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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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创业板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13 号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5 年 5 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下同)的信息披露和业务流程,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 重组办法 ”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 (以下简称“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 )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2、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规定 ” )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暂行规定 ” ) 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和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 )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一、总体原则 (一)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随意以存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由向本所申请停牌或者故意虚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损害投

3、资者权益。 (二) 本所在相关证券交易时间概不接受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咨询,不接收和审核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组停牌申请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三)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2 作实质性判断。 (四) 本备忘录部分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 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者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五)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股票停牌时间应当严

4、格控制、审慎判断。 (六)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延期复牌后未能披露重组方案而终止筹划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媒体质疑、重组方案披露后主动终止交易等情形的,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相关事项进行澄清或者解释说明。 二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准备工作和停牌停牌安排安排 (一)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 筹划、决策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 原则上应当在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后或者非交易时间进行,并应当简化决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如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

5、应当在相关股票停牌后进行。 (二)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重组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立即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三)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做好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重组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重组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委托、建3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 筹划、决策

6、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或者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时,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五)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以重要事项待公告为理由向本所申请停牌。公司应当在证券停牌后,尽快核实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 (六)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向本所申请停牌的,在提出停牌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并经董事会盖章的上市公司重大资

7、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见附件一) ; 2、停牌公告(公告内容参见附件二) ; 3、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或者其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性文件(如有) 。 公司应当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和停牌公告中对停牌期限作出明确承诺。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应当承诺自发布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公告日起, 至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0 日。 (七)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披露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停牌公告披露之日起停牌。 (八)上市公司拟实施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在停

8、牌公告中披4 露该重大事项的类型, 并在停牌后 5 个交易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咨询论证。 三三、上市上市公司公司股票及衍生品股票及衍生品种种停牌期间停牌期间相关相关事项事项 (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 、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关于本次重组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三) ,说明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 公司应当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及时补充完善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进行股票买卖、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说明。

9、(二)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的,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 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三)上市公司确有必要延期复牌的,可以在停牌期满 5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延期复牌,累计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本所同意延期复牌的, 公司应当在停牌期满前 3 个交易日内发布延期复牌公告,并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目前进展、延期复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累计停牌超过 3 个月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如拟继续推进重组,应当于停牌期满前 10 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申请,并在申请中

10、说明:停牌期间公司已启动的主要工作、公司的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时间表、申请延期复牌的主要原因。申请获得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 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时间等事项,继续停牌的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五章的5 规定就本次重组前 6 个月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情况进行自查。 若本所核查或者上市公司自查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进程。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

11、者被终止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详见附件四) 。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3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 (五)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次重组。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 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况, 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模板详见附件五。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组

12、进程的, 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3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同时复牌。 (六) 上市公司停牌后未能按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且未申请延期复牌的, 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同时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 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3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后, 仍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且股票复牌,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应当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 66 个月

13、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四四、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审议重组审议重组相关相关事项事项 (一)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应当包括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4)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5)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6)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如有) ; (7) 预计重组摊薄每股收益的, 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如适用) ; (8)决议的有效期; (9)对董事会办理本

14、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10)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如重组涉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配套融资不互为条件, 本议案可拆分表决) 2、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及其摘要; 3、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4、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如有) ; 5、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或者估值方法与目的的相关性的议案(如相关评估或者估值报告已出具) ; 6、关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7 7、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组相关协议的议案(如有) ; 8、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

15、报告的议案(如有) ;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相关方免予按照有关规定向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的议案(如适用) ; 10、关于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有) 。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如果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不互为前提, 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可以分拆议案进行表决(控股股东等关联人仅因为参与配套融资而构成关联交易的,其可以参与重组交易议案的表决) ;如果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互为前提,重组交易与配套融资需合并议案表决。 (三)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已完成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有)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

16、见、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重组交易各方的有关承诺等相关文件,同时报备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相关文件的签章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见附件六)及其他相关文件。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如有)最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四)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组事项时,未完成相关审计、评估或者估值、盈利预测审核(如有)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重组交易各方的有关承诺等相关文件,同时报备相8 关文件的签章页、 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审计、 评估或者估值、 盈利预测审核 (如有)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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