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成功大学工学院教师升等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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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77.12.13 工學院第 64 次院務會議通過訂定 79.01.22 工學院第 66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79.04.14 工學院第 67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79.07.31 工學院第 69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80.04.23 工學院第 72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84.12.07 工學院第 85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87.04.23 工學院第 92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93.08.20 工學院第 114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93.09.06 校教評會 93 學第一次會議通過核備 105.01.19 工學院第 154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04.

2、14 校教評會 104 學第 3 次會議通過核備 105.12.02 工學院第 157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5.12.21 校教評會 105 學第 2 次會議通過核備 106.05.18 工學院第 158 次院務會議通過修訂 106.06.20 校教評會 105 學第 5 次會議通過核備 第一條 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本院各系(所)教師升等審 查事宜,特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本院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 ,於每 4 月 30 日前向本院推薦;85 8 月 1 日以後新聘助教授、 講師,亦可經各系(所)完成初審

3、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於每 11 月 30 日前向本院推薦。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系(所)初審通過者,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 下簡稱院教評會) 提出申;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案,視同初審通過, 並依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申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院教評會辦教師升等之審查,依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部分綜 合評定後給予分,各部分所占權重同系(所)初審之權重,審查及評 分方式如下: 一、教學部分(滿分100分) : (一)教學基本分:系(所) 、院升等考評表所載申請升等教師教 學部分系(所)評分,除以系(所)初審時該部分權重後所 得分乘以80%(0至80分)。 (二)教學審查分:院教評會委

4、員依據送審資所評分(0至20 分)。 院教評會委員對教學部分評分為教學基本分與教學審查分之 總和。申請升等教師的教學審查成績為出席院教評會委員評分之平 均分。 二、研究部分(滿分為100分) :依申請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 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成績之平均分。 三、服務與輔導部分(滿分100分) : (一)服務與輔導基本分:系(所) 、院升等考評表所載申請升等 教師服務與輔導部分系(所)評分,除以系(所)初審時該 部分權重後所得分乘以80%(0至80分)。 2 (二)服務與輔導審查分:院教評會委員依據送審資所評分 (0至20分)。 院教評會委員對服務與輔導部分評分為服務

5、與輔導基本分與服務 與輔導審查分之總和。申請升等教師的服務與輔導審查成績為出 席院教評會委員評分之平均分。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項目(含文著作及主持研究計畫)應經系(所) 確認符合下條件後,始得申請升等,未符合條件者,得申請升等: 一、於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升等期間內,應於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至少五篇文 , 其中至少一篇為於送審前 5 內曾排 名前 50之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之文。 二、最近五內至少擔任二件產學合作、政府機關或研究機構委託或補 助之研究型計畫主持人。 助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內及延長續 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受前項申

6、請門檻限制。 第條 申請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由本院送請 校外專家三人審查,申請人可提出三位迴避之審查人選。校外審查結果 應以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師研究審查意表之總評及分呈現,並作 為評定研究項目成績之依據。 申請升等教師以專門著作送審者,代表著作以其專業域於送審前五 內發表或期刊出具已為接受之證明,且為排序第一或唯一的通訊作者之 文為限,但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延長限 二。 第二項代表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在本校任 職期間執之研究成果。考著作應為申請升等教師取得前一等級教師 資格後,且為送審前七內之著作,但申請升等教師曾於前述

7、期限內懷 孕或生產者,得延長限二。 助教授於本校教師聘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滿之前一內及延長續 聘期間所提之升等案,受第二項及第三項限制,惟仍須符合本校教師 升等辦法相關規定。 第七條 院教評會辦教師升等案件之審查與評定,採二階段方式進: 一、第一階段: 申請升等教師其教學 、 服務與輔導等二項審查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 且院教評委員各項評分 80 分以上者,應達出席委員半以上,未 達者予推薦升等。 通過前開標準者,經院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 進入第二階段研究項目成績之評定,未達者予推薦升等。 二、第二階段: (一)依據校外審查之總評及分進審查,標準如下: 1.申 請 升 等

8、 助 教 授 : 審 查 人 總 評 應 皆 為 (C)普 通 (Average)以上,且至少二位審查人總評為(B)優 (Good)以上。 3 2.申請升等副教授:審查人總評應皆為(B)優(Good)以 上。 3.申請升等教授:審查人總評應皆為(B)優(Good)以上, 且平均分須達85分以上。 (二)已達上開標準者,院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 體由,動搖外審委員專業審查之可信與正確性外,應通 過研究項目審查;未達者,予通過。 三、通過第二階段審查者,本院備齊有關資,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推薦。 第八條 申請升等教師如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申案 處要點,提出書面申

9、。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師升等相關規定辦。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修 正時亦同。 106 6 月 20 日修正通過條文,自 107 8 月 1 日起之教師升等案開始 適用。 4 國成功大學工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106.06.20 校教評會 105 學第 5 次會議通過核備 修正條文 現條文 明 第一條 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本院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事宜,特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國成功大學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本院各系(所)教師升等審查事宜,特依據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三條

10、規定,訂定本辦法。 依據 105 12 月 21 日105 學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爰配合修正。 第二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本院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於每 4 月 30 日前向本院推薦;85 8月 1 日以後新聘助教授、講師,亦可經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於每 11 月 30 日前向本院推薦。 第二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本院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於每 4 月 30 日前向本院推薦;85 8月 1 日以後新聘助教授、講師,亦可經各系(所)完成初審後,由該系(所)備齊有關資於每 11 月 30 日前向本院推薦。 未

11、修正。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系(所)初審通過者,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提出申;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案,視同初審通過,並依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申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申請升等教師經系(所)初審通過者,得向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提出申;經院教評會通過之申案,視同初審通過,並依照前條規定之升等程序辦。申辦法另訂之。 未修正。 第四條 院教評會辦教師升等 之審查,依教學、研究、 服務與輔導等三部分綜 合評定後給予分,各 部分所占權重同系(所) 初審之權重,審查及評 分方式如下: 一、教學部分(滿分 100分) : 第四條 院教評會辦教師升等 之審查,依教學占 4

12、0、 研究占 40及服務與輔 導占 20等三部分綜合 評定,審查重點如下: 一、教學部分: (一)最近三學生 教學反應調查 結果。 一、新增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部分滿分分。 二、修訂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各部分所占比同系(所)初審時之所占之比。 三、修訂教學、服務與5 (一)教學基本分 :系 (所)、院升 等考評表所載 申請升等教師 教學部分系 (所)評分 ,除以系 (所)初審時 該部分權重後 所得分乘以 80%(0至80 分)。 (二)教學審查分 :院教評 會委員依據 送審資所 評分(0至20分) 。 院教評會委員對教學部 分評分為教學基本分 與教學審查分之總 和。申請升等教師的教 學

13、審查成績為出席院教 評會委員評分之平均分 。 二、研究部分(滿分為100分) :依申請升 等教師所提專門著 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 請校外專家三人審 查成績之平均分 。 三、服務與輔導部分 (滿分100分) : (一)服務與輔導 基本分: 系(所) 、 院升等考評(二)上課情形(曠 課、遲到早 退、無故調課 等)。 (三)教學資與經 驗。 (四)學生專題與 文指導情形。 (五)對系(所)、 院、校之教學 政策配合情 形。 ()曾獲優教師 或教學優方 面之獎項。 (七)其他有關教學 上的特殊表 現。 二、研究部分: (一)期刊文 (Refereed Papers)。 (二)研討會文 (

14、Conference Papers)。 (三)其他出版品 (Other Publications) ,含專書、技 術報告、專 等。 (四)主持研究計畫 成果。 (五)曾獲國內、外 學術研究之獎 項及榮譽。 三、服務與輔導部分: (一)兼任政職務 表現情形。 輔導二部分審查及評分方式。 四、修訂研究部分分為依申請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請校外專家三人審查成績之平均分。 6 表所載申請 升等教師服 務與輔導部 分系(所) 評分,除 以系(所) 初審時該部 分權重後所 得分乘以 80%(0至80 分) 。 (二)服務與輔導 審查分: 院教評會委 員依據送審 資所評分 (0至

15、20 分) 。 院教評會委員對服務與 輔導部分評分為服務與 輔導基本分與服務與 輔導審查分之總和。 申請升等教師的服務與 輔導審查成績為出席院 教評會委員評分之平均 分。 (二)校情形及是 否違規校外兼 職兼課。 (三)擔任導師之表 現情形。 (四)校內各種委員 會職務之與 情形。 (五)各學程或通 教育課程開授 配合情形。 ()社團活動指導 與生活輔導情 形。 (七)其他有關校內 外服務之表現 情形。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項 目(含文著作及主持 研究計畫)應經系 (所)確認符合下條 件後,始得申請升等, 未符合條件者,得申 請升等: 一、於取得前一等級教 師資格後至本次提出 升等期間內,應於 SCI 或 SSCI 期刊發 表至少五篇文,其 中至少一篇為於送審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申請升等教師之研究項目之申請門檻。 三、送審前 5 內及最近 5 內指本辦法第二條系(所)向本院推薦截止日(提 8 月 1 日升等者截止日為 4 月30 日,提 2 月 1日升等者截止日為11 月 30 日)往前7 前 5 內曾排名前 50之 SCI 或 SSCI 期刊發表之文。 二 、 最近五內至少擔任 二件產學合作、政府 機關或研究機構委託 或補助之研究型計畫 主持人。 助教授於本校教師聘 任辦法規定升等期限屆 滿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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