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企业股份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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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等侵犯商业秘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

2、。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民三终字第 10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市奥兰治格罗夫北路 150 号(150 North Orange Grove Boulevard,Pasadena CA91103,USA)。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高级副总裁、法律总顾问、秘书。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

3、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风华二路 2 号。2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耀宁路9 号。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4、: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昆嘉路。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Robert G.van Schoonenber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魏青松,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光复路一段六十一巷十二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

5、安区福永镇凤凰第三工业区第一、二栋。3法定代表人:杨蔚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上享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平。原审被告: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环市镇东升管理区。负责人:李巨。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

6、简称四维深圳公司)、原审被告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以下简称里水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以下简称汾江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 1-1 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卫、魏青松,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查明:2004 年 4 月 8 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侵犯

7、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4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6000 万元等。2004 年 5 月 17 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2004 年 11 月 29 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 1.05 亿元。2005 年 4 月 8 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次增加诉讼标的申请书,变更赔偿请求为人民币 1.5 亿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求将该案移

8、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准许。2005 年 6 月 6 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5 年 11 月 8 日作出的(2004) 苏民三初字第 003号民事裁定书记载,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4 年 10 月 13 日受理了该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

9、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四维公司起诉状的记载,四维公司认为其主张的“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后来被艾利丹尼森公司在中国申请了“增粘乳液压敏胶粘剂”专利。因此,四维公司等与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讼争的技术秘密均为压敏粘合剂技术。5在原审答辩期内,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1.本案移送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等的恶意诉讼。2. 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本案应当移送给

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

11、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尽管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10 月 13 日也受理了该案,但该案的受理时间晚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时间,即 2004 年 5 月 17 日。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时间是 2005 年 6 月,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变更,并非两次独立的起诉。因此,本案的受理时间仍应为 2004 年 5 月 17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12、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6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该规定作出(2004)苏民三初字第 003 号民事裁定,将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诉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

13、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上诉称: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包括侵权产品销售者的行为。而且,在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的起诉状中,只在“诉讼请求”部分要求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没有涉及对该两原审被告

14、行为的指控。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在 2005 年 6 月立案,该立案时间晚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有效阻止四维公司的恶意诉讼阴谋。四维公司 1999 年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艾利丹尼森公司等,7又于 2003 年撤诉。2004 年四维公司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阻止四维公司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重复诉讼,将导致艾利丹尼森公司等无法从事商业活动,也势必浪费中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据此,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江苏省高级

15、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答辩称:1. 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既销售了侵权产品,也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故佛山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级别管辖将本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本案的立案时间应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为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基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在先,裁定将关联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2.管辖权异议纠纷是程序问题,艾利丹尼森公司等提出的恶意诉讼问题与本上诉案没有关联性。本院经审理查明

16、,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2004 年 4 月 8 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有关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请求法院判令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生产、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并销往中国各地,包括佛山市。2005 年 6 月 6 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交的起诉状中有关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内容是:请求法院判令里水印刷厂、8汾江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相关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包括佛山市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确认,本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 003 号案件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本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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