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eleven ibon交货便」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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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ELEVEN ibon 交貨便交貨便服務條款服務條款7-ELEVEN ibon 交貨便服務(以下稱本服務 )係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稱超商 )及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 )合作推出之 服務,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 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7-ELEVEN ibon 交貨便寄貨規則 ) ,若 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 約定內容,如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一、一、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1. 寄件者:指操作 7-ELEVEN ibon,選擇交貨便服務,並指定

2、取件者、取件門市, 將商品交付超商任一門市者。2. 取件者:指寄件者指定的領取商品人至指定超商門市取貨者。3. 7-ELEVEN ibon 交貨便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 為寄貨)後,由超商安排轉由大智通配送至指定收件之超商門市,以便於取件者 在指定收件之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二、二、 費用費用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1)7-ELEVEN ibon 交貨便費用:每筆新台幣 60 元整(含税) ,寄件者應於 寄貨時一併支付予超商,並由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2)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超商門

3、市 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超商門市, 寄件者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台幣 35 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 物流處理費予超商,並由超商開立發票予寄件者。2. 寄件者同意,7-ELEVEN 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於至少五個工作日以前公告 後,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三、三、 本服務之使用本服務之使用1. 統一超商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寄件者之委託,與大智通合作提供7- ELEVEN ibon 交貨便之物流服務。2. 寄件者使用7-ELEVEN ibon 交貨便時,應遵守7-ELEVEN ibon 交貨便寄貨 規則 ,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

4、務條款之一部份。3. 寄件者同意,超商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 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以公告於超商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7-ELEVEN ibon 交貨便寄貨規則 。四、四、 取件者取貨取件者取貨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指定超商門市後,將由超商於配送物品送 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以簡訊通知取件者前往該門 市領取貨品,但如取件者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 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通知。2. 取件者至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時,應將取件者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 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取件者全名相符之

5、證件,始能完成取貨。3. 取件者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 求或主張,應由取件者自行與寄件者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超商及大智通均 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五、五、 寄件者領取退回商品寄件者領取退回商品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 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超商門市。超商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 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分別以簡訊通知寄件者前往領取退回商品, 但如寄件者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 簡訊通知。2. 寄件者至其寄件的原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

6、時,應將寄件者之全名,告知該超商 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寄件者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 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3. 退回商品送達寄件者寄件的原超商門市後,寄件者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寄 件者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並自送達大智通物流 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三十日,寄件者應自費向大智通領取貨品, 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三十日內向大智通 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 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六、六、 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超商門

7、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取件者或寄件者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 等情形,超商將以簡訊通知取件者或寄件者重新選擇超商門市:(1)通知取件者重新選擇取貨門市:取件者原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 超商將以簡訊通知取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取件者完成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2)通知寄件者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寄件者原寄件門市之領取退回商品 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超商將以簡訊通知寄件者於七日內重新選擇超商 門市,寄件者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2. 前項情形,如取件者或寄件者逾期未重新選擇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1)如

8、取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原 寄件之超商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2)如寄件者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 流中心,並自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三十日, 寄件者應自費向大智通領取貨品,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 件者,如寄件者未於三十日內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 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 擔。七、七、 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

9、,由大智 通負賠償責任,但其賠償責任之上限為新台幣 1,000 元整(含稅)。2. 寄件者於前月 26 日至當月 25 日之間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 等情形,依查核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於次月五日以前通知寄件者毀損或遺失之 商品及金額明細,寄件者應於通知當月十日以前配合超商與大智通確認實際賠償 責任歸屬、並於通知當月底以前將賠償憑證交付予大智通;大智通於收到憑證後, 逢 5 付款,例如 1 月 5 日,或 1 月 10 日。3. 寄件者對於大智通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 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二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寄件者放棄其權利。八、八、 本服

10、務之責任限制本服務之責任限制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超商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 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2. 除因超商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超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 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 損害,不負賠償責任:(1)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 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2)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3)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 致者;(4)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5)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超商所得完

11、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3. 因不可歸責於超商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超 商不負賠償責任。4. 寄件者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 對寄件者提供服務,超商及大智通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 寄件者或取件者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 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 件人。5. 寄件者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超商依法或依約應對寄件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超商與大智通對於寄件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新 台幣 1,000 元為賠償責任之上

12、限。九、九、違約及服務之終止違約及服務之終止1. 寄件者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超商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 拒絕或終止寄件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2. 超商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 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十、十、其他約定其他約定1. 超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上公告;寄 件者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寄件者繼續使用本服務, 即視為寄件者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2.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 補充之。3. 寄件者與超商或大智通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 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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