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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实行账户结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未知 时间:2010-12-25 字体:大 中 小 收藏 我要投稿 浏览:247 摘要: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规范人民币结算 账户开立、使用等的基本准则,它在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 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执行中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 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本文对上述问题做了简要描述,并在此基础上, 提出对于国际上著名的托管银行对托管账户管理方式的借鉴建议,避免了长期以来国内托 管业务处理中的繁复低效之举,最终使得托管人能更好地履行“受人之
2、托,保管资产”的 职责。 关键词:托管业务;商业银行;问题;建议 一、前言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下称“办法”及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2005 16 号)下称“办法实施细则” , 是人民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使用等的基本准则。各家商业 银行总行根据上述“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各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结算账户管理制 度,为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 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际办理人民币 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
3、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人民币结算账 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然而,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越来越多地委托具有专业资产管理能力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资产投资。委托人与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将资金及证券资产交付于专业管理人,并在合约期内丧失了对资产的处置权;具有良好信 誉的商业银行同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管理人管理的财产进行保管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 运作,由托管人负责基于托管合同的基础上对证券投资相关资金进行结算及相关费用的支 付。如国内已经发展有十多年历史的证券投资基金,近些年出现的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专
4、户理财都属于上述范畴。 为满足上述业务存在的资金结算需求,在相关市场投资准入的法规中规定了需要在托 管人(有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但是,当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实 际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账户开立时,因无相配套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法规支持,在套用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时,却常常游走于“合规”与“非合规”之间。 二、增加建立信托关系的“账户存款人” ,允许资金账户“名义持有人” 现有“办法”及“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境内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的主体-存款人, 包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 人。但对建立在信托关系或委托管理关系上的理
5、财资金存款人没有相应的规定,涉及到的 账户有:基金管理公司在托管人处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为开 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为 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资金账户;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资金账户;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申请 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 资金账户(QFII 账户) 。 上述账户中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由人民银行与劳社部联合发布 40 号文劳社部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存款人
6、、户名、提交文件作了相关 规定,以及“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中对 QFII 账户有规定外,其余都没有相应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的适用规定。于是,套用人民币结算管理办法,填写单位人民币账户开户申 请书对存款单位有采用托管人、管理人、受托机构、委托人等多种;资金账户户名采用委 托人、管理人+产品、托管人+产品或管理人+托管人+产品等五花八门的各种做法。开户机 构根据“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 ,按一般意义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来审查存款单位背景资 料如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及身份证明等。开户时,该由谁来签署单位账户开户管理协议就 会遇到诸多争议,存款人到底是谁?客户身份核实认证怎么做?往往这个时候,各家商业
7、银行开户网点站在竞争存款业务面前,会所谓的“突破”或自行规定一套,仅在形式上满 足“办法”与“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对该类账户开立的重要背景资料,如相关监管 机构的批复、产品说明书(如公开发行) 、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合同等却可以不作要求,其 实既不利于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也不利于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对托管账户开户 的管控。 实际上,在理解和厘清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或受托关系上产生的资产结算要求后,应 当对此类人民币账户开户管理的制定要求,如是基于信托关系基础上资金,应当在信托法 的框架下,允许以受托人名义存入资金,并在向商业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时,就 明确该账户的受托性质,注明资金
8、实际持有人或委托人、受益人。这既有利于体现信托法 中对于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固有财产得以区分,也可以对该类资金委托人因信托关系的 设立而丧失了直接管理的权限,与非信托资金得以区分。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就能 对此类账户性质加以明确,也便于按照信托法的要求更好的维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能在 受托机构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不会追偿到信托财产。由于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都采取书面形式,银行在受理该类账户开户时,应要求 出具相关合同,如果在设立基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计划有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复,可以视 为以作了信托登记。三、商业银行从“托管人”成为“托管银行” 证券投资基金,这是典型以
9、信托关系为基础而设立的,相关法规明确具备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为共同受托人,迄今为止启动十多年,资产总值就已经连年增加,很重要的原因 它的运作因为有托管人的参与,具备一定的规范,从而易于将这种信托关系-委托理财的运 用获得人们的信任。 鉴于资金的管理权、使用权已经由资产管理人所拥有,一般在资产管理合同或托管协 议中约定客户向托管机构(有托管/保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预留授权有效签字(章)样本, 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对经有效签字(章)的资金划付指令审核后办理资金划付。对于 资产管理委托人及管理人来讲,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部门代表是银行,不仅提供证券交收、 资产保管、投资监督、基金会计核算等服务更提供诸
10、如资金汇划等基本服务。然而面对银 行开户网点部门,行内托管业务部门只是替客户办理资金划付的代理,真正资金划付还是 要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一套规定,如填写各类资金结算凭证,加盖开户时预留 印鉴印章,预留印鉴印章:公章或同户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人授权人名章 等针对一般企业单位支付结算的管理规定。这就实际导致了关于该账户实际向银行(托管 业务部门)预留资金划付有效签章与商业银行在实际受理托管账户资金划付认定的有效签 章为 2 套,这种将商业银行承担托管人职责产生的支付结算要求与商业银行一般执行单位 支付结算割裂开来,托管人不得不采用控制账户开立时的预留印章,要求客户移交全部或 至
11、少一枚开户时预留的有效印鉴章等做法,实务操作中托管人保管了大量人民币结算账户 的印鉴章,既加大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部门防范业务风险的难度,也加大了日常业务办理 中的难度,资金业务处理流程繁复。综合上述,人民银行对人民币结算账户一贯加强管理,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结算账户管理 系统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有效支撑,涉及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和银行所有网点。 但是由于现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细则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规定已经不能 完全覆盖到经济金融改革对支付结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尤其是配合中国资本市场委托理 财关系的资金账户管理体系的规定及配合证券市场结算而相关支付要求更是现阶段商业银 行人民币结算
12、账户管理上的一个空白点。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的不断发展,投资品种的不 断丰富,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资产托管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商业 银行只有选准定位、确定合适的托管业务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托管业务的服务标准和服务 水平,持续强化托管业务系统功能,逐步丰富托管服务内涵,才能在托管业务市场取得一 席之地。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结算更符合国际上 DVP 交收要求即“钱券对付”的推进,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对资金的结算效率将越来越高,国际上著名的托管银行如纽约银行、JP 摩根银行、花旗银行、道富银行对托管账户管理方式或许值得借鉴,以托管协议为主要开 户依据,托管协议的签署方为开户单位,账
13、户名称可以是以基金名称、组合单位、产品名 称等凡需要独立保管或法规要求需要独立清算的产品名称。托管业务部门承担起托管银行 职能,按托管协议,客户只留一套有效动用账户资金的签字(章)样本预留在托管(人) 银行处,托管资产核心处理系统与商业银行核心资金处理记账系统直接相连,托管银行运 营部门可以处理银行核心清算系统,如果商业银行内控管理要求下,资金清算运营部门与 托管业务运营部门需要在人民币资金清算上进行业务隔离(如花旗银行),可采用托管银行 运营部门向商业银行集中办理人民币资金清算的部门发送内部指令,跨部门完成业务办理 托管账户资金清算。从而避免长期以来国内托管业务处理中对托管账户管理上,在托管人 处预留一套有效签字样本,在开户网点预留印鉴印章,又将印鉴印章要求在托管人处保管 使用等既繁复也低效的之举,从而使托管人更好履行“受人之托,保管资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