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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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2012017 7 年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宣传月活动宣传材料活动宣传材料 -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一、一、 前言前言 为响应当局要求,今年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我司将以“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 法集资”为主题,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我司作为保险行业中的一员,遵从“守信用、担风险、 重服务、合规范” 保险行业的核心价值理念,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 资活动,贡献一份力量。 二、二、 认识认识非法非法集资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证券投资

2、基金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 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 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 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 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一般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主要是“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 ”黄金三 要素,即不法机构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

3、还本付息,并允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 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 式: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 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 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 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 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 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 资等等。

4、三、三、 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 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 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 ,吸收资金;犯罪分子 出具假保单, 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 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 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 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

5、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 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 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 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 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 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 高息为诱饵开展 P2P 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 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 、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

6、诱导 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四、四、 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两大主要罪名的两大主要罪名 非法集资涉及的主要有两大罪名。 按照刑法规定, 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从表 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 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而 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

7、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 30 人以上, 或者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 或者给 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 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

8、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五、五、 非法集资的危害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类犯罪参与人数众多, 成百上千甚至数万人, 多为受利益驱使和蒙蔽的下岗职 工、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很多人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投资,一旦集资组织人携款外逃, 一些受骗群众发现自己的血汗钱无法收回甚至倾家荡产时, 极易情绪失控, 采

9、取上访、 静坐、 游行、绝食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另外,非法集资宣传暴利诱使部分储户将积蓄 投向非法集资者,大大削弱了银行筹资能力,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不利于国家银行集中资 金支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建设。更可怕的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与虚假出资、金融诈 骗、洗钱等经济犯罪活动交织,一些公司和个人为创造非法集资便利条件,往往想方设法拉 拢当地党政官员,滋生贪污贿赂等犯罪,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六、六、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 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

10、资中介机构大 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 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 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 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 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 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 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P2P 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 P2P 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 量风险。 主要犯

11、罪手法有: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 或者先归集资金、 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 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 形成资金池,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 未能及时发现甚至 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 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 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 为平台母公司或其 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2015 年以来, 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 称以“MMM 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 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

12、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 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 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 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 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 30%、 年收益 23 倍的高额收益,投资 60 元-6 万元,满 15 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 益 2%,10 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 行, 主要组织者、 网站注册地、 服务器所在地、 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设置“推

13、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 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 资模式有: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 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 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 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 发放 VIP 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 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

14、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 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 网贷、众筹等业务, 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 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 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 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 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 承诺较高的固定年

15、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 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 (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 “上市”, 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 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 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 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 为挂牌企业 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 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 相互保险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有: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 司筹建项目,通

16、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 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 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 没 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 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 险监管范畴。 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 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 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七、七、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一个很重要的诱饵就是“高额回报”。识别非法集资活动, 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 二是看是否承诺回报。 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承诺在一 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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