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管理制度

上传人:笛音 文档编号:36704790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呆账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呆账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呆账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呆账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呆账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呆账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呆账管理制度(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兰兰溪市溪市兰兰信小信小额贷额贷款有限款有限责责任公司任公司呆呆帐帐核核销销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公司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真实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和公司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辖内全部债权呆帐的核销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核销呆帐的原则一、发放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二、呆帐核销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三、呆帐核销要严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呆帐核销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审查、监督公司呆帐核销的各项工作。公司的会计、审计部门为呆帐核销的协管部门。第二章第二章 呆呆帐帐的的认认定定第五条第五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帐: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在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

3、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在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在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

4、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

5、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可以认定为呆帐;十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六条第六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可以认定为呆帐: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

6、归还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贷款逾期后,在法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第三章第三章 呆呆帐帐的核的核销销第七条第七条 呆帐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帐销案存的原则。第八条第八条 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一、呆帐核销以每笔呆帐的金额确定审批权限;二、单个自然人或单个法人呆帐金额在 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公司审查同意后,送市国税部门审批;三、单个自然人或

7、单个法人呆帐金额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审查并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上报省国税部门审批。第九条第九条 呆帐核销的申报手续一、在申请呆帐核销时,须填报“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呆帐核销审批表”;同时拟写“核销呆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方式和财产现状,债权的发生明细,呆帐形成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情况、财产清偿和分配情况,债权人受偿情况及损失情况,申请核销的原因和依据,对责任人处理的有关文件等。二、附报有关借款合同,借据、借款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条到第十一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三、须将

8、以上材料装订成册,并详细填写“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呆帐核销审批表”各项内容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第十条第十条 核销一般债权呆帐,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

9、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七、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帐、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法律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九、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八项的相关证明;十、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五条第十一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

10、、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帐证明和资产帐面价值清单;十二、符合第五条第十二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核销助学贷款呆帐,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二、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三、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法定有效追索期限内对助学贷

11、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债权不得作为呆帐核销:一、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偿还的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债权;四、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其他不应当核销的债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呆帐核销的审查内容一、审查审批表、申请报告、借款合同、凭据等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清楚、完整;二、审查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各款所规定的条件;三、审查各项材料、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清楚、有效;四、审查

12、构成呆帐损失的法律依据及真实性,事实是否确凿;五、审查借款人、担保人宣告破产、关闭、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准确、合法;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呆帐核销的审批程序一、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辖内拟申报核销的贷款呆帐,收集和准备各项申报材料后,由信贷人员、审计人员、会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集体讨论决定上报申请核销的,由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二、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第九条规定,对申请上报呆帐核销的各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定是否属于呆帐,能否核销,并提出处理意见。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分析贷款形成呆帐的原因和责任,签

13、署审查意见。会计部门根据公司会计管理制度,详细审查有关证明文件、凭据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呆帐核销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有效地监督,签署审查意见。三、由公司总经理和风险、审计、会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复审小组,对经公司初审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讨论。对有异议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调查,待事实澄清后再进行复审;对复审讨论通过的债权呆帐核销由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四、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复审小组审查通过的意见,将“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在公司权限之内的,报送市国税部门审批;超过公司核销审批权限的,报送上级

14、主管部门,并报送相应的国税部门审批。经国税批准后办理有关核销处理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核销呆帐的核算手续公司根据处理债权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在核销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永久保存。第四章第四章 核核销销后呆后呆帐帐的管理的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呆帐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按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呆帐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核销后的债权呆帐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对已核销的债权要建立台帐,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帐户管理和核算,加强档案管理,明确清收责任人。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组织、落实对已核销债权呆帐的清收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已核销债权的管理、清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已核销债权的审计,明确贷款责任,落实贷款责任赔偿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及时纠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会计部门应对债权呆帐核销的帐务处理、审批文件等进行检查监督,保证金额准确、不错不乱。第四章第四章 附附 则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溪市兰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