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条约分类】 民事【签订日期】 1980.06.19【时效性】 现行有效【条约种类】 公约【签订地点】 罗马【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T.6235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19801980年年6 6月月1919日订于罗马)日订于罗马)序言缔结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切望继续进行在共同体内已经进行过的国际私法领域内的统一法律工作,尤其是在管辖权及判决的执行方面的统一法律工作,愿意就有关合同债务适用的法律方面制订统一的规则,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篇 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一条 公约的适用范围(一)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涉及须选择采用不同国家法律的情况的合同义务二)本公约不适用于:1.涉及自然人的身份或法律行为能力的问题,但不影响第十一条的规定2.有关下列各项的合同义务——遗嘱及继承,——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因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3.因汇票、支票和期票而发生的义务及其他流通票据因其流通性质而发生的义务;4.仲裁协议及选择法院的协议;5.由公司法和其他关于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法律所支配的问题,诸如无论根据登记或其他方式,公司和其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创设,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歇业清理以及其高级职员及成员,由于其职务及组织关系对公司或法人所负债务的个人责任;6.代理人是否能使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或代理机构能否使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问题;7.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授予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8.证据和诉讼程序,但不影响第十四条的规定。
2(三)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承保位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之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确定风险是否位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四)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第二条第二条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公约指定适用的法律,无论其是否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以适用第二篇 统一规则第三条第三条 法律选择的自由一、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律选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二、当事人得在任何时候以协议变更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无论以前适用的法律系根据本条选择的结果或是依本公约其他规定的结果当事人于合同签订后变更适用的法律不应损害第九条规定的合同形式效力,或对第三者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这一事实,无论其是否同时选择外国法庭,如在法律选择时一切与当事情况有关的因素仅同一个国家有关,不应影响该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即该国法律规定(以下称“强制性规定”)其适用不得以合同废除之四、当事人对于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同意,有无效力,应依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未作选择适用的法律一、凡未依第三条选择适用法律的合同,依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但合同的可分割的部分如同另一国有较紧密的关系,则该部分得作为例外,依该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规定二、除本条第五款另有规定外,应推定,在订立合同时,承担履行该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或如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则有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为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但如合同系在当事人进行交易或执行职业性职务的过程中订立,则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应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或如根据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履行地是主营业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营业所所在地,则应为其他营业所所在地国家三、如合同之标的为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应推定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为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之四、货运合同不得适用本条第二款进行推定在此种合同中,如在订立合同时,承运方有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亦为装运地、卸货地,或发货方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合同与此国家有最密切关系适用本条款时,单程航行的租船合同及主要目的在于货运的其他合同均应视作货运合同3五、如当事人承担履行的特定义务不能确定,则第二款不得适用;如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的关系似较为密切,则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推定,应毋庸议第五条第五条 某些消费者合同一、本条之规定适用于以向人(消费者)提供货物或劳务为目的的合同,而此项货物或劳务系可被认为非供其用于行业或职业用途者,或为上述目的而提供信贷的合同。
二、尽管有第三条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给予他的保护的后果;——如于该国订立合同是先经向消费者个别推销或通过广告推销,然后该消费者已于该国采取了在其他方面为订立合同所需的一切步骤,或——如另一方或其代理人系于该国收到消费者的定单,或——如系售货合同,消费者曾离开该国至另一国提交定单,而消费者的旅程又系卖方为导致消费者购买之目的而为之安排的三、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本条适用的合同如未按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应依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倘此合同订立的情况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四、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一)运输合同;(二)对消费者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提供劳务地系完全在另一国家而不在消费者有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五、尽管有第四款的规定本条适用于按一个总计价格合并提供旅行及膳宿等供应的合同第六条第六条 个人雇佣合同一、尽管有第三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受雇人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予的保护的后果,此项强制性规定即按第二款的规定于未作法律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二、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雇佣合同未按第三条规定作出法律选择时应依:(一)履地合同时受雇人惯常进行其工作地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仅系暂时受雇于另一国家;或(二)如受雇人并不惯常于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工作,则为他所受雇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但如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关系,则此合同应依该另一国法第七条第七条 强制性规定一、根据本公约适用某一国的法律时,如依其情况,与另一国有着密切的关系,则该另4一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得认为有效,但必须依该另一国的法律,亦不论何种法律适用于该合同,均必须适用此种强制性规定时为限在考虑是否认为此种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时,应注意此种规定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其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二、本公约并不限制适用法院地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原应适用于该合同的什么法律第八条第八条 合同实质的有效性一、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根据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而定,如该合同或条款已属有效二、但如情况表明,按前款规定以确定其行为的效力为不合理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得援用其惯常居所地法以确证他并未承担合同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形式的有效性一、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符合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或符合合同成立地国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为有效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符合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或符合该不同国家之一的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为有效三、如合同为代理人所订立,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之国家,为代理人行为地国。
四、与现有的或正在商订的合同有关的法律行为,如符合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或将适用的法律,或符合行为地国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为有效五、上列各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下订立,应适用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此种合同的形式的有效性依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六、虽然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合同标的如为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应服从不动产所在地国法的强制性形式要求,如依该法不管合同在何国订立,也不管支配合同的法律是什么,均须符合此项形式要求第十条第十条 可以适用的法律的适用范围一、依本公约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十二条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特别是下列各项应据以处理:(一)关于解释;(二)关于履行地;(三)在诉讼程序法授予法院的权力范围内,关于违背合同的后果,包括依法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四)关于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五)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二、关于履行的方式及在履行具有瑕疵的情况下须采取的步骤,应考虑履行地国法律5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无行为能力在同一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依该国法律应属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依另一国家的法律主张其无行为能力,但合同的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系由于过失而不知其无行为能力时,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自愿转让一、在对另一人(债务人)权利的自愿转让中,转让人和受让人相互间的义务依本公约应适用于转让人及受让人间的合同的法律二、支配被转让的权利的法律决定转让的可能性、受让人和债务人间的关系、得向债务人主张受让权利的条件以及涉及债务人的义务是否已经消除的任何问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代位求偿权一、如一人(债权人)对另一人(债务人)依合同具有求偿权,而第三人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或事实上已向债权人偿清此项债务,则应依支配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的法律决定第三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行使原来债权人按其同债务人关系的法律享有的权利,以及如第三人有此权利,则其是否得行使全部权利或仅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二、数人对同一合同的求偿权均负有清偿义务,而其中一人已向债权人清偿时,亦适用上款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证责任等事项一、依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其关于合同的规定中,有涉及法律的推定以及举证责任的条款,各该条款亦并予适用二、旨在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得以法院地法所承认的证明方法证明之,或以依第九条所指的据以认定该合同或行为的方式为有效的法律所承认的证明方法证明之但以此种证明方法能为法院实施者为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反致的排除凡适用依本公约确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共秩序”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无追溯效力本公约应适用于在缔约国中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订立的合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统一解释在解释和适用上述的统一规则时,应考虑到统一规定的国际性质以及在其解释上和适用6上以尽可能取得统一为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有超过一个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一、如一国包括几个领土单位,每个领土单位在合同债务方面各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则依本公约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每个领土单位应认为是一个国家二、一国内的不同领土单位在合同义务方面各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时,对于纯属此种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受适用本公约的约束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共同体法的优先适用本公约不影响现在或将来包含在欧洲共同体各机构法规中的,或为协调实施此种法规的国内法中的有关特定事项而制定的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选择规则条款的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同其他公约的关系本公约不妨碍现在或将来以缔约国为一方的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留一、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或认可时得保留不适用下列条款的权利:(一)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二、任何缔约国依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通知扩大本公约的适用区域时,得提出上述一项或几项保留,并将其效力限于所述扩大适用区域的全部或一部三、任何缔约国得在任何时候撤销其所作的保留通知撤销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保留失效第三篇 最后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一、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后,如该缔约国意欲采取任何新的、在本公约范围内的、有关任何特定类别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应经由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秘书长将其意图通知其他签字国二、任何签字国,在该缔约国通知秘书长之日起六个月内,得要求秘书长安排签字国之间的协商以达成协议三、如无签字国在此期限内提出协商要求,或如在该缔约国通知秘书长后两年内在协商过程中未达成协议,有关缔约国得如上所述修改其法律该国所采取措施应经由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秘书长传达给其他签字国,俾各知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一、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后,如该国希望成为其主要目的或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