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721861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48.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医本仁术” ,自古以来,医生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 的崇高职责,享有着“白衣天使”的盛誉。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权利意识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建立,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东港法院在2009年共审理医疗纠纷19件,是前三年同类案件数量之和。医患纠纷由单纯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正逐渐转化为患者与人民法院的矛盾、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

2、解决医疗纠纷,兼顾医疗机构的运行发展权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成为当务之急。就此笔者将要探讨医疗纠纷案件中几个方面的问题:1、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2、医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3、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一、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一、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医疗服务合同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也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产生纠纷的基础。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定的是追究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3、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是肯定侵权法救济,二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就包含着除了追究侵权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而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医疗纠纷规定了两种案由:一是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下设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它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事故而引起对受侵害人的赔偿纠纷;二是在第四部分债权纠纷内的服务合同纠纷下设立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它主要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双方在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

4、在审判实践中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则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医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二、医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在东港法院2009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 绝大多数案件的案由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只有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 法规对医务人员所要求的技能掌握

5、既注意义务上, 医疗机构违反了该合同义务,才能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东港法院2009年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了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在护理、 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原因各异的纠纷。纠纷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一)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诊误治引发的纠纷;(二)因医疗机构的器械设备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诊治标准引发的纠纷;(三)因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 侵犯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四)因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不良后果引发的纠纷;(五)因患者或其家属的不健康心态引发的纠纷。出于举证、赔偿项目等多方考虑,绝大多数当事人在起诉时选择了损害赔偿之诉,其中既包括了

6、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第一,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人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不妥。首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不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在医疗消费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 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只有救治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再次,一般

7、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 在提供与接受服务中能根据这些标准实行公平交易, 消费者的权益能较好地得到保障,经营者也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保证治愈,治疗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量化的标准。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第二,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三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8、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结合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 其专门用于调整医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故在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而且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第三,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 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以下二种

9、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 并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 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均无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

10、状况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合理分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医患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给患者看病时,处于主导、 “以我为主”的地位;患者只能处于配合、 “服从”的地位,从表面看医患之间的关系不平等。但医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医务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患关系建立在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患者对其享受的医疗服务支付费用,医患之间是完全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是民事法律关系,就应该受到民事基本法的调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法,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优先适用,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

11、规定或者规定与民事基本法相冲突的地方,应按照民事基本法的规定来处理, 医疗行业本身具有的高风险性和公益性应予考虑, 却不能与基本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第四,如何平衡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二元化”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审判实践中,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并且适用后者计算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其标准都要高于按照医疗事

12、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光死亡赔偿金一项的差别按现行的标准就在30万元以上,造成了两种类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结果明显不平衡: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过错程度较重,赔偿数额却少;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过错程度较轻,赔偿数额却多。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适用的激烈争议,也有部分地方对该问题采取了变通、灵活的处理方法, 如我省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鲁高法(2008)243号)中规定 “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如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的赔偿数额明显低于按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计算的数额的, 可酌情提高赔偿数额, 但最高不应超过最高

13、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和标准。 ”但对于如何“酌情提高” ,未作明确规定。东港法院认为通过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是行之有效的方式。因为精神损害赔偿除了具有抚慰功能(即通过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外, 还具有填补和衡平功能, 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填补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所遭受的损害,以衡平侵害人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于调整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事故等级、 院方的过错以及患者死亡时的年龄、 工作、 家庭收入来源情况、 抚养子女等情况, 并据此判决了一案,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并根据以上思

14、路调解了另一起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案, 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三、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 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按照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普通司法鉴定。在东港法院2009年审理的19起医疗纠纷案件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13件,占68.4%,其中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有7件,患者继续申请再次鉴定的3件,经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该3件,全部属于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