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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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办事指南 2013-09-01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发布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一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事项代码:5255 三三、办理依据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

2、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四四、办理机构办理机构 (一一)办理机构名称办理机构名称 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二)办理权限办理权限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位于虹口区内除市规土局审批的建设工程,由虹口区规划行政管理

3、部门负责管理。 (三三)审批内容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四)法律效力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 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五)审批对象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

4、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但,下列建设项目免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三) 变动主动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五、审批条件审批条件 (一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建设

5、项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4、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 5、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当予以公示的,按要求完成方案公示。 (二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规定的; 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4、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6、5、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6、未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要求完成方案公示。 六六、审批数量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 1 个。 七七、申请材料申请材料 (一一)申请单位条件申请单位条件 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定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目录 序序 号号 提交资料名称提交资料名称 原原 件件/ 复复 印印 份数份数 纸质纸质/电子电子 备注备注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方案申请表及上海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 批申请书 原 件 1 纸质 申

7、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 件 1 纸质 申报主体、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盖章 3 1/500 或 1/1000 建筑设计方 案总平面图 以及 1/500 地形图 原 件 图纸二 份、电 子盘片 一份 电子 和 纸质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建设基地用地界 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 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 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距离、建筑退界距离、 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 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 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 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总平面图需在有 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

8、注单位 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 4 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 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 本 原 件 2 电子 和 纸质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 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 责人、注册设计师印章 5 分层面积表 原 件 2 纸质 6 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 照分析报告 原 件 各 1 电子 和 纸质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与文教卫生建筑 的 8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 文件(核准制)或建设项目 备案文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1 纸质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 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

9、 合同 文本及附图 复 印 件 1 纸质 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 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 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原 件 1 纸质 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 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 11 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要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告知单) 12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三)申请文书名称申请文书名称 1、 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市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 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表格;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

10、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八、审批期限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并联审批部门预审意见后,出具正式受理或材料补正的通知; 在收到补正通知后申请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办理期限: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虹口区承诺 15 个工作日。 九九、审批证件审批证件 (一一)批准的批准的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和附图,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样本附后。证件有效期六

11、个月。 (二二)不批准的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12、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

13、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 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14、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 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

15、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十二、申请接收方式申请接收方式 (一一)接收方式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虹口区三河路 338 号行政受理大厅规土局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http:/:7001/ghyslz/ (二二)接受时间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四 9:30-16:30 周五 9:30-11:30 十三十三、咨询途径咨询途径 (一一)窗口咨询窗口咨询 虹口区三河路 338 号行政受理大厅 (二二)电话咨询电话咨询 (021)25657131 十四十四、投诉渠道投诉渠道 (一一)电话投诉电话投诉 (021)25657131 (二二)信函投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通讯地址:飞虹路 518 号 邮政编码:200086 十五十五、办理方式办理方式 (一一)新办新办 1、提前服务 (1)业务描述:各并联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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