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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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泰人寿2014意外伤害保险 01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关于本合同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 明确

2、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7.2 地址变更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7.4 争议处理 8释义8释义 8.1 意外伤害 8.2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8.3 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8.4 医疗费用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3、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猝死 8.10 医疗事故 8.11 潜水 8.12 攀岩 8.13 探险 8.14 武术比赛 8.15 特技表演 8.16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附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1 - 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建 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 关于本合同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

4、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 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的日期。 1.31.3 投保范围 投保范围 凡

5、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其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 1.4 保险期间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 上或批单上。 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 工程因故停工的,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止本合同, 经本公司审核确认后, 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 恢复本合同效力,本合同自本公司确认同意的次日零时起恢复效力,但累计保 险

6、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工程仍未竣工,投保人可申请延长保险期间,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 保险期间延长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 二十四时止。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载明 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保险金额分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和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基本部分保险金额即为- 2 -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意外伤残保险金额,可选部分保险金额即为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投

7、保人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 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投保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8.1事故, 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导致伤残,且此伤残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具体详见附录)所 列伤残项目之一的, 本公司按附录中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

8、本合同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附录中所列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 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自意外伤害 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 本公司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 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 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 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

9、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上述标准条 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 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 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 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结构或功能伤残, 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 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 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

10、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 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扣除已 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人对应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 计给付金

11、额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部分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该建筑工程相关 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或者在约定的施工现场或施工企业指定的生活区 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8.2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3规定标准- 3 - 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8.4,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和每次事故一百元免赔额后

12、,给付意 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所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额为限。 2.3 责任免除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8.5;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8.8的机动车; (6)被保险

13、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猝死猝死8.9; (7)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医疗事故8.10;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8.11、跳伞、攀岩攀岩8.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探险8.13、摔跤、武术比赛武术比赛8.14、特技表演特技表演8.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8.16。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14、责任终 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 如何支付保险费 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投保人与本公司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施工总面积计收; 3、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 4 - 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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