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域两种体系法的被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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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地域两种体系法的被执行力同一地域两种体系法的被执行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比较(国际版)(国际版)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上流行的主要有两派:一派认为法律体系本 质上只有一个,国际法与国内法就其本质来说是相同的。它们是同一法律秩序的两个组成 份。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ONISM) ;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 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ISM) 。 目前国际法尚没有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看, 首先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 抗其承担

2、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 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 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从各国实践中可以 概括出以下主要内容:第一,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 情况以外,国际法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加以具体要求。因此,原则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 一国国内法的事项。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的实践很不统一。有些 国家在成文宪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有些国家在其他法律中进行规定;有些国

3、家没有明确的 规定;有些国家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有些国家的规定比较具体。各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就更 为复杂。 第二,国际法包括成文的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各国对于国际法的两种不同的 渊源形式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处理也不尽相同。同时,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发展变化也增加 了这种情况的复杂性。对于习惯法规则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适用,不同国家在具体 做法上也存在差异。如,一些国家把习惯法作为本国法一部分而直接适用,但一般要求该 习惯法规则不能与现存的国内成文法相抵触。 第三,条约一般地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且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因而各国对于条约 在国内适用的实践复杂多样。(所以在缔约国中,国内法的制

4、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而国际法不能干预(所以在缔约国中,国内法的制定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而国际法不能干预 国内法的制定。国内法内是含有国际法的原则,我们在遵守国际法的同时也遵国内法的制定。国内法内是含有国际法的原则,我们在遵守国际法的同时也遵 从了国内法,而某些行为不触犯国内法却有很可能与国际法不相符。其次,国从了国内法,而某些行为不触犯国内法却有很可能与国际法不相符。其次,国 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之法,而不是规范私人关系之法。然以在主权际法是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之法,而不是规范私人关系之法。然以在主权 国家至上,再无更高权利,学者说国际法是存于列国之间之法,而不是加于列国家至上

5、,再无更高权利,学者说国际法是存于列国之间之法,而不是加于列 国之上之法。换句话说,国际法是列国自己公认之法,而不是上级权利加诸于国之上之法。换句话说,国际法是列国自己公认之法,而不是上级权利加诸于 列国之法。真正执行法律效力的是国家,而国际法的执行则是由国际法的约束列国之法。真正执行法律效力的是国家,而国际法的执行则是由国际法的约束 促使国家去执行其效力,如若不执行就承担违法责任。国内法具有直接效力,促使国家去执行其效力,如若不执行就承担违法责任。国内法具有直接效力, 更有执行力。更有执行力。 )二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地位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地位关系目前有三种理论:1、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种学

6、说盛行于 19 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德国,其代表人物有椰利内克、佐恩、考夫曼和温策尔等。他们认为国际法作为法律是与国内法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国际法只有依靠国内法才能产生效力。由于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法,此说甚至把国际法描述为国家的“对外公法”。此学说的思想来源是黑格尔的绝对主权观念,强调无限的扩大主权,反映了当时德国国家主义的政治动向,企图通过国内法支配国际法,把德国意志强加给国际社会。此说在 20 世纪 30 年代,被法西斯德国再一次推崇,但随着时代的前进,由于其违背了历史潮流而最终被淘汰。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这个理论的首先和主要倡议者是奥地利学者凯尔森。其

7、他代表人物还有菲德罗斯、波利缔斯等。他们也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处于同一个法律体系,但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占主导地位,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内法的效力是依靠国际法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是最终依靠“约定必须遵守”或“国际社会的意志必须遵守”这样一个最高规范。凯尔森曾在他的国际法原理中指出:“一个业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和一个国内法规范之间的冲突是较高和较低的规则之间的冲突。”在他看来法律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在这体系中的法律规范是有层次之分的。具体应该是:契约决定于立法,立法决定于宪法,国内法秩序决定于国际法秩序,国际法处于优先地位。3此学说在当代西方国家影响甚大,但由于其认为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国际法在各方

8、面都高于国内法,从而抹杀了国内法的作用,否定了国家主权,因而受到了法学家们的质疑。不过从当今国际社会发展来看,这个理论是值得重视的。随着国际经济逐步全球化,国际法制也在一体化,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并非不可逾越。应该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转换的。(不同意,从一中看(不同意,从一中看 国际法应该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应该从属于国内法)3、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此说的代表人有特里佩尔和奥本海等。他们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独立、平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其对象是国家之内的人民;国际法是国家主权意志对外的集体表现,其对象是国家关系中的国家本身。4奥本海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在本

9、质上是不同的,其渊源不同,所规定的关系不同,法律实质也不同。国际法作为整体或其各个部份,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个部份。平行说(二元论)从实在法出发揭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性质,论证了两者隶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其忽略了两者的相互联系,对两个法律体系的解释带有片面性和绝对化的趋向,甚至造成二者对立,因而其理论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个人倾向于第三种,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对等,国际法应该在原则不变的(个人倾向于第三种,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对等,国际法应该在原则不变的 前提下进行修改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国家,然后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出现,符合前提下进行修改以适应不同类型的国家,然后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10、出现,符合 一中论述的国际法从属于国家法。也就是说国际法其实是缔约国之间各自国内一中论述的国际法从属于国家法。也就是说国际法其实是缔约国之间各自国内 法的部分交集,国际法的出现只是作为各国为能够进行交流的一张桌子。所以法的部分交集,国际法的出现只是作为各国为能够进行交流的一张桌子。所以 其实用效力不如国内法)其实用效力不如国内法)三三各国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国家实践各国对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国家实践英国:国际法是本国法的一个部分,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英国具有法律的效力, 如果对于国内法与国际法有冲突的疑义时,则推定国内法没有改变国际法的意 思,不过,在英国,法院如果遇到与国际法明显冲突的国内法,则只能适

11、用国 内法,这种情形则构成国家责任问题。 美国:国际习惯法规则在美国具 有法律的效力。美国实践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的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前 一类条约在国内无须通过国内立法就有效力,而后一类条约则必须经过国内立 法才有效力。 法国:国际习惯法在法国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确定条约 在国内的高于法律的效力,但是相互实施的条件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地位。 德国:适用于国际习惯法规则,规定德国的政治关系或涉及联邦立法的事项的 条约应由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意大利: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通常需要有立 法或行政行为,将条约的规定纳入意大利法律之内,特别是涉及更动意大利立 法的条约,要有法律对条约的批准予以授权。 荷兰:

12、如果有法律的规定 并与国际习惯法发生冲突,则法院将适用法律的规定,荷兰国会对于“法律规 定”的解释是包括宪法规定在内的。 日本:国际习惯法和条约在日本国 内都有法律的效力,但是,它们是否与日本法律具有同等的地位或是有高于日 本法律的效力,则不明确。 俄罗斯:对于国际法以及条约在国内的效力 没有明文的规定。 中国:对于国际法和条约在国内的效力没有明文的规 定。条约和法律一样在中国法律体制内有着同等的效力。(可以看出当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明显冲突时,总是国内法更具有法可以看出当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明显冲突时,总是国内法更具有法律效力,要么就是效力不确定或没有明确的成文或规定。所以国际律效力,要么就是效力不

13、确定或没有明确的成文或规定。所以国际法的效力不如国内法)法的效力不如国内法)结论:结论:综上可以看出国际法的效力不如国内法,究其原因就是国内法综上可以看出国际法的效力不如国内法,究其原因就是国内法有直接的执行效力。谁真正直接管我我就听谁的,在同一地域有直接的执行效力。谁真正直接管我我就听谁的,在同一地域内谁是真正的主权拥有者,谁制定的法律就更具执行效力。并内谁是真正的主权拥有者,谁制定的法律就更具执行效力。并不存在道义上的上级和道德属性,诸如古代实权藩王与中央和不存在道义上的上级和道德属性,诸如古代实权藩王与中央和抗日时期被侵略区与国统区中国国民执行的真正法律。抗日时期被侵略区与国统区中国国民执行的真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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