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1: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号—— 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 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十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审计业务约定书》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现行准则规范的重点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则重点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与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以及确定审计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审计的前提条件”的定义,即“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采用,以及管理层对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的认同”由此,将“审计的前提条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中的“执行审计工作的前提”建立了有机联系。
(三)征求意见稿对特殊情形下,比如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准1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不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对审计报告的结构和措辞作出了与审计准则明显不一致的规定等,承接业务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征求意见稿)》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 265号——沟通内部控制缺陷》的基础上新制定的准则 征求意见稿把原来散见于其他审计准则中的有关沟通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集中到一个准则中,并大大拓展了相关内容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注册会计师如何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核心内容包括: (一)在审计准则体系中不再使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提法,而是引入“内部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定义其中,“内部控制重要缺陷”与现行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重要程度相同,因此作出修改后并不会增加注册会计师在现行审计准则体系下对沟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工作量。
(二)对于内部控制缺陷,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识别出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缺陷,以及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是否构成重要缺陷 (三)对于内部控制重要缺陷,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会计师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并对书面沟通文件的内容和特别说明事项作出了规定 2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存货监盘》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除了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外,还增加了对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的考虑 (二)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准则作了大量简化,没有明确提及存货监盘计划,存货监盘程序部分也叙述得较为简略。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1 号——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扩大了期初余额的范围,明确“除了包括财务报表金额,还包括期初已经存在的需要披露的事项,如或有事项3和承诺事项而现行准则未明确指出需要披露的事项也属于期初余额 (二)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定义 (三)将现行准则的第二章和第三章整合为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要求”,具体仍分为“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两节征求意见稿分别从期初余额、会计政策的一贯性和上期审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四)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首先应当阅读最近期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如有),获取相关信息 (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必要时与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规定。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书面声明(征求意见稿)》在对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41 号——管理层声明》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强调,注册会计师不能过分依赖书面声明尽管书面声明也是审计证据,但其本身并不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根据现行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声明,以确定管理层认可其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的责任,并且已批准财务报表如果合理预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就对财务报表具4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而根据征求意见稿,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就下列事项提供书面声明:一是管理层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二是管理层已按照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所有相关信息三是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三)现行准则规定,管理层声明书的日期通常与审计报告日一致。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可能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报告日后就某些交易或事项获取单独的声明书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书面声明的日期应尽量接近审计报告日,但不允许在审计报告日之后另外,在管理层声明的格式与内容上,现行准则与征求意见稿也有很大不同 (四)现行准则规定,书面声明可采取下列形式:(1)管理层声明书;(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列示其对管理层声明的理解并经管理层确认的函;(3)董事会及类似机构的相关会议纪要,或已签署的财务报表副本而征求意见稿规定,书面声明应当以声明书的形式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五)征求意见稿中的书面声明不包括财务报表及其认定,或者相关的账簿和记录 (六)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书面声明可靠性的疑虑”和“其他书面声明”等内容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现行《中国注册会5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审计报告》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并未作出实质性修订。
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通用目的财务报表”、“通用目的框架”和“无保留意见”的定义 (二)关于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是否已获取合理保证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关于审计意见的形式,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以及对财务报表具有误导性的情况的处理,增强了对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时的指导 (三)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审计报告的标题和部分措辞 (四)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一是与财务报表一同披露补充信息;二是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会计准则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本次修订中,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拆分为两个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
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6稿)》对应现行准则第三章“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征求意见稿)》对应现行准则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按照新体例进行改写的基础上作出了实质性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三章“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比,在具体规定方面有以下七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无保留意见的三种类型,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并要求从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以及该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两方面,对非无保留意见类型的恰当性作出决策 (二)征求意见稿界定了“广泛性”的含义,并规定了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的三种情形 (三)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情形,将现行准则中的“与管理层存在意见分歧”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修改为“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并非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从而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要求相吻合。
(四)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条件其中: 7发表保留意见的条件修改为,一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是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发表否定意见的条件修改为,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条件修改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在特定情况下确定非无保留意见类型的规定,一是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时如何形成审计意见;二是管理层对审计范围施加限制时注册会计师的应对措施,包括要求管理层消除限制、与治理层沟通、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解除业务约定等;三是明确了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与对单一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组成部分发表意见的关系 (六)征求意见稿针对不同情形下对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情形包括:财务报表存在与具体金额、叙述性披露或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相关的重大错报,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
(七)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8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八、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