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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1-02-07【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教育委员会组织规程第 1 条 本规程依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教育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置委员十七人,由下列人员组织之: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二人。二教育部一人。三经济部一人。四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四人。五全国性劳工团体代表三人。六全国性工商团体代表二人。七文化教育团体代表一人。八专家学者三人。前项委员之任期为二年,并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之人员为主任委员。第 3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一关于劳工教育政策之建议、谘询事项。二关于全国劳工教育规划、宣导之研议事项。三关于全国劳工教育教材之研审事项。四其他有关中央主管机关交议事项。第 4 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每三个月召集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之。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三人均由主任委员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或所属机关职员派兼之。第 6 条 本会委员及兼任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或出席费。第 7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