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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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 A/60/4 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101.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 21 宗诉讼案件待决,其中 11 宗案件仍未决。 102. 在此期间, 法院审理了一宗新案件: 黑海海洋划界案 (罗马尼亚诉乌克兰) 。 103. 法院就下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讯: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乌干达)和在刚果境内的武装活动(新申请书:2002 年) (刚果民主共和国诉卢旺达) 。 104. 法院对于下列各案件答辩方使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了判决:用武力的合法性(塞尔维亚和黑山诉比利时) 、 (塞尔维亚和黑山诉加拿大) 、 (塞尔维亚和黑山诉法国) 、 (塞尔维亚和黑山诉德国) 、 (塞尔维亚和黑

2、山诉意大利) 、 (塞尔维亚和黑山诉荷兰) 、 (塞尔维亚和黑山诉葡萄牙) 、 (塞尔维亚和黑山诉联合王国) ,及某些财产(列支敦士登诉德国) 。 105. 本报所述期间,为审理关于边界争端(贝宁/尼日尔)的案件而设立的分庭也就该案件进行了审讯并作出了判决。 106. 法院就关于边界争端(贝宁/尼日尔)的案件发布了命令,对于为审理该案所设分庭的组成正式作出一些更改。法院还发布命令确定就下列案件提出这些答辩状的时限: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黑海海洋划界案(罗马尼亚诉乌克兰) 。 107. 法院院长发布命令,延长就若干在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刚果共和国诉法国)一案提出答辩

3、状的时限。 108. 法院院长还修订了其规则中的某些规定。 A. 法院审理中的案件 1.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诉塞尔维亚和黑山) 109. 1993 年 3 月 20 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提交申请书,控诉塞尔维亚和黑山 (当时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违反联合国大会 1948 年 12 月 9 日通过的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下称灭绝种族罪公约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援引公约第九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10. 在申请书中,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除其他要求外, 请法院裁定并宣告,塞尔维亚和黑山通过其代理人“杀害、谋杀、伤害、强奸、抢劫、拷打

4、、绑架、非法羁押和灭绝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公民” ,该国必须立即停止“种族清洗”行径,并支付赔款。 21A/60/4111. 1993 年 3 月 20 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还提出了一项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书。1993 年 4 月 1 日和 2 日举行了公开听讯。1993 年 4 月 8 日,法院发布命令,塞尔维亚和黑山“应立即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灭绝种族罪的发生”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与塞尔维亚和黑山“不应采取并应确保无人采取可能使当前争端恶化或延长、或使其更难于解决的任何行动” 。法院将其临时措施限于灭绝种族罪公约赋予它的管辖权范围内的请求。 112.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5、于 1993 年 7 月 27 日第二次请求指示临时措施。塞尔维亚和黑山随后于 1993 年 8 月 10 日请求指示临时措施。1993 年 8 月 25 日和26 日举行公开听讯。法院于 1993 年 9 月 13 日发布命令,重申早先指示的措施,并补充说,这些措施应立即切实执行。 113. 1993 年 8 月 5 日,法院院长在给当事双方的信中提到法院规则第 74条第 4 款,其中规定院长在法院开会前, “得要求当事双方以适当方式行事,使法院就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所发出的任何命令能具有适当的效果” 。 114.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延长的时限 1994 年 4 月 15 日前提交了诉状。

6、 115. 塞尔维亚和黑山在规定提交辩诉状的延长时限内,于 1995 年 6 月 26 日就上述案件提出了若干初步反对意见。 反对意见涉及两点, 一是申请书的可受理性,二是法院审理此案的管辖权。关于实质问题的程序即告暂停( 法院规则第 79条)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法院 1995 年 7 月 14 日命令规定的时限 1995 年 11月 14 日前书面提出了初步反对意见。 1996 年 4 月 29 日至 5 月 3 日举行了公开听讯。1996 年 7 月 11 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反对意见;裁定,根据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法院有权受理此案;驳回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7、援引的管辖权的额外依据;并裁定申请书可以受理。 116. 塞尔维亚和黑山在 1997 年 7 月 22 日提出的辩诉状中提出反诉,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应对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境内对塞族人进行的灭绝种族行为负责”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义务惩处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人” 。塞尔维亚和黑山还请法院裁决,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日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 ”并“消除因违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所规定义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 117.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 1997 年 7 月 28 日写信通知法院:“申请国认为被告国提交的反诉不符合法院规则第 8

8、0 条第 1 款所订的标准,因此不应加入原诉讼。 ” 118. 在每个当事方提出书面意见后,法院于 1997 年 12 月 17 日发布命令,认定塞尔维亚和黑山的辩诉状“可予受理” ,并构成该案“现诉讼的一部分” ;法院还指令各当事方对各自权利主张的实质问题提出进一步诉状,并规定了波斯尼亚22 A/60/4 和黑塞哥维那提出答辩状的时限和塞尔维亚和黑山提出复辩状的时限。这些时限应双方的请求得到了延长。最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答辩状于 1998 年 4月 23 日提出,塞尔维亚和黑山的复辩状于 1999 年 2 月 22 日提出。在这些书状中,每个当事方驳斥了对方的指控。 119. 其后,就

9、该案所涉的新的程序性困难数次换函。 120. 法院院长于 2001 年 9 月 10 日发布命令,正式宣布塞尔维亚和黑山撤回其在辩书状中提出的反诉。在发布命令之前,塞尔维亚和黑山通知法院它有意撤回反诉,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向法院表示,对撤回反诉不持异议。 121. 应回顾,2003 年 2 月 3 日法院就申请复核1996 年7 月11 日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诉南斯拉夫)案的初步反对意见(南斯拉夫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所作判决作出判决,裁定不受理复核申请。 122. 还应回顾, 2004 年 5 月 4 日塞尔维亚和黑山 (当时称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向法院

10、提交题为“请求法院依据职权复审对南斯拉夫所作判决”的文件,其中包括二点看法:第一,法院对塞尔维亚和黑山没有属人管辖权;第二,法院应“在就此项请求” ,即管辖问题, “作出裁判之前,暂停关于本案实质问题的程序” 。书记官长 2003 年 6 月 12 日写信通知案件当事方,法院已作出裁判,即就本案的情况而言法院不能暂停这一程序。 123. 法院定于 2006 年 2 月 27 日开庭审讯。 2. 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 124. 1993 年 7 月 2 日,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共同通知法院说,它们已经于 1993年 4 月 7 日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 ,其中同意向法院提交有关下

11、述分歧的某些问题,分歧涉及关于建造和营运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拦河坝系统的 1977 年 9 月16 日布达佩斯条约的执行和终止。 特别协定第 2 条规定: “ 请求法院根据该条约和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认为适用的其他条约裁定: (a) 匈牙利共和国是否有权中止并且后来在 1989 年放弃大毛罗斯项目的工程和依照该条约归匈牙利共和国负责的加布奇科沃项目部分工程; (b) 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是否有权在 1991 年 11 月开始进行该暂时解决办法工程 ,并且从 1992 年 10 月起经营这个在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匈牙利共和国及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独立专家工作组 1992 年 11月

12、 23 日的报告内描述的系统(在捷克斯洛伐克境内多瑙河 1 851.7 公里处筑坝拦河,以及因而对水道和航道造成的后果) ; 23A/60/4(c) 1992 年 5 月 19 日匈牙利共和国终止该条约的通知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还请求法院确定由于法院对本条第(1)款内各问题的判决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各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 ” 125. 当事各方分别在法院或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 1994 年 5 月 2 日、1994 年 12月 5 日和 1995 年 6 月 20 日之前递交了诉状、辩诉状和答辩状。 126. 1997 年 3 月 3 日和 4 月 15 日之间就该案件举行了听讯。1997 年

13、 4 月 1 日至 4 日,法院根据法院规则第 66 条,到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现场进行视察(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 。 127. 法院在其 1997 年 9 月 25 日的判决中裁定,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双方都违反了它们的法律义务。法院吁请两国诚意地进行谈判,以期确保 1977 年布达佩斯条约的目标获得实现,法院宣布该条约仍然有效,同时考虑到自 1989 年以来的实际情况的发展。 128. 1998 年 9 月 3 日,斯洛伐克向法院书记官处提出请求,请法院就此案件作出附加判决。斯洛伐克认为有必要作出附加判决,因为匈牙利不愿执行法院在1997 年 9 月 25 日就此案件作出的判决。 129.

14、 斯洛伐克在其请求中说,双方已经就执行法院判决的方式举行了一系列谈判,并且已经草签了一项框架协定 ;斯洛伐克政府在 1998 年 3 月 10 日核可了这项草案。斯洛伐克声称,匈牙利在 1998 年 3 月 5 日却推迟核可这项草案,而且在其 5 月选举产生的新政府就任后,进而不承认这个框架协定草案,并且进一步拖延执行判决。斯洛伐克表示它要求法院决定执行判决的方式。 130. 作为其请求的依据,斯洛伐克援引 1993 年 4 月 7 日它和匈牙利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特别协定第 5 条第款,希望联合将此项争端提交法院审理。 131. 匈牙利在法院院长规定的时限 1998 年 12 月 7 日之前提出

15、一份书面陈述,说明它对斯洛伐克请求作出附加判决一事的立场。 132. 当事双方后来已恢复谈判,并且定期向法院通报谈判进展情况。 3.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133. 1998 年 12 月 28 日,几内亚共和国递交“寻求外交保护的申请书” ,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申请书中请求法院“谴责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一名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犯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 134. 据几内亚说,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先生是一位商人,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已有 32 年。他由于试图根据与其所拥有的公司 Africom-Zaire 和24 A/60/4 Africaco

16、ntainers-Zaire 签订的合同,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尤其是 Gcamines这家垄断采矿业的国营企业)和在该国经营的石油公司(扎伊尔壳牌石油公司、扎伊尔飞马牌石油公司和扎伊尔菲纳石油公司)欠他的款项,而“被该国当局非法监禁”两个半月, “剥夺了他的重要投资、公司、银行账户、动产及不动产” ,然后于 1996 年 2 月 2 日“将他驱逐出境” 。 135. 几内亚指出,其 1998 年 11 月 11 日接受法院强制性管辖权的声明和 1989年 2 月 8 日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声明是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136. 几内亚在法院展期的时限内递交了它的诉状。 2002 年 10 月 3 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经过展期的递交辩诉状时限内,提交了若干对法院管辖权和申请书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此而暂停( 法院规则第79 条) 。 137. 2002 年 11 月 7 日,法院发布命令,确定 2003 年 7 月 7 日为几内亚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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