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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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行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业标准准城市市政城市市政综综合合监监管信息系管信息系统统技技术规术规范范Technical(code)for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and)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CJJ /T106 (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1 年 2 月 1 日前前 言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

2、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 系统 (建设与运行模式);4. 数据内容和数据传输要求(地理空间数据);(6).系统运行环境(7).系统(建设与)验收;(8).系统运行维护。本规范修订主要技术内容是:1.对系统的建设与运行模式作了必要的扩展;2.对地理空间数据的要求作了细化,并增加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元数据、数据建库和数据更新等内容;3.对系统的功能和性能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描述;4.对系统建设和验收的要求作了较多的修改和扩充。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

3、京市东城区市管理监督中心(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 3 号,邮政编码:100010)。本规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城市管理监督中心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高萍 王丹 吴强华 王洪深 李晟 田飞 崔媛媛 李海明 孔少楠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崔俊芝 郝力 曲成义 蒋景瞳 方裕 陈向东 杨海英郭滨 张晓青 目目 次次1 总则总则 12 术语术语 22.1 术语 22.2 代号23 系系统统(建(建设设与运行模式)与运行模式)43.1(一般规定) 43.2(系统建设与运行基本要求) 53.3 系统(业务流程)64

4、(地理空(地理空间间数据)数据)84.1(一般规定) 84.2(地理空间框架数据) 84.3(单元网格数据) 84.4(部件和事件数据)94.5 地理编码数据94.6 元数据 94.7 数据建库94.8 数据更新95 系系统统(功能与性能)(功能与性能)105.1 一般规定105.2(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 105.3(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105.4(协同工作子系统)105.5(监督指挥子系统)105.6(综合评价子系统)105.7(地理编码子系统)115.8(应用维护子系统)115.9(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 125.10(数据交换子系统) 126 (系系统统运行运行环环境境)136.1

5、 (一般规定)136.2(机房)136.3(网络)136.4(服务器)126.5(显示设备) 126.6(存储及备份设备)126.7(呼叫中心) 126.8(操作系统) 126.9(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127 (系系统统建建设设与与验验收收) 157.1(系统建设) 157.2(系统验收) 58 系系统维护统维护 288.1 日常管理 288.2 软件和数据维护 288.3 应急预案28本规范用词说明30引用标准名录31附:条文说明331 总总 则则市政监督加强政府的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城区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5 城市市政综合

6、监督信息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的规定。城市市政城市市政综综合合监监管信息系管信息系统统 urban municipal supervision 监督中心接收监督员上报市政监管问题传输和系统处理时间不超过 30s;监督中心向监督员发送任务,系统处理传输时间不宜超过 10s.应保证各个子系统间的协同工作和数据的一致性。系统运行中的业务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包含监督员上报、公众举报、监督员核实和核查、案件、流转、督办、业务表单、绩效评价结果等数据;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系统运行支撑数据库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包含机构人员角色配置、业务配置、工作流配置、工作表单

7、定义、文号定义、数据字典定义、统计报表定义、物理图层配置、逻辑图层配置、专题图层配置、地图要素编码定义、地图使用配置、地图查询定义等数据;应对这些数据的分类和属性项等进行定义;运行支撑数据应由应用维护子系统和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配置生成。5.1.6 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5.2 监监管数据无管数据无线线采集子系采集子系统统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包括服务器端和信息采集设备端,并应实现信息交互。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接收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报送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下发监管中心分配的核实、核查、专项普查任务;管理和发布当日提示信息;提供信息查询、数据同步等功能。5.2

8、.3 监督员应配备使用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采集数据。该设备的硬件和软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293 的规定。5.3 监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督中心受理子系统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应包括案件受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案件受理模块应具有接收监督员上报和公众举报的市政监管问题信息、建立案件、同时发送至协调工作子系统和向监督员发送核实、核查工作任务等功能。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浏览、查询定位功能,宜实现地图量数、分析和统计等功能。查询统计模块应具有案件查询与统计、监督员在岗情况查询与统计等功能。5.4 协协同工作子系同工作子系统统协同工作

9、子系统应包括协同处理、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并应提供延期、缓办、作废等的申请授权和申请操作功能。协同处理模块应具有信息收集、案件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置反馈、核实结案、综合评价的环节进行关联,实现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门部门和各级领导之间信息同步、协同工作和协同督办等功能。地图操作、查询统计和参数设置等模块的功能应符合本规范第 5.3.35.3.4 条的规定。5.5 监监督指督指挥挥子系子系统统监督指挥子系统应具有整合地理空间数据和业务数据信息、实现基于地图的监督指挥等功能,并应能对发生市政监管问题的位置、处理过程、监督员在岗情况、处置结果、综合绩效评价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

10、监督指挥子系统应能再适合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上显示,且宜分为地图显示和信息显示区两部分。5.6 地理地理编码编码子系子系统统地理编码子系统应具有地址描述、地址查询和地址匹配等功能,应能为监管数据无线采集子系统、监督中心受理子系统、协同工作子系统等提供地理编码服务。地理编码子系统的响应时间宜小于 1S5.7 地理地理编码编码子系子系统统5.8 应应用用维护维护子系子系统统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对监督中心、指挥中心、专业部门、人员、业务、工作表单、地图、工作流等相关信息及查询、统计方式进行配置,完成系统管理、维护和扩展的功能。应用维护子系统应具有多级运行模式的工作流配置功能。应用为护子系统应具有上级部

11、门对下级部门的组织机构和权限等配置功能。应用维护子系统的业务配置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案件立案 处置与结案CJ/T315 的规定。5.9 基基础础数据数据资资源管理子系源管理子系统统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具有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和维护功能。基础数据资源管理子系统应对地理数据的查询、显示和统计功能进行配置和管理。5.10 数据交数据交换换子系子系统统5.10.1 数据交换子系统应具有与多级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专业子系统等进行数据交换的功能。交换的数据可包括案件数据、综合评价数据等。5.10.2 数据交换子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瞒足下列要求:1 应支持超文本文书协议(

12、HTTP);2 应支持简单对象访问协议(SOAP);3 应具备数据交换和传输的并发能力;4 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可靠性,避免传输的数据受到损害。6 系系统统运行运行环环境境6.1 一般一般规规定定城市市政综合监管系统应具有基本的安全环境和安全保障功能。系统基本运行环境宜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显示设备、存储及备份设备、安全设备、呼叫中心、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等,并应分别符合本规定第 6.2 节至第 6.9 节的规定。系统应具有下列安全保障功能:用户身份统一验证;用户访问权限控制和行为审计;漏洞扫描和入侵检测;数据包过滤和病毒防范;数据加密;系统监控等。同义城市的市、区(县)宜使

13、用统一的软件平台。6.2 机房机房机房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电子计算机场统用规范GB/T2887 和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 GS 9361 的规定。机房的消防系统应通过地方消防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消防检测部门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机房应安装雷电防护系统,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测。机房供电系统应能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服务器和网络设备应配有高性能的不间断电源设备,电力供应中断时的维持时间不应底于 4h。6.3 网网络络网络环境应具有开放性、可扩充性、可靠性和安全性。监督中心、指挥中心和专业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网络带宽不应低于 2Mbps.网络交换应采用

14、多层结构。应建立网络管理制度和网络运行保障支持体系。6.4 服服务务器器根据并发用户和系统运行预期数据量等指标,服务器的配置性能能宜满足运行和数量要求。服务器应至少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地图应用服务、业务应用服务、数据无线采集服务、统一验证服务、统一认证服务和备份服务。应建立日常管理维护机制,保证服务器的可靠运行。6.5 显显示示设备设备6.5.1 监控中心和指挥中心宜配置供多人共享的显示设备。具体配置应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进行选择。6.5.2 显示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屏幕分辨率不应低于 1024768 像素;2 屏幕对比率不应低于 600:1;3 屏幕亮度不应低于 100

15、0cd/ ;4 水平视角不应低于 150,垂直视角不应低于 60.6.6 存存储储及及备备份份设备设备6.6.1 存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具有良好的节点扩充性和高传输速率;2 宜采用可伸缩的网络拓扑结构;3 宜具有高传输速率的光道直接连接方式。6.6.2 备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主机服务器应能进行无人值守备份;2 应具有灵活的备份和恢复策略,具有集中化的备份策略管理及备份任务监督功能,部件和地理编码等数据应进行异地备份;3 当系统出现意外损害时,应能快速及时地进行系统和数据恢复。6.7 呼叫中心呼叫中心6.7.1 呼叫中心应设在监控中心内,通过电话的形式介绍公众举报、与监督员通

16、话联系。呼叫中心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用建设事业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 12319 接入;2 应允许多名话务员并行受理;3 性能应稳定,易使用,易维护,并应具有可扩展性。6.7.2 呼叫中心应具有基本坐席功能和特殊坐席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本坐席功能应包括应答、保持、转接、呼出、咨询、会议等基本操作功能,并可实时显示主叫号码;2 特殊坐席功能可包括话务质检、监听、协议跟踪、全程录音、放音、内部呼叫、强制插入、强制拆除、强制签出、强制示忙、强制示闲、拦截、服务指标统计等。6.8 操作系操作系统统6.8.1 计算机操作系统应具有稳定可靠的性能。6.8.2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的操作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数据无线采集设备CJT293 的规定。6.9 数据数据库库及地理信息系及地理信息系统统平台平台软软件件6.9.1 数据库管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1 统一存储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2 数据库恢复;3 历史数据管理;4 数据备份和安全管理。6.9.2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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