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项目分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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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第232号 2004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 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加强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 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

2、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 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 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 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 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 案。 二、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 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 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三、 省(区、市)国土资

3、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 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 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 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四、 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 订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

4、建设用 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二、 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 准。 三、三、 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 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 使用。 四、四、 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 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

5、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一)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二) 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三) 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四)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 性配套设施。 五、五、 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 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六、 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

6、范围内不 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七、 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1/2八、八、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2/2表 1:表 1: 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地区分类 行业代码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 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 13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

7、0 380 15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8、380 24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地区分类 行业代码 市县等别 第一、二、三、四等 第五、六等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第十三、十四等第十五等 28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29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18

9、00 1440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2250 1800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3375 2700 1965 1350 1125 1020 380 39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10、810 380 40 3825 3060 2235 1530 1275 1155 380 41 2700 2160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 2。 表 2表 2 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容 积 率 控 制 指 标 行业分类 代码 名称 容积率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0.8 行业分类 代码 名称 容积率 14 食品制造业 0.8 15 饮料制造业 0.8 16 烟草加工业 0.8 17 纺织业 0.6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

11、造业 0.8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0.8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0.6 21 家具制造业 0.6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0.6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0.6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0.8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4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6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0.6 行业分类 代码 名称 容积率 29 橡胶制品业 0.6 30 塑料制品业 0.8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5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4 34 金属制品业 0.5 35 通用

12、设备制造业 0.5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5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5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5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0.8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8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0.8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5 附件 1:附件 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 2 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 1 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13、 (财综200449 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2) ;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GB/T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 3) 。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 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

14、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 2:附件 2: 城市等别划分城市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黄浦区 卢湾区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东城区 西城区

15、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 辽宁: 沈阳市沈河区 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大东区 沈阳市皇姑区 沈阳市铁西区 沈阳市东陵区 沈阳市于洪区 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 江苏:南京市玄武区 南京市白下区 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雨花台区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 无锡市崇安区 无锡市南长区 无锡市北塘区 无锡市滨湖区 苏州市金阊区 苏州市沧浪区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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