实行源头管理要求改变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3、1998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2000 年国务院重新颁布施行了森林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的

3、3颁布为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4、2002 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 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 号)明确规定:要进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5、现有的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为主体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改革模式(三)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要真正解决执法机构多,行政处罚权职能交叉的问题,不能因成立一支新队伍,造成多一个职能交叉2、明确与林政资源等管理机构的关系3、整编好林业道路检查站和林业站两支队伍4、组

4、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体现“两个相对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三、结论为了适应依法治林的新要求,我们要不断提高认识,勤于思考,勇于实践,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坚定地进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浅析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内容摘要】阐述并分析了目前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林业行政执法多头执法、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制裁的手段不规范等,着重分析了改革现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必要性,并联系实际地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对策和改革方向,即以现有的资源林政执法队伍为主体组建林业综合

5、行政执法机构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改革模式。最后提出了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关键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存在问题 治理对策正 文笔者所在的福建省光泽县地处闽西北部,武夷山脉北段东南坡,是全 国集体林区重点林业县之一。下辖 8 个乡镇 85 个行政村 5 个社区居委会。总 人口 15.55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 11.96 万人(2.86 万户) 。土地总面积 h (不含武夷山保护区的 18249.3h,下同) ,其中林业用地.8h,占 83.6%, 有林地面积.3h,竹林 21186.1h;活立木总蓄积量 1066 万立方米,森林覆 盖率 74.9%,绿化程度 90.9%。因此,林

6、业经济是光泽县的支柱产业。但近年 来由于竹木加工企业的蓬勃发展,致使盗砍滥伐现象日益严重,森林资源遭 到严重破坏。严竣的形势告诉我们,改革以往与林业生产发展不相适应的林 业行政执法体制已势在必行,作为战斗在林业行政执法第一线的笔者深刻地 感受到了进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将依法治林作为加快林业发 展的基本方针的确立,体现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赋予了林业行政执法机关 更加神圣的使命。依法行政

7、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既合 乎法律要求又合情合理,而在林业行政执法的实际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执法 违法的现象和行政执法不当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六种表现形式:1、不履行行5政法定义务的行政失职;2、超越行政职权的执法活动;3、执法不严,滥用 职权;4、作出缺乏事实依据的执法行为;5、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错误;6、 处罚程序违法【2】。所以,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是确保林业跨越、 持久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关键所在。该决定将林业行政执法 作为林业的四项改革之一,说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在相应的环节已制约着林 业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改革迫在眉睫。 一、当前林业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问

8、题 (一)林业行政执法多头执法,执法主体比较混乱目前,我国有森林公安机构 6000 多个,森林公安干警 20 多万人,形成了 包括资源林政、森林公检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森林病 虫害防治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3】。而从我省林业行政执法 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 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 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大都是事业单位,办案经费得不 到有效保障,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 围的情况下,查处涉林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谋取不正当利

9、益,不利于打击违 法行为,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林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混乱,是导致林业行政诉讼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行 政处罚法 、 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对林业行政 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3、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 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林业执法面广、执法任务重的现实,进行执法主体的清理 工作还有许多难点。难点主要包括:一是林业部派驻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专 员办事机构,不能没有林业行政执法权,但层层派驻的专员又多数属于企业编 制,不是独立的组织;二是国有森工企业属于企业性质,长期以来承

10、担着管理 国有森林资源的职责,并且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能力,但是根据 政企分开的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 、 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符 合委托的条件,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二)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 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 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 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 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 本不该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

11、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 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有的单位为了本部门小团体 的利益相互之间不是互相补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从而失去了战 斗保垒作用,不能够起到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从而失去了“严管林” 的真正意义。(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 1 个内部机构, 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 讨论决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6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

12、构,现行的林政股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 督制约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 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四)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各 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级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目 前还缺乏一套快捷的案件报告制度、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规范的责任追究制 度【4】。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由于一些林业的重大案件的信息不灵等原 因,往往会出现许多被动的情况。 (五)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分散,不便于管理监督。林业行政执法的体制不 顺,缺乏一种有效的执法机制 目前法律法规赋予林

13、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分散在多个分支机构中,没 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职能。根据森林法 、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森林法实 施条例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子管 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能,而这些职能分散在林政资源、森 林公安、野生动植物、森林防火、森林植物检疫等多个内设职能机构中,使得 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不能形成统一的执法队伍。并且林业执法职 能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导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难以提高。有 时为了打击林业违法行为,成立的联合执法稽查队,采取突击执法的运动式执 法方式,虽然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这样,无法高效的履行

14、 执法职责,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督。 (六)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制裁的手段不规范 实行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以维护良好的林业行 政管理秩序,通过有效的林业行政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然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林业行政 处罚作了严格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林业行政处罚这一制裁手段时还很不规范, 随意性较大,突出表现为罚款中的“乱”和处罚力度上的“软” 。问题的严重性 还在于一罚了事, “重处罚,轻管理” ,罚款后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纠正。 二、改革现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可否认,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对保护我省

15、森林资源的安全,打击各 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了许多贡献。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 立和发展,随着林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已不能适应新 形势发展的需要,改革现行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已势在必行。 (一)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要求改变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 我省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已进入实施阶段,林业分类经营要求林业主管部门, 对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公益林要管住,商品林要搞活。而我 省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主要是集中在木材流通环节中,采取路上检查这种静态 的、被动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公益林,反而会把商品林管 死,不能适应现代林业发展需求,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林业行政执法模式。 (二)实行源头管理要求改变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2002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 木材市场全面放开,林业部门不再承担商品木材统一进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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